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doc 6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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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doc66页)

车险承保管理

前言…...................................................................................................................................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4

第二条总体原则....................................................................................................4

第二部分车险业务省集中核保模式

第三条省集中核保指导思想…………………………………………………….5

第四条省集中核保模式…………………………………………………………..5

第五条省集中核保工作流程……………………………………………………..5.

第六条省集中核保内容………………………………………………………….6

第七条省集中核保业务分类…………………………………………………..…6

第八条核保权限分级管理………………………………………………………..7

第三部分车险承保管控政策

一)交强险

第九条交强险承保基本原则………………………………………………..…..8

第十条交强险退保………………………………………………………………8

二)商业车险

第十一条业务风险分类管理…………………………………………………

7、黑灰名单业务承保规定………………………………………………………18

8、异地车辆承保规定……………………………………………………………19

9、E类业务承保管控……………………………………………………………..20

10、多次出险客户承保条件……………………………………………………..20

第十四条分险种承保管控要求

1、车损险(A)……………………………………………………………………….21

2、第三者责任险(B)…………………………………………………………………..22

3、车上人员责任险(D1)…………………………………………………………..22

4、全车盗抢险(G)………………………………………………………………….23

5、玻璃单独破碎险(F)…………………………………………………………….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L)……………………………………………………………..24

7、租车人人车失踪(Z)……………………………………………………………..25

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M)……………………………………………………….25

9、火灾自燃爆炸损失险(E)………………………………………………………….25

第十五条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规范…………………………………………………..25

第十六条新车购置价确定要求……………………………………………………..26

第十七条数据质量管理规范………………………………………………………...26

第十八条专管专营与项目代码………………………………………………………28

第十九条批单业务管理规定…………………………………………………………30

第二十条手续费管理………………………………………………………………….31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车险信息平台操作说明……………………………………….32

第四部分差异化授权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分级管理——公司分类…………………………………….34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差异化的承保授权……………………………………………..35

第五部分车险业务承保质量监控检查

第二十四条车险业务质量检查方式………………………………………………….36

第二十五条车险业务规范经营保证金制度………………………………………….36

第六部分附件

附表1、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表……………………………………………………………………37

附表2、分支机构车险业务分级授权表…………………………………………………………39

附表3、2011年车险业务承保质量检查标准及评分尺度……………………………………….41

附表4、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规范………………………………………………………55

附表5、农用车、低速货车标准参数……………………………………………………………58

附表6、商业车险费率折扣参考表……………………………………………………………..64

前言

为贯彻公司“差异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发展战略,增强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加速推进车险业务领域“四个一流”建设,有效落实分公司近年来关于加强车险盈利能力建设的相关举措,着力提升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优质业务选择能力,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2011年车辆保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

本操作指南以《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2010年车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为基础,根据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及总公司各类车险业务的规范制度以及分公司2010年度对车险承保政策和承保管控操作规定一系列完善、补充和调整,是公司系统车险承保业务操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的上限,各分支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盈利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承保规定,但不得与区分公司的承保政策相冲突。

关于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与区分公司承保政策执行顺序,按照行业协会规定与分公司承保政策“就高原则”执行,即:

当行业标准高于(更严格)分公司标准,以行业标准为准;当行业标准低于分公司标准时,以分公司承保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车险承保工作将以增强风险选择和承保定价能力为目标,以提高车险业务保费充足性,优化销售资源配置为重点,通过优化车险承保管理体系,科学制定不同类别业务的承保条件和销售费用标准,推进差异化的承保授权,提高标准业务、盈利业务的自动核保,扩大对高风险业务的人工核保覆盖,提高核保效率和质量,提升承保质量,优化车险盈利水平。

第二条总体原则

(一)效益第一,统筹兼顾。

(二)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

(三)实时监控,动态调整。

(四)提高业务质量与核保效率并重。

第二部分车险业务省集中核保模式

第三条核保省集中指导思想

车险业务核保省集中的指导思想是在制度建设和信息技术支持的基础上,将风险识别、风险管控的核心环节,即业务风险识别、盈利目标管理、承保政策制定、核保处理集中到省级分公司以上机构集中处理和统一管理,其实质是规范操作行为,实现对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省集中核保模式

宁夏分公司实行标准省集中核保模式,不设置II类自动核保条件。

车险业务集中核保职能由分公司车辆保险部履行。

车辆保险部设核保岗,负责车险业务集中核保工作。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置核保员若干。

第五条省集中核保具体工作流程

第一步风险识别:

分公司依据总公司制定的风险识别规则和《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结合辖区特点进行风险识别。

第二步盈利目标管理:

