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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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的防爆设施。

第一篇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须清正廉洁,勇于同各类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设备、财产,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发扬“忠诚、守信、奉献、创新”的企业精神,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物质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篇奖励

第一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提高产品收率,明显改善服务质量、节约资金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销售、安全、市场开发、工艺设计、设备管理、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或重大成果的。

3、积极引进公司急需的人才、项目、技术、资金等,或使公司管理水平提升,或使公司内、外部环境改善等成绩显著的。

4、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抵制歪风邪气,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的;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

7、其他工作成绩显著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对合同管理有特殊成效或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1、全年合同履行率达100%的洽谈人、审查人和批准人。

2、对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发生有显著贡献的审查人、随办人和批准人。

3、发生纠纷我方无任何过错而胜诉的审查人及承办人。

第三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达以下标准的给予奖励:

1、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给予5‰的奖励。

2、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0万以上的部分按4‰的奖励。

第四条奖励程序:

本人申请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相关部门认定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奖励。

第五条绩效考核加分、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第三篇惩罚(处分)

第一章生产劳动管理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一次性罚款:

1、对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员工应积极参加,无故不参加者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不遵守集体活动纪律的罚款50元。

2、公司例会,一次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开会时不遵守会场纪律的、迟到半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

3、进入厂区:

佩戴工牌、穿戴工作服、戴安全帽,后勤人员穿工作服上衣,违者一次罚款20元。

4、员工在工作时间有事离岗出公司,一律凭有效证件出入,违者每次罚款50元,离岗时间超过三十分钟以上按脱岗处理,脱岗罚款50元。

5、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

每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内一次性罚款50元。

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

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月累计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依次类推。

电话请假者罚款50元(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除外,但需有医院或交通部门证明)。

6、进入厂区内携带手机者,一次罚款200元,连带班长罚款50元/次,连带值班(当班)主任罚款30元/次,连带分管领导罚款20元/次。

7、在厂区内吸烟,一次罚款1000元,携带烟火罚款200元,连带班长罚款50元/次。

8、各车间员工当班期间,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若需焊接与工作无关东西,须经总经理审批),否则一次罚款500元,连带主任罚款200元/次,连带分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9、临时工(不执行岗位工资的)、季节工在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出勤,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每旷工一天扣除其本人工资100元。

10、生产值班领导每月必须完成罚款任务200元,完不成任务罚带班领导100元,一般值班人员50元。

11、临时工违反劳动纪律者,按照按50%处罚额执行。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员本着“谁上班、谁出勤”的原则公开考勤,所有请假者应有相关领导批准的请假条,做到准确无误,否则,给予考勤员一次罚款100元,单位负责人连带50元。

2、工作时间严禁吃零食。

(夜班2:

00——4:

00可以就餐。

3、员工无故旷工,本单位必须在2天内报企管部,否则处理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

4、员工不参加指定性培训,如考试不合格者或补考不合格者,由主考部门作待岗或下岗处理,考场作弊者视为不合格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5、旷工一天者。

6、违反公司值班规定的。

7、私自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8、未经批准,擅自变岗、提前上岗,一经发现立即退回原岗位,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9、对于因酒后上岗而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没有检查到的,给予酒后上岗者罚款200元,给予班组长、部门负责人连带罚款50元。

10、在给管理部门或企管部所报材料中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1、员工在发现他人违反本管理规定时,不加以制止或视而不见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者,给予警告处分。

12、利用微机玩游戏者或与做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缩短工作时间和改动班次的责任者。

2、考勤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当事者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二天(包括二天)以内者。

4、骗取病假者,假期另作旷工处理。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并经劝告不听者或故意拖延执行指令者。

6、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吵架、打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7、在一个月内有三次过失记录者。

8、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经教育无效,未按规定期限报到者,逾期按旷工处理,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9、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禁止对员工打骂、虐待或侮辱,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10、员工公费参加培训学习,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中途退学、休学或考试不合格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培训费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公司内员工严禁酒后上岗,特殊情况,在工作期间喝酒要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但不能酒后造成不良影响,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奖惩管理规定者。

13、睡岗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连带班长罚款100元,本部门值班主任罚款50元。

第四条有下列之一违纪行为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员工及管理人员者。

2、连续旷工三天者。

3、拒不执行生产调度指令,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4、阻挠他人生产(工作)达一小时及以上者。

5、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较坏影响者。

6、无故克扣、拖延员工工资者或滥发钱物,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可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其他较严重违反奖惩管理规定者。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

2、据不执行生产调度指令,影响生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3、触犯法律法规,受拘留,免于刑事处分者。

