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说明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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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说明范文.docx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说明范文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车库号,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号。

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大写金额:

元整。

车库单价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大写金额:

元整。

储藏室单价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大写金额:

元整。

总房款为元,大写金额: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大写金额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大写金额元整。

4、

第五条其它费用

按照房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出卖人房屋交付使用前,买受人还需交付下列款项: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及契税:

按房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暖气开口费:

天然气开口费:

有线电视入网费:

有关规定收取;

办理各种证书的工本费等费用;

其他。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政策调整,依新政策计收各项费用。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出卖人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七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第九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卖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2、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3、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天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要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应支会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无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买受人协商。

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买受人不同意变更,或出卖人擅自变更,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买受人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三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出卖人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买受人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在接收房屋后,应按房屋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平原县房管局申办产权登记,并据实与出卖人按房管部门测量核定的建筑面积结算房款、契税、物业管理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和办证费用,之后持本合同、收款凭证申办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给予协助,办证中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如委托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须交清全部房款和税费,办证期限依房管部门登记发证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1、出卖人支付的房屋须为合同工程。

2、工程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一年,水、电、一年,屋顶一年,在保修期内,若遇不可抗力及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由于买受人在装修过程中损坏,维修费由买受人负责。

若为施工质量问题,则由出卖人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而出现的维修,按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修的规定执行。

3、房屋的公共设施和公用设备、毗邻的隔墙、上下水管道、电路、通讯线路等为产权共有,买受人不得破坏或改造,买受人在使用房屋中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楼房主体和基本结构的改造。

第十七条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补充合同

1、买受人应提供可直接联系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如联系方式变动,就在5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

因买受人联系方式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按约定通知出卖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2、本合同生效后,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按实际已付款(或已收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若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提供全部贷示资料,如因买受人提供资料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不能按约定时间到帐,视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确认具体的合同解除时间,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对于该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自向买受人退还的房款中扣除。

如买受人已支付房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就不足部分向出卖人进行支付。

4、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房所附小院、露台。

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物业管理对此部分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按规定办理。

小院、露台的面积、位置、布局以交付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的结果为准。

5、在本商品房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时,买受人须付清所购商品房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住通知30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超过30日未办理入往手续的,自第31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入住时间内该商品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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