区分公司依据总公司制定的发展和利润目标测算规则,以及《车险计划与预算编制指引》,进行发展和利润目标具体测算。

第三步政策制定:

区分公司依据总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制定本地化承保政策;并与辖区各经营经营机构商讨制定销售政策。

第四步核保处理:

区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明确区分公司核保权限。

在总公司“总颁基础自动核保条件”和“总颁人工核保条件”框架内制定辖区的自动、人工核保条件,自动核保借助辅助核保系统、人工核保制定核保操作规范,分公司集中核保两个原则:

非定额业务自动核保比例不得低于70%;核保规范必须明确各类纳入业务的人工核保审核风险要点及判断规则,核保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核保,保证核保操作标准统一。

第四步政策调整:

建立后评价机制,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条省集中核保内容

一是核业务结构,重点是ABCDE业务结构占比,特别是优质AB类和劣质E类占比,辅以业务来源、客户群占比;

二是核承保条件,重点是折扣率、差异化手续费率、险种组合、新车购置价、主要车型等指标;

三是核高风险、非标准业务,重点是异地业务、招标业务、综合性团体业务、批减批退业务。

第七条车险核保业务分类

为提高核保效率和核保质量,区分公司根据客户、标的、产品、渠道等分类风险要素,将车险业务分为两类进行管理:

一是标准业务(自动核保业务),即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设置核保控制条件,由系统自动判断所录入的业务是否符合设定核保控制条件的核保业务,符合控制条件的保单自动核保通过,不符合控制条件要求的保单将转为人工核保。

区分公司将对风险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车险业务,通过IT技术支持设置自动核保条件,由统一核保平台自动核保;自动核保条件由车险部审核,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维护、导入、监控运行情况,车险部定期通报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自动核保条件调整意见,保证业务控制有效。

二是受控业务,即对超过自动核保业务范围的保单,采取分级人工核保。

《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核保权限的分级管理

根据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车险产品线分两个层面:

一是各经营机构权限内的业务,按照区分公司统一的管控要求,各经营机构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合理分级再转授权,确保风险管控有效。

二是超各经营机构权限业务核保工作由区分公司车险产品线、分公司总经理室分别履行,共设置二级核保权限,一级核保由车险产品线核保人员履行,负责自动核保执行、自动核保条件审批以及人工核保;二级核保由区分公司分管车险总经理室履行,负责超车险产品线权限的业务审批。

产品线核保人员通过区分公司OA办公系统填写《超权限业务审批表》逐级审批通过后,根据授权,车险产品线核保员在车险业务系统里核保。

车险产品线可根据不同风险状况和人员结构,内部设置可设不同级别的核保权限。

以下业务核保需基层单位逐案上报审批(核):

1、高风险业务;

2、高出险率或高赔付率的黑灰名单业务;

3、以特别约定形式拓展或扩大责任条款或修订条款或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业务;

4、费率浮动幅度超过相关规定的业务;

5、招投标业务;

6、新车购置价低于车型库中的标准含税价或者新车购置价上浮超过20%;

8、超过基层权限的车险、车贷险业务;

9、超分公司权限跨省异地承保业务或海外业务;

第三部分车险业务管控政策

一、交强险承保细则:

第九条交强险承保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交强险条例及行业规范。

车辆使用性质、所有权转移的判定、费率就高等承保原则与商业险相关要求一致。

第十条交强险退保

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须提供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须提供重复投保的交强险保单正本原件或复印件)。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

二、商业险承保细则:

第十一条业务风险的分类管理

继续加强风险管控,以细分客户群的监控赔付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客户群风险水平将业务分为高盈利、微利、保本、微亏、高亏的A、B、C、D、E五类。

分公司统一各类业务的分类标准,并采取不同的承保政策和费用政策,坚持效益导向,通过承保政策杠杆调整业务结构,鼓励A\B类业务,降低D类业务在公司车险业务的占比,对E类业务实施更严格的管制条件,有效转化业务风险等级。

在车险业务计划目标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化五级业务内各自计划子目标以及业务占比控制目标,采取业务分类占比控制的手段,通过业务系统的程序管控,强制其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确保实现优化业务结构的目的。

各分支公司业务分类计划目标、占比控制目标以及差异化的销售费用政策采取2011车险经营任务书的形式“一对一”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投保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原则

(一)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以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所载内容为参照,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准确界定,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未载明或不明确的,尚未入户的车辆,以原始购置发票所载明的购车人信息为准。

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确定。

(二)商业险保单必须与交强险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保持一致,如果实际使用性质与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不一致,应按照费率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车辆使用性质相关规定:

1、家用车定义:

