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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doc

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

  摘要: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银行保险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以及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保险业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从西方国家整体发展情况看,一体化和集团化是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

本文就银保合作模式在我国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为银保合作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银保合作;组织模式;契约理论

  一、银行保险基本理论

  

(一)西方国家银行保险的主要发展模式。

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也可以称为组织模式,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要规定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式,所以也可以称作银保合作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组织模式涉及到产权关系的界定,可以左右银行保险业的发展。

从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看,依据有无资本纽带关系及合作深度划分,先后出现了四种发展模式:

协议代理模式、战略联盟模式、资本合作模式和金融集团模式。

其中,前两种模式是没有资本联系的、相对较为浅层次的合作,后两种模式是有资本纽带联系、相对较为深层次的合作。

  

(二)契约理论在银行保险中的运用。

银行保险的发展是契约逐渐完全化的过程。

在银保形成和发展初期,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主要限于销售代理,或者形成战略联盟,不管哪种形式,二者都要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从而形成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相对比较松散,存在很大的不完全性。

随着外部环境和双方需求的变化,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进一步深入,出现了合资公司甚至金融集团,形成了新的交易形式,从而形成了新的契约关系。

从本质上看,银行保险的发展过程,就是契约关系调整的过程,每一种新模式的出现,都要改变合作方式,对银保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规定,同时对利益的分配方式重新规划。

契约调整的结果是,银保模式的演变越来越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契约关系越来越紧密,最终出现金融集团,由一个契约替代一系列契约。

  二、我国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由于早期我国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停留在银行代理模式之下。

随着银保渠道逐渐拓展,银保合作带来的行业规模效应引起银行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开始出现一定意义上的战略联盟。

经济的不断发展使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深度股权合作才是集团化银保合作的重要途径。

资产管理集团的出现更进一步的推动了银保合作的进程。

下面选取几家具有代表性的银保企业,阐述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和主要模式。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

自2008年初国务院原则性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开始,两年来银保联姻进展加速。

工商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不仅包括代理保险业务,同时也包括股权合作模式。

工商银行通过股权投资模式先后拥有中国太平3.1%股权,太平洋财险12.45%股权,同时还拥有友邦保险等国外其他一些金融保险公司的股权,截至2012年,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达52家,就国内银保合作来说,工商银行算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工商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银行保险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在早期我国法律实行分业监管,大多银保合作还只停留在初级的协议代理阶段之时,工商银行便通过工银亚洲这个金融控股平台与保险公司形成了股权关系,从而渗透到保险行业,走向混合经营之路。

工商银行通过与中国保险、中保国际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重组和股份转让等策略,使得工银亚洲持有太保24.9%股份,成为太平洋保险的第三大股东。

同时,工商银行还间接持有太平人寿4.95%股份。

2010年10月,工商银行与五矿集团、法国安盛签订股权交易协议,正是收购60%的金盛人寿股权,金盛人寿正式更名为"工行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从工商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来看,由早期的银行保险代理模式,战略合作模式开始逐步向股权合作模式过渡。

从工行安盛的成立也可以看出,目前工商银行银保合作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为股权合作。

  

(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

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受益于内外部各种有利因素。

截至2010年底,建行代理保险业务四行占比27.57%,居四大行第三位。

除了银行代理协议模式的合作,建行也开始试水股权合作模式的银保合作模式。

2011年6月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建信人寿保险公司成立,建信人寿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保混业经营通过了国家的许可。

  建信人寿充分利用建设银行现有的遍布全国的网络系统和技术、人才优势,以建设银行为依托,开发适合建行客户的保险产品,利用建设银行现有的网络、客户资源以及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专项的与银行贴近的保险产品。

建信人寿把银行保险产品作为主要经营品种,在营销渠道的建设、网络的铺设方面与国内传统的保险公司相比,将大大节约筹备成本,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将节省大量人力资源成本,利用银行的渠道资源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发挥保险产品的竞争优势,提升建行集团的综合经营优势,实现了双方协同发展。

  (三)中国农业银行的银保合作模式。

自2008年初国务院原则性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开始,之后的两年银保联姻进展加速。

农行进入保险行业所选择的收购对象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从农行和嘉禾人寿所签署的并购协议看,农行通过25.9亿元认购了嘉禾人寿的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

农行与嘉禾人寿的并购是目前为止国内最大的银行并购保险公司案例。

与其他银行选择的并购对象不同,农行选择的收购对象是中资的寿险公司,利用其更具本土化和对国内保险市场的熟悉程度,获取一定的竞争优势。

  目前,银保合作已成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大行都在加紧对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诸银行选择的参股目标和路径各有不同,但基本都是大银行+小保险的模式。

相比大型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之复杂、资产评估程序之繁琐,中小型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也相对较少,银行参股进来相对比较容易。

  (四)平安的银保合作模式。

平安集团是由保险业务开始慢慢发展成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早在2003年,平安集团就开始策划向金融控股集团方向转型。

2004年,平安银行的成立开创了银保合作的先河。

2010年,平安集团通过114.5亿元自有资金对深发展银行进行收购,促使平安集团成为一家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也为其银保业务作出巨大推动。

  平安集团利用深发展的高质量资产和渠道网点(300多家分支机构以及与境外600多家公司拥有的合作关系),真正实现了银保的多渠道整合,既有简单的银行代理模式,也有深度的股权合作模式,从收购至今的经营状况来看,该合作获得了很好的协同效应。

