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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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大学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大学各校区、校办企业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我校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按照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和生物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分为四级。

1.4.1一般事件(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一般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般影响的事件。

1.4.2较大事件(Ⅲ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1.4.3重大事件(Ⅱ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

1.4.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指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对该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后,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5.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认真排查各类自然灾害隐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培训演练,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5.4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2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按席位制成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组长:

分管后勤工作的学校领导

副组长:

后勤保障处处长、物业公司总经理

成员:

学校办公室、安全保障部、宣传部、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工部、团委、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医院、家属区工作委员会、信息与网络建设管理中心、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我校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我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灾害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当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超过学校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上报,对相关部门展开的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善后阶段要做好有关师生及家长的安抚慰问和心理辅导等相关工作。

其具体职责及分工为:

(1)迅速组织人员和器械开展现场营救,尽力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进行停电、断气等措施。

(由后勤保障处、安全保障部、物业公司、相关单位负责)

(2)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做好灾情和指挥部指令的上传下达;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做好师生员工思想教育与稳定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汇报材料;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信息与网络建设管理中心、团委负责)

(3)负责指挥师生转移到安全场所。

(由工会、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家属区工作委员会、离退休工作处、相关单位负责)

(4)负责为现场伤员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护。

(由校医院、相关单位负责)

(5)负责妥善保管从现场抢救出来的物品,对贵重和危险物品要派专人看管并逐件登记造册,以免重复损坏、丢失。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单位负责)

(6)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类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疏散指挥组指挥人员安全疏散;在自然灾害类事件危险消除后,检查现场并继续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由安全保障部、物业公司、相关单位负责)

(7)负责为现场救护工作提供车辆、水、食物等服务保障工作。

(由后勤保障处、物业公司、相关单位负责)

(8)负责日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消防设施、排涝设施及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由安全保障部、教务处、学工部、后勤保障处负责)

3预防预警

3.1预防与预警

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在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细化并落实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预报后的应急措施

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警期。

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防灾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期预报区内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3.2.1启动应急预案;

3.2.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避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2.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3.2.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3.2.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3.2.6督促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警示措施;

3.2.7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校园安定;

3.2.8向当地政府汇报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3灾情报告

灾情信息报送原则

3.3.1迅速: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内向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不得延报。

由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3.2客观:

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3.3.3直报:

一般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必要时学校可越级上报。

3.3.4续报:

灾害情况发生后,学校应及时续报。

3.4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0.5小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

3.4.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发生灾情后,学校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4.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学校通过电话报告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书面正式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4.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报送手段

当电话和文件报送系统因灾害受到破坏时,学校应通过所有可能安全、稳定的通讯方式使灾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5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3.5.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学校数)、校舍损坏程度(损坏和倒塌面积)、涉及人员、物品、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5.2事件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5.3学校已经采取的措施;

3.5.4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3.5.5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4应急响应

4.1一般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4.1.1灾害发生后,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4.1.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4.1.3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4.2较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4.2.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4.2.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4.2.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2.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4.2.6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4.3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4.3.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4.3.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4.3.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3.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3.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4.3.6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协助处置工作。

4.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4.4.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4.4.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4.4.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4.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4.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4.4.6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5恢复重建

5.1灾后救助

5.1.1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5.1.2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5.1.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1.4心理救助。

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5.1.5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1.6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1.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蔓延。

5.1.8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门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5.1.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5.1.10总结经验教训。

引以为鉴,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5.2恢复重建

5.2.1教学秩序恢复

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5.2.2重建

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的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物资保障

学校应逐步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

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6.3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

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6.4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

主要由高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并定期严格进行专业培训。

一旦启动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应急救援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6.5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学校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将包含应对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6.6教学秩序保障

学校应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处置平息各类自然灾害谣言。

6.7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工作。

7附则

7.1本预案是学校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院部处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3本预案由黑龙江大学制定并负责解释。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

黑龙江大学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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