4、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5、影响集体生产一小时以上者。

6、故意歪曲、捏造事实、栽赃诬陷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的。

7、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能救而不救或临阵逃脱者。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1、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致使生产、经营、业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损失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故意制造、散步谣言、煽动内乱,造成员工思想混乱、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的。

3、违反奖惩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年度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

4、严重违章乱纪者。

5、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者。

6、从事本公司营业性的业务的,(包括生产用原料、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假公济私的。

7、偷盗公司财物或偷盗员工财物的。

8、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企管部对公司员工因违章、违纪进行处理时,违纪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调往企管部学习,学习期间无任何待遇。

违纪人员接受处理后,必须经企管部考试及格后,方可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考试不及格处理。

七日内不接受处理的,自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形象管理

第一条有下列影响公司形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1、参加集体活动未按规定着装。

2、不按统一规定,随意使用非标准名片。

3、违反文明用语的。

4、打饭不排队者。

5、违反公司内环境和生产区安全标语标志的。

6、上、下班时间不按规定着装者。

7、其他性质一般的影响公司形象者。

第二条工作人员对外交往中,要清正廉洁、文明礼貌、谦逊大方、维护公司形象。

严禁刁难、打骂客户,禁止吃、拿、卡、要客户物品,如有发现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因其他原因在公司外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否则,给予责任区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五条公司员工要讲究公共卫生,不得随便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不得将垃圾移入其他单位卫生区,违者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一条严格化验分析、取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1、在化验人员取样时,不按规定定期取样者,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化验人员做样数据不准确,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化验及取样人员未按规定留样者,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化验结果原始纪录被涂改、撕页、转抄等,给予警告处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化验结果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化验人员工作中如出现漏检或取样不规范的,不能真实反映物资质量情况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化验人员弄虚作假,假造数据、化验结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质量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7、因工作失误或不按公司内控指标执行,造成质量事故,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公司产品不合格,影响公司信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物资采购人员要严格采购程序,确保所采购物资符合规定要求,满足生产、工作需要。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处罚:

1、超计划采购或计划外采购的,一律令其退货,损失自负。

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机动车在外损坏时,可实行口头请示,批准采购更换后补办手续。

2、采购物资月退货比率超30%,给予警告处分。

因退货延误生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采购物资中不遵循比价采购原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采购物资价格高于市场同类物资调查价格的,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采购物资中牟取私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采购物资中缺少技术资料、合格证书等有关质量证明,以不合格采购物资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7、对长期供货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跟踪调查,每少一项罚款10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采购人员采购货物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9、公司采购人员采购物资时应遵循供应采购规定,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10、与供货商串通谋取私利,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1、提报材料计划负责人提供材料计划不准确,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部分的10%处罚。

第三条严格进出公司原料、中间品、出公司产品的储运程序,确保其质量特性,避免各类物资储运中的质量事故。

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1、缺少储运油品纪录、台帐或纪录不全,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2、因操作失误将不合格品掺入合格品中或油品互串,造成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产品交付中,误将其他产品交付用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产品取样时,因不规范取样,使样品不能真实反映贮存产品质量,给予警告处分。

5、因隐瞒事故,造成不合格产品出公司,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员工因工作失职、操作失误造成物资流失或材料损耗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仓库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严把入库验收关,确保库存物资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1、库存物资没有按分类、按规格或按顺序整齐存放,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2、库存物资出现账、卡、物不符,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3、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保管中出现锈蚀、受损、变形等质量问题,给予记过处分。

4、严格按照出库程序办理物资的出库,对于出现错发货物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因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清点所购物资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是否与计划一致,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6、检验所购物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物资禁止入库,否则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7、因管理不善使物资出现霉烂、变质、破碎、亏空,要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销售营销、业务人员应积极做好销售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对外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维护公司信誉,如有违反,将按《市场营销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基建工程人员要严格工程管理,在施工及验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处罚:

1、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否则给现场施工负责人警告处分。

2、竣工资料及施工、验收记录不齐全或存档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3、没有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验收各项工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而让其继续施工者,给予记过处分。

5、监工过程中,无故脱离现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的,给予记过处分。

6、监工过程中与施工队伍吃喝或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谋取私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7、审核工程预、决算中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对于故意不制止施工队伍使用不合格材料,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9、签证工程资料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10、公司内项目动工前需经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若出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后拆除重建的情况,一切费用由本部门负责。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如有不按规定验收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一条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1、违反门卫制度、无证出入者。

2、企图蒙骗过关,私拿公司财物者。

3、私拆他人信件、邮包者。

4、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500元(含)以下的。

第二条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1、私自制造匕首,非法携带刮刀、管制刀具、警械具者。

