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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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本方案依据20XX年以来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是最低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结合区域特点,以不低于本方案要求为原则制定本省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和实施规划。

  

(二)学校自主。

中等职业学校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须按照要求对本校教学工作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自主诊断和改进;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受抽样复核。

学校也可主动申请复核。

  (三)协同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协调学校的办学者、管理者、用人单位和独立第三方专家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教学诊断工作;

视需要协调办学者和管理者帮助学校落实改进方案。

教育部组建全国诊改专委会指导各地诊改工作。

  四、职责与条件

  

(一)中等职业学校均应以本省诊改工作执行方案为基础建立本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明确诊改工作的重点、要求、周期和组织,并将自我诊改情况纳入年度质量报告。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明确学校诊改工作的最低周期

  要求;

负责组织对教育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诊改工作(或委托组织)抽样复核(复核工作应安排在学校自主改进措施已经实施之后进行)。

原则上,一个工作周期内累计抽样比例不少于开展诊改工作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覆盖所有地(市)。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须在事故处理后的两年内至少完成一次诊改并接受复核。

已被列入未来3至5年内“关、停、并、转”的学校,不列入抽样范围。

  (三)抽样复核的学校,须已经建立并实施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师生比”“专任教师中的专业教师占比”“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等5项指标达到?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职成?

20XX?

12号)的要求。

  (四)属于开展诊改工作范围,但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须自省级诊改执行方案发布之日起3年内达标。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并在省级诊改工作方案中说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五、诊断项目

  本方案包含6个诊断项目,16个诊断要素,99个诊断点(见附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坚守底线”原则,结合实际调整和注解“诊断点提示”内容、增加诊断点,并在省级诊改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

  六、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依据学校自主诊改结果与复核结果的吻合程度,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

  有效——本方案16个诊断要素中,自我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的≥12个;

改进措施针对性强,改进工作切实有效。

  异常——本方案16个诊断要素中,自我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的<10个;

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改进成效不明显。

  待改进——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复核结论及未达到抽样复核条件的学校名单,按照省级诊改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对于复核结论为“异常”的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设定期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其改进。

  属于诊改实施范围,但3年内仍达不到抽样复核条件的学校,应停止其招生资格。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分工

  1.教育部组建全国诊改专委会,负责诊改工作指导方案的研制与修订、政策咨询、专家培训和业务指导。

设立工作网页,集中发布诊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诊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执行方案和实施规划(建议抽样复核每5年一个周期、学校自主诊改周期不超过3年),报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3.诊改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实施,也可在统一的省级执行方案基础上委托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遴选熟悉中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中高职教育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以及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省诊改工作的方案研制与修订、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发挥本省诊改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省内诊断专家培训、建立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专家库。

参加复核工作的专家原则上须接受过相关诊改工作培训。

  5.全国诊改专委会指导省级诊改专委会工作。

  

(二)基本程序

  1.自主诊改

  学校根据省级执行方案,建立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进行自我诊改。

  2.抽样复核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实施规划和实际需要,抽样确定复核学校。

被确定的学校在自我诊改基础上提交自我诊改报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可选)等材料。

自我诊改报告可以表格形式(见附2),对照诊断要素逐项写实性表述自我诊断的主要形式和依据,目标达成度、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成因分析、改进对策与实施等基本内容,无需等级性结论。

自我诊改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重在改进提高。

  

(2)现场复核。

现场复核专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有关组织)确定。

现场复核包括:

专家组通过状态数据独立判断学校教学工作状态,对照学校自我诊改报告等材料确定现场复核重点;

专家团队现场复核;

撰写现场复核报告。

专家组现场复核结束后,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不含结论建议)可口头反馈学校。

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复核报告和结论,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落实改进。

学校根据认定的复核报告深化改进工作,并在完成改进工作后进行总结。

  (三)纪律与监督

  各地要加强诊改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

诊改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方案、标准、程序以及结论等均应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

  篇二:

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要求,全面落实《山东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20XX-20XX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XX年开始,启动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区域教育科学发展,以支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建设为切入点,引导全省加大中等职业教育投入,调整职业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协调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0XX年至20XX年,每年从尚未列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县(市、区)中遴选一批,支持其建设1所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实现省政府提出的“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所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的任务要求,带动全省建成一批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中等职业教育骨干力量,形成全省支持区域产业发展的技

  能人才培养网络。

  二、建设内容

  

(一)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

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通过优化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向具有竞争优势和办学活力的学校积聚,彻底消除不合格学校,彻底改变中等职业学校小而散、办学效益低下的局面。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提高中职教育办学集中度,项目学校建成后在校生不低于3000人。

在市域内细分人力资源市场并科学定位,统筹专业设置,实行差异化发展,推进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深度整合,提高人力培养与人力需求的吻合度,扩大专业对职业岗位的覆盖度。

  

(二)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条件。

项目完成后,一般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生均土地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米,生均不低于20平米;

校园设施配套到位。

  (三)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条件。

根据有关专业建设标准按照理实一体化教学要求建设实训设施、配置实训设备,工位数量满足学生实训需要,配备标准应不低于区域产业装备水平,实训设备总值不低1500万元,生均工科和医药类不低于5000元,其它专业不低于4000元。

在改善校内实训条件的同时,落实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

  (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队伍建设水平。

核定学

  校编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准入条件新要求,有计划地配备专任教师,改善队伍结构,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师生比不低于1:

18,专业教师不低于专任老师的60%,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60%,其中,具有与专业相关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不低于30%。

落实专业兼职教师聘任制度引进能工巧匠。

以专业执教能力和职业经验构建为重点,强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技能培训和职业实践。

改革建立教学实绩、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技术开发能力导向的教师职务评聘办法。

  (五)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

紧密对接区域产业、企业用工需求设置专业,吸收行业、企业参与和支持专业建设。

根据目标职业岗位群能力需求,对接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开发以典型工作项目为主体的新型课程体系,全面推行做中教、做中学,理论实践一体化,转变人才培养模式。

项目学校建成后各专业均达到规范化标准,其中2-3个达到示范性标准。

  (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构建行业、企业、教师、学生家长等参与共同治理的新机制。

支持学校自主办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用人导向。

规范教学、学生、行政、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活动,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教育家、企业家的复合标准配备和专业化要求培养职业学校校长。

  三、遴选条件

  

(一)申请列入省财政补助支持建设范围的学校,必须是列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学校,必须是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是由数所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并组成新的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近三年平均学历教育在校生达1500人以上,专任教师不低于75人,占地面积不少于7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训设备总值不低于40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来源,组织保障措施可靠。

  四、组织实施

  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年,分年度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到20XX年,省教育厅、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规划论证。

以市为主统筹规划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论证和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规划。

  

(二)项目申报。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规划,研究提出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方案,填写“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立足长远,按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进行一次性规划,预留发展空间,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效益。

  (三)项目审核。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有关县(市、区)提出的建设方案组织审核论证,提出本市的建设方案,

  明确申报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排序,将拟列入建设计划的“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书”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四)项目遴选。

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县(市、区)提出的建设方案进行考察、论证、审核,遴选确定省财政支持建设项目。

  (五)明确目标。

经遴选列入省财政补助支持建设范围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建设任务,并在政策支持、资源整合、机制推动、目标完成等方面做出承诺,签订“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任务书”。

  (六)绩效评价。

对省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建设任务,每年组织考核评估,加强目标管理、过程监督。

对组织、管理、保障不力的通报批评,对确实无法完成任务的将终止建设,并扣回建设支持资金。

  (七)验收评估。

三年建设期满,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按照《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进行验收评估。

验收合格,授予“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五、建设责任与经费保障

  

(一)建设责任。

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建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落实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有关县(市、区)提出的建设方案统一论证、审核,落

