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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必要内容.doc

篇一: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

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

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

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

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

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客体是一致的,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

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当然,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二者缺一不可。

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

(一)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

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

一方面,在物业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

为克服这一弊端,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而赋予其物权效力。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还有一段过程,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

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诱导纠纷和矛盾。

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因此,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四)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

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

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辨析它们之异同,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篇二: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合同

双务是指双方互负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权利。

有偿是指任何一方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诺成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这里要注意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2)物业服务合同中必然要涉及第三人: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尽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并不是合同的订立一方,但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利益,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而不是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

(3)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订约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

订约自由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订约对象;二是合同的双方可以自由的商定合同的内容。

这里所讲的订约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的。

从内容上讲,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行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建设部、计委)》、《关于加强公有房屋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等。

这些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费用、维修养护基金等内容都作了规定,订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在订立合同和制定业主公约时,当事人还必须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性文件,法律之所以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主要的考虑就是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一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个原因就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4)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要求。

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入、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5)集合群体的统一性

最主要特征:

业主是个群体,但要形成一个声音,达成一致的意见。

篇三: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因原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及自行退出本小区,根据甲方与物业买受人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全体1/2以上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商住;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社区文化建设;2、有偿维修、家政、商务等特色服务;

3、协助甲方对地下停车位、商业区等进行招商及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一级服务质量标准:

1.房屋外观:

完好、安全、整洁,完好率达98%以上;

2.设备运行:

设备运行正常、保养良好、管理期限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维修及时,使其恢复运作正常;养护细心认真,作好各项记录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维修及时率达100%,合格率达98%以上;

4.公共环境:

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5.绿化:

无破坏及随意占用绿化地现象,对绿化部分进行养护、修剪等,绿化成活率达98%以上;

6.交通秩序:

停有序、行畅通;

7.安全防范:

24小时门卫监控值守、定时巡察,维持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安防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严谨规范、危险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无重大安全事故;

8.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系统设备运作完好,可随时启用;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满意率达85%以上;

10.乙方须按标书所承诺的内容落实项目经理及物件的配置,不得进行随意更换;11.在甲方硬件条件达到标准的前提下,业主入住后三年内达到省级优秀项目标准。

12.上述未尽事宜,按一级服务质量标准实行。

第五条公共水电费:

1、水、电费:

以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的收费标准为准。

2、公共配套的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费用,据实按月经公示由业主按户分摊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每月实际发生使用的水电费和应分摊的公共水电费,应在每月11—20日前主动到物业管理处缴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水电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滞纳金;逾期缴纳其一切责任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按以下包干制方式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八条业主应于交付(交房通知书的交房日)之日起次月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1、停车场(位)属于业主和全体业主共有及甲方所有的,在本小区业主大会未成立前,暂不收取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物业公司)商量后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但地下车位的水电费和清洁费由地下车位的使用人均摊,电动车充电费用由业主另行承担):

地面车位:

汽车0元/月、摩托车0元/月、电动车0元/月(电动车充电费用由业主另行承担)、自行车0元/月。

地下车库:

汽车0元/月、地下车库摩托车0元/月、电动车0元/月(电动车充电费用由业主另行承担)、自行车0元/月。

(地下车库的水电费由地下车位的使用人均摊)

2、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及甲方所有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乙方(物业公司)与业主及停车场所有权人(甲方)协商拟定收费标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收取场地使用费,费用的使用另行协商。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业主所有。

本合同期限内由乙方按设计功能进行管理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装修垃圾清运费:

由福鼎市利民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拟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收取垃圾清运费。

如果由乙方代为清运的,则由乙方按照收费标准与业主协商处理。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四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

保修期内甲方应无条件给予维修,直至正常运行为止。

第十六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四条向乙方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条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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