2、故意污秽他人人身、衣物,情节严重者。

3、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轻微后果者。

4、出门货物手续不全,少开多拿,开旧拿新或混装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

5、妨碍、阻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有威胁行为者。

6、有轻微侵占企业财务行为者。

7、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

8、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9、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公司财物,但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10、无故纠缠、骚扰、威胁他人,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未造成后果的。

11、对出入公司的车辆应认真检查,因失职未能把好出入关,造成物资流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12、翻爬公司围墙者。

13、其他较严重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1、破坏公司消防、交通、治安、生产安全防范设施,情节轻微者。

3、采用暴力拒绝、阻碍执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4、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内聚众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或观看、传播黄色书刊、录像者。

5、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有其他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6、谎报险情,制造伪证,造成混乱的。

7、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8、使用不正当手段占有公司财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处罚条件的。

9、谩骂、殴打员工、领导或管理人员,不听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正确指挥、消极怠工,故意刁难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无理取闹者。

10、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和物资流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1、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殴打他人造成重伤的。

3、敲诈勒索公司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物资流失3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6.1、夹带混装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屡教不改并有偷盗手法,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态度恶劣的。

6.2、有吸毒行为者。

6.3、在公司或家属区内聚众赌博,或卖淫嫖娼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6.4、对故意损坏花草、树木、门窗、玻璃、墙壁等公司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五章节约管理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1、废旧物资不按规定地点堆放或不按正常途径处理的。

2、乱接电源、私拉电线、照明灯具无开关。

3、违章使用电熨斗、电饭锅、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加热器具的。

4、开无人灯、长明灯、无人风扇,无人空调、不关水龙头、气(汽)阀门造成水、电、气(汽)浪费的。

5、不履行节能规定,能调整而不调整,造成能源浪费的。

6、在生产用电炉上烧、烤食品的。

7、对各单位所管辖的水、电、汽、风、在浪费经查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该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

8、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节约管理行为的。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1、管道泄漏抢修不及时,造成自来水、压缩空气、蒸汽大量流失的。

2、由于储运不善,造成能源、原辅材料非正常损耗或较大浪费的。

3、将生产用机油、成品油等用于私人机动车辆的。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选用国家已责令淘汰的耗能产品的。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出售公司内废油或其他物品的。

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乱拉乱接水、电、气(汽)管道、线路、造成管理混乱的。

7、能源计量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或损坏,不及时调换或修理,影响计量准确率及考核的。

8、擅自拆卸、损坏能源计量仪器仪表的。

9、其他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节约管理行为的。

第六章财经纪律管理

第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在处罚前,对违纪的款额做如下处理:

1、没收非法所得。

2、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3、追还被侵占、挪用的实物和资金。

4、冲转有关的财物帐目。

第二条隐瞒、截留应上交收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单位内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自行获取收入或进行财务开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以办理业务为名,挪用、截留资金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长期挪用、截留资金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外卖、外购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超越权限下浮产品、物资和劳务的对外结算价格。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失数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公司内订货或劳务协作索要“好处”的,对违纪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收受回扣不入财务账,违纪额小于0.5万元的,没收所得并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违纪万元的,没收所得并视程度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额大于0.5万元用公款私自游山玩水等,全部费用由个人负担,视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涂改、伪造、撕毁财务报表、记账凭证,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程度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或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在银行。

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产品、物资等财物出公司,查无统一出公司证或出公司证上写的与实际出公司的不符合,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市场营销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公司内结算纪律,出借公司内账户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上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严禁出现“第三者发票”违者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以下财经纪律的给予处分。

1、没有认真核对造成数字不实或因数字不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核算不实记帐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3、对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或在调查时拒绝提供资料、不积极配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第七章交通管理

第一条外来机动车辆、畜力车出入公司,一律登记,并统一管理停放,否则,给予保卫人员警告处分。

第二条公司内员工上、下班期间需驾驶机动车辆者,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和车辆保险手续,禁止“三无”车辆上路,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公司内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乘坐班车时,要遵守乘车规则,不得乱吃乱扔、大声喧闹,违者给予50元罚款。

第四条自行车、机动车进入公司统一存放管理,不得乱停乱放,违者给予50元的罚款。

第五条所有车辆进入生产、危险化学品区,必须经安全保卫人员批准,机动车必须戴防火帽,并限速5公里/小时,否则,给予100元罚款。

第六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在24小时之内书面上报办公室。

否则,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事故调查中,无特殊情况时办公室须在15天以内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并书面上报企管部和安全部,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八条严格遵守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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