  篇三: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必须巩固和提高发展水平。

目前,中等职业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率较低,专业建设适应性不强,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实习实训环节薄弱。

为督促各地落实国家对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促使地方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促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指导各地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工作。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全面评估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教育教学条件和办学状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与任务

  1.通过构架采集平台,逐步实现数据的源头即时采集汇总,实际掌握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教学条件和状态,为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和结构布局调整提供依据。

  2.以采集平台数据分析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对中等职业学校

  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出具报告,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南,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水平。

  3.通过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引入用人方代表参与评估,促进政府推动、行业引导、学校自主、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形成,保证和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规范程度和人才培养质量。

  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为基础,在科学分析基础上,对被评估学校基本办学方向、基本教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基本教学质量作出评价,形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下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有要求、对被评估学校有激励和建设指导作用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0XX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一轮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

  

(一)强制性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独立设置,且已有3届毕业生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5年内必须接受合格评估。

评估结论5年有效,并经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超出期限的学校和期限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必须在本轮评估计划内再次接受评估。

  

(二)导向性原则

  坚持基本方向、基本规范、基本标准,促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国家相关要求,改善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明确教改方向。

  (三)科学性原则

  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设计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评估、给出建议,帮助学校凝练特色。

  (四)发展性原则

  重视评估后的整改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限时督促所属学校,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组织整改。

整改结果获得专家回访认可后,评估结论生效。

  四、评估对象与条件

  

(一)评估对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独立设置,且至少已有3届毕业生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先行安排国家或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已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列入未来3至5年内“关、停、并、转”的学校,不作为评估对象。

  已经通过合格评估,但在结论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估条件

  申请评估的学校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XX]12号)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须3年内达标并接受评估。

  五、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1)

  六、评估结论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种,标准如下:

  通过:

主要评估因子为合格的≥14个,且核心主要评估因子为合格的≥6个。

  暂缓通过:

主要评估因子为合格的>10个,(:

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工作方案)且核心主要评估因子为合格的<6个。

  不通过:

主要评估因子为合格的≤10个。

  “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名单,每年经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暂缓通过”的学校,半年整改期后接受复查,复查通过

  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确定结论;

复查仍不通过的,当年评估“不通过”的学校名单一并公布。

对于“不通过”的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限制其招生,1年整改期后重新评估,连续2次“不通过”的应停止其招生。

  已有3届毕业生、3年内仍不达标的学校名单与“不通过”学校名单同时公布、同样处理。

  

(一)组织方式

  1.教育部组建“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咨询委员会(暂用名)”,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业务指导与咨询。

设立中国职业教育评估网,集中发布职业教育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

  2.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在教育部统筹领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估规划(5年)、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但省级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水平。

  4.评估工作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统一制定省级方案后委托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遴选熟悉中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的行业企业专家和中、高职教育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等组成省级评估委员会(暂定名),负责评估实施工作。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实施评估专家培训工作、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专家库。

入库专家必须接受过评估工作相关培训。

  6.评估专家组成须包括第三方代表,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评

  估的实现形式。

  7.教育部根据需要委托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咨询委员会对各省评估工作不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1.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评(详见附3),提出评估申请,提交自评报告、特色专业建设规划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详见附2)数据等材料。

自评报告至少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与特色,对照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自评结论及理由,存在问题、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等基本内容,具体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2.资格审查。

符合评估条件的学校方能接受评估、列入现场考察计划。

  3.评估考察。

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学校的平台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制定现场考察方案。

专家组现场考察(详见附3)结束后研究形成考察评估意见,并在离校前向学校反馈(不含评估结论建议)。

离校后专家组向省级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4.确定结论。

省级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结论建议和评估报告,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公布“通过”、“不通过”学校名单和评估专家组名单,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报告反馈被评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5.整改回访。

学校根据评估报告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专家对学校整改效果进行回访,并公布回访结果。

  推进信息公开,严肃评估纪律,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1.各地要按照报备的评估规划(5年)、实施细则、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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