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制度(包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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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制度(包装).doc

样本(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承印验证制度

一、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由专人负责,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时,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经省新闻出版局加盖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必须妥善留存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印登记制度

一、在承印印刷品时,必须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二、《印刷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认真填写,内容真实,要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三、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妥善保管承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不得损毁。

二、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要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三、明确保管责任,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专人负责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一、严格按照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二、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一、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要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要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

二、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三、、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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