车辆归家庭或个人所有,被保险人或车主为自然人的12座及以下自用车,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可使用家用车条款承保。

2、非营业用车定义:

被保险人是非自然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车辆为上述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使用性质可确定为非营业用。

3、2吨(含)以上的货车,如投保时不能提供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非营运证明,除大型企业集团生产自用车外,车辆使用性质按照营业货运确定,不得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当车辆营运证标注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承保,并将该营运证传真至核保岗并复印后归档备查。

其他情况如确需按非营业条款承保,必须有各支公司经理签字同意之后,OA上报车险部,审批同意之后方可。

4、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车主为自然人,核定载质量1.5吨(含)以上的货车,按照营业性货车确定费率。

5、针对于车主或行驶证中使用性质含有“出租”、“租赁”、“旅游”“客运”“运输”“物流”“货运”、“营运”等字样的车辆不得按非营业承保,如确属上述企业自用车辆,按照非营业条款承保时必须逐单上报,报批流程同第3款。

6、被保险人或车主含有“公司”字样的车辆适用企业单位性质,不得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费率承保。

7、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活动或在生产经营中承租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可使用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此类业务必须要投保人提供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明文件,方可按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的,按照出租、租赁客车费率承保。

8、城乡之间短途客运车辆按照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载明性质为公路客运或客运的,按照公路客运费率承保;载明性质为城市公交或公交客运的,按城市公交费率承保。

第十三条分客户群承保管控要求

(一)家用车承保条件:

1、车龄<2年且上年有多次理赔次数车辆,可以承保商业险,应按照费率规章据实使用费率系数(可同时使用上浮和下浮系数);

2、转入业务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3次以内的车辆,可以承保商业险,但保费不低于标准保费;

3、转入业务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3-5次的车辆,可以承保商业险,必须使用上年理赔次数上浮系数,但保费不低于标准保费的1.3倍;

4、转入业务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5次以上的车辆,禁止承保商业险。

5、续保的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3次以上,可以承保商业险,但保费不低于标准保费;

6、续保的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7次以上,禁止承保商业险。

(二)营业用车承保条件:

个人客户:

营业用车行驶证中载明的所有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至少两项为自然人(个人)。

个人营业车辆执行以下承保政策:

1、营业车辆不得使用“年均行驶里程”折扣中的“小于等于3万公里”下浮系数。

2、出险3次及以上的营业货车,一律执行精友车型数据库中的标准新车购置价,不得再进行任何下浮,同时建议各支公司在承保时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3、车龄在4年及以上的营业车辆不得承保附加火灾、爆炸、自燃险。

4、对于外省转入营业车辆,在宁夏行业协会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上无法查询其承保及出险状况的,按照首次投保,并不低于标准保费的1.1倍。

5、营业车辆个人客户根据上年出险次数执行以下承保条件:

转入业务上年出险在3次及以上,不予承保商业险。

续保车辆上年度出险在3次及以上,赔付率不超过150%可以承保,不得使用任何下浮系数,必须按赔款次数根据费率浮动规定使用上浮系数。

续保车辆上年度出险3次及以上,且赔付率超过150%,保单总上浮系数不得低于1.3;

续保车辆上年度出险5次及以上,且赔付率超过200%,保单总上浮系数不得低于1.5。

团体客户:

指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两项为非自然人,且同一客户一个保险年度内在我公司投保汽车数大于五辆(含五辆)的客户。

营业车团体客户执行以下承保条件:

1、三年平均赔付率C水平在保本以下(72%以下),车队优惠系数不超过30%;三年平均赔付率水平在微亏区间(C72%-85%),车队优惠系数不超过20%;三年平均赔付率C水平在高亏区间(85%以上),车队优惠系数不超过15%,并设定一定的改进期限,视改进情况逐步取消优惠;

2、同时分公司车险部根据该团体客户在我司投保份额、业务质量以及在其他主体投保业务质量份额等具体情况调高或调低费率浮动水平。

3、出租车公司及客运公司车队业务执行原规定,按每一车队报批制。

(三)特种车承保条件:

1、严禁将各类非特种车套用特种车条款费率。

2、严禁利用特种车一、二、三类之间互套等手段变相降低保费收取标准。

3、认清特种车辆分类标准,具有不同性质的车辆投保时,必须按照主要使用性质确定车辆种类和取费标准。

特种车归类

类别

录入时的归类选项

一类

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二类

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二类其他(代码库中未列明,属于工程类的其他车辆选择本项)

三类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三类其他(代码库中未列明,属于加装特殊器材、特殊用途的其他车辆选择本项)

四类

集装箱拖头

归类说明:

①、加油车归为特种车一类。

②、除装有精密监测仪器且车型明确注明为监测车的归为特三之外,其它油汽田操作用车统一使用特二费率。

③、牵引车拖头应根据其实际使用性质,适用于对应核定载质量货车费率。

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视为10吨以上货车。

④、“特种挂车”(罐式挂车、专用挂车、工程机械挂车等)按照车辆装置的设备对应的特种车分类确定费率。

⑤、特种车三中的“医疗专用车”特指医疗机构装置有专用医疗仪器设备的、以医疗科研检测、现场救治等功能为主的车辆,界定为医疗专用机动车,适用特三费率。

医疗机构以运送患者为主要功能的客车,界定为普通救护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⑥、各类自卸式垃圾车、压缩式垃圾车、吸粪车归为特种车二类。

⑦、随车起重运输车应确定为营业性货车,不得按特种车承保。

、货厢使用特殊材质制造或车辆有特殊装置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沼气池服务车均按特种车二类。

、不具有特殊功能的各党政机关警用车、指挥车以及电信、铁路、石油等各大企业统一标识的专项工程作业车,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结合费率就高原则确定车辆种类。

10、自卸货车应按营业货车确定车辆种类,不得归类为装卸车。

11、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其核定载质量对应的非营业货车费率确定。

12、警车、普通囚车适用党政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

(四)特种车二类中的高风险车辆承保条件

承保业务范围:

特种车二中主要与工程有关的专用车辆(包括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车辆等)列明车型确定为高风险车辆,执行以下承保政策:

1、特种车二中的高风险业务一律使用1.3以上的上浮系数,不得使用任何除无赔款优待以外的下浮系数(多次出险业务还应根据费率浮动规章另行上浮费率)。

大型企业团体业务、分公司招标业务客户除外。

2、以上列明车型的特种车二类高风险车型新车购置价执行北京精友车型数据库中的新车购置价,不得下浮。

3、以上车辆可单独承保交强险。

除挖掘机外,特二高风险车必须承保交强险方可承保其他商业险。

4、车损险以外的商业车险必须按以下方案执行:

同时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5万元)。

带有双驾驶室的特种车,必须按照核定座位数全部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5万元。

以上险种均不得承保附加不计免陪特约条款。

5、如承保车损险,车损险保险金额应按照新车购置价比例成数确定:

100万元及以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00%;100万元以上,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80%。

6、不得承保附加起重、装卸、挖掘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7、挖掘机可以不保交强险,但必须在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

该车未承保交强险,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8、上N年无事故的上述车辆可根据宁夏保险协会车险共享平台查询结果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9、带有特种车类罐体的挂车,按照对应的车辆种类确定费率档次,属于特种车二类高风险业务的挂车除不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外,其他险种适用特种车二高风险业务承保方案。

(五)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承保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

2、在办理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实物,对所列车辆外廓尺寸规格、总质量、汽车型号、发动机缸数、发动机额定功率等技术参数,比对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属于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或三轮汽车的技术标准是否一致。

3、必须做到验车承保,并拍照留存。

凡任意一项技术参数超过国家新标准的,按照保监会的规定适用其实际参数对应的费率档次。

(车辆技术参数国家标准附后)

(六)高价车承保规定:

1、新车购置价200万元以上为高价车,高价车按照各公司差异化承保授权办理,超承保权限书面OA上报。

2、高价车业务原则上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新车购置价500万元以上高价车承保商业车损险,保险金额按照低于新车购置价的80%确定。

(七)高档品牌汽车承保规定:

1、高档车品牌根据市场动态批次确定。

第一期纳入的品牌有:

宝马、奔驰、悍马、保时捷、路虎、凌志(雷克萨斯)、克莱斯勒、林肯、法拉利、兰博基尼、英菲尼迪、劳斯莱斯、宾利、迈巴赫。

2、列明品牌及其下属各系列车辆投保商业车损险业务,须根据不同的新车购置价区间(含起点不含终点),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上浮的车型系数:

新车购置价在70万-150万的高档车,车型系数1.3;

新车购置价在150-300万的高档车,车型系数为1.5;

新车购置价在300万以上的高档车,车型系数为2.0;

3、符合上述品牌的车辆承保时新车购置价不低于精友车型数据标准价格,不得下浮。

除根据协会车险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外,不得使用任何向下浮动的折扣系数(含单车或车队系数)。

(八)挂车承保规定:

1、所有挂车必须实行验车承保,并拍照存档。

验车人应签署验险承诺书,严禁仅凭购车发票、二手交易发票等资料办理挂车商业险、交强险业务。

2、原则上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挂车与主车(牵引车头)要一一对应。

不得人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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