  三、问题与建议

  从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银保合作的模式已经逐渐走向成熟,从最初的协议代理模式逐步向股权合作模式过渡,可喜的是最近几年开始出现高度股权合作的金融控股集团。

但是,正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构不均衡一样,银保合作在我国也存在着多种问题:

(1)银保合作竞争激烈导致手续费哄抬、贿赂银行高管的行为时有发生,某种程度上能够导致保险公司利润下降,对保险公司的形象也造成不利影响;

(2)银保合作中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设计,产品单一,无法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3)监管力度不够使得监管套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银保合作产生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科学进行组织架构建设,这是银保合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2)加强产品创新,根据银行客户需求开发多元化产品;(3)加强金融监管,提升保险行业自律水平。

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我国才能进一步向银保合作成熟模式的国家迈进。

  >参考文献:

  [1]杨晓,黄儒靖,王防.我国银保合作类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发展研究――基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益[J].软科学,2010.11.

  [2]辛立秋.中国银保合作的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04.

  [3]程运生.我国银保合作的模式及发展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2.

  3、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偏低。

权衡理论观点:

当公司盈利水平高时,由于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利息费用,又由于利息支出是在应税收益之前扣除,这样公司增加债务融资将会增加税后业绩,所以公司盈利能力与公司杠杆比率正相关。

然而由于云南省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差,造成其难以承受债权融资还本付息的压力。

图1对云南省有色金属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分析,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资产收益率呈下降趋势,说明企业总体盈利能力、盈利水平呈逐年递减,如2011年驰宏锌锗年平均资产收益率4.22%,云南铜业年平均资产收益率3.8%,贵研铂业年平均资产收益率3.05%,锡业股份年平均资产收益率1.47%,云铝股份年平均资产收益率-0.61%,更低的ST锌电-47.87%。

(图1)

  因为国家政策的倾向,云南省上市公司改制前大部分为国有企业,企业改制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配套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滞后,一系列相关因素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低,而且平均收益普遍下滑的现象;而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盈余积累,因而较低甚至亏损的业绩水平限制了云南省上市企业的内部融资比例;且在外部债务融资中,也导致上市公司偏高的流动负债融资,由于流动负债的债务风险较大,高比例的流动负债又约束了上市公司扩大总负债的动机和高负债率的能力。

  二、优化有色金属企业融资结构的措施

  通过对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融资结构形成的成因分析,可以看出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上市公司发展中的许多不足之处。

怎样从理论角度正确地解决融资结构问题,引导云南上市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而,本章就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优化提供一些措施建议。

  

(一)政府行为

  1、完善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证券市场。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打造具有资源优势、独特价值和发展后劲的云南上市公司板块为重点,以推进融资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资本运作水平,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构建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三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进―步提高云南省资源、资产证券化水平,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经济优势的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鼓励股权融资和弱化债权融资。

就股权融资而言,近几年出现的配股热、增发热反映出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融资结构的不合理,因此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证券市场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定重点培育企业入库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

通过企业申报、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按照企业条件、时间进度和上市目的,确定工作目标,"一企一议"地制定培育计划,帮助企业进入后备资源库加快上市步伐。

  从政策来看,在制度上加强股市管理的力度,鼓励股权融资。

如明确管理层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降低大股东在股权融资中的影响,充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彻底杜绝虚假会计信息,制定一套科学合乎实际的指标体系,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在政府对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的政策方面,要简化股票发行审批程序,加快银行体制改革,深化银行对企业的监督约束,改善股权融资市场环境,用上市公司融资的市场环境和机制约束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2)强化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补充资本金、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合作等方式增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实力,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提高为企业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担保门槛和费用,切实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风险防控,确保全省金融稳定健康运行。

完善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监测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为金融支持桥头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防止因无序竞争造成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失真,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多种融资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筹资功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云南有色金属资源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利用信托机制,开展银信合作,进行股权投资融资。

  2、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引进不同股权主体就是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云南有色金属资源企业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要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制衡作用,需提高其在控股股东的比例。

机构投资者在资金规模、专业技能、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既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

在非国家控股企业中,减少单个自然人股份或家族股份,引进多个投资主体有利公司扩大融资来源、优化融资结构和公司治理。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张敏、姜付秀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能显著提高非国家企业的"业绩-薪酬"敏感度,起到了明显的治理作用。

只有股权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自身的债务治理才能发挥作用。

  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减持国有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进行国有股的回购,国有股回购是收缩和变现国有股的最直接的方法,也是目前国有股在不可流通条件下的一种市场退出机制。

股票回购有两种主要形式:

公开市场回购和现金要约回购。

公开市场回购是上市公司一定期限内以本公司股票当前的市价进行回购,现金要约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时间发出的某一高出市价的价格,回购该公司既定数量股票要约。

国有股回购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完善,利于上市公司维护市场价值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同时也为非流通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云南有色金属资源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国有股,国有股股东获得现金放弃股份,被回购的上市公司注销该部分国有股;

(2)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将部分国有股转换为具有债和股双重性质的优先股,使国有股股东只有优先获益权而没投票管理权。

也可把国家股转换为累积优先股,以保证国有股最大的收益权,因国有股不能流通,不具备普通股的性质,把它转化成优先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治理结构;(3)将国有股股权转化为债权。

可交换债券主要是在国有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由母公司发行债券,债券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子公司的股票(国有股股票),而非母公司本身的股票,在国有股比较集中的公司,政府可以考虑将其对企业的股权转换成债权,转换的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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