修改版淄川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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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版淄川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淄川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

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振兴我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

畜禽养殖业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等原因,不可避免的产生畜禽粪便等有机污染。

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污染源之一。

为了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淄川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淄川区畜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02年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5.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淄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1.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2.畜禽控制养殖区

畜禽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各镇办(开发区)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适合养殖区

畜禽适合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在畜禽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保护区域: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太河水库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饮用水引水渠两侧向外各延伸十米的地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柳泉景区、留仙湖景区、杜坡山景区、黉山景区、文峰山景区、马鞍山景区(省级)、梓潼山景区、三台山景区、樊家窝湿地公园、峨庄国家森林公园等。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淄川区城区规划:

东至文化路,西至张博路,南至将军路,北至雁阳路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商住区域。

(2)城镇规划用地,包括双杨镇、寨里镇、洪山镇、岭子镇、昆仑镇、龙泉镇、西河镇、太河镇、罗村镇、将军路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所在地区域。

(3)淄博矿务局驻地。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禁止养殖区。

包括:

滨博高速公路淄川段、张博路(及附线)淄川段、胶王路淄川段、湖南路淄川段、庆淄路淄川段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1)淄川区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淄川区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1)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太河水库大坝,南至与源泉镇交界处,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500米的地域。

区域内含西皮峪村、郑家村、庙前坡村、城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大口头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西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东峪村。

(2)淄河、孝妇河外延100米范围内区域。

2.高密度饲养区(无)。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1)淄川区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5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

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各镇办(开发区),以及畜牧、发改、科技、规划、农业、商务、卫生、农机、工商、质监、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镇办(开发区)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发改、科技、规划、农业、商务、卫生、农机、工商、质监、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对位于禁止养殖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控制养殖区、适合养殖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在适合养殖区范围内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并对适合养殖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

(四)按照淄川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的要求,由各镇办(开发区)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止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

(3) 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畜禽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1)  控制养殖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   控制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规模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2013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

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2)适合养殖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

(3)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2012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2013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

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5)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②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④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⑤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为保证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将从区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各镇办(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财力,将治理项目纳入本级政府或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专项整治基金,扶持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禁止养殖区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对按期完成搬迁、关闭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污染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政府将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将不予经济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说明:

规模化养畜场、养禽场:

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淄博市畜牧兽医局确定后,再予以公布。

 

淄川区畜牧兽医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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