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项目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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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项目租赁合同.doc

租赁合同

合同号:

租字[2011]第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1年月日

一、合同双方

出租方(甲方):

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附件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承租方(乙方):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填

注册地址:

湘潭市雨湖区立竹路2号

(附件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现就乙方承租甲方的(物业名称)

物业层用于经营商业事宜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省市县签署本物业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业的范围及租赁期限:

2.1租赁范围

租赁场地:

甲方所属的物业位于中国省市

县路号,现甲方同意将该物业一层共计套内建筑面积8100m2的房产与配套场地及附属用房、配套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以上整体简称为物业)。

甲方保证对出租的房产享有房屋出租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______;商业网点批件。

见附件三)。

乙方租赁的房屋产权具体方位、面积以附件四“双方确认场地图纸复印件”圈定并明确表明所属产权范围。

2.1.1计租面积:

本合同所述之计租面积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红线范围内租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

本合同约定的配套场地及租赁区域内的楼梯、电梯筒体、消防楼梯与消防通道、公用部位、层高在2500mm以下的面积等不计算在计租面积之内(见附件四“双方确认场地图纸复印件”)。

本合同的计租面积以在物业交付时甲乙双方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测量的租赁租赁红线范围内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为准。

如双方就该租赁面积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重新测量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并在“移交确认书”上确认。

如重新测量的总租赁面积与本合同2.1条所约定的租赁面积相差不足±0.5%,测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超过±0.5%(含0.5%),则测量费用由甲方承担。

2.1.2配套设备、设施: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必须具备必要的商业公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电梯、消防、上下水等设施。

甲方同意将物业内与乙方承租物业相关的已经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设备设施作为本合同租赁物业的配套设施,在租赁期内提供给乙方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大项,具体详见附件九《工程界面及物业协议》)。

2.1.2.1电力容量KVA的供配电系统,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方案提供的室内外电力、通讯、电视、网络及照明系统。

2.1.2.2符合消防部门规范要求并验收后的商场所有一次及二次消防设施系统。

2.1.2.3中央空调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并保证不受住户和其它任何第三方的影响与限制,可以免费使用安装空调主机及相关管路。

2.1.2.4如存在自动平步电梯、自动扶手梯、观光电梯、垂直电梯、垂直货梯,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和维护。

2.1.2.5物业给水、排水、排烟、排污系统,燃气系统。

2.1.3配套场地:

本合同中所述配套场地是指在租赁物业范围内不计算租赁费用但仍归乙方使用的物业。

对于配套场地乙方无需交纳任何租赁费用但仍享有本合同中全部的权利,甲方仍负有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配套场地包括该租赁物业所有临街面、m2前坪广场、设备用房、地面及地下负一层停车场(共个停车位,详见停车区域图)、进货通道、㎡卸货坪、m2办公场地、m2仓库及双方约定的招牌位、广告位、配电房、中央空调主机房、冷链设备外挂机组摆放场地、中央空调冷却塔摆放场地、货梯机房、消防主控室、发电机房、垃圾房、隔油池、排烟井道(或提供安装位置)等设备安装摆放场地以及其它公共区等场地(具体位置以双方工程人员现场确认为准)。

2.2经营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物业采取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等合法方式经营管理,乙方在其合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时间及经营方式甲方不予以干涉。

2.3租赁期限及其他

2.3.1租赁期限:

物业租赁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至2033年6月30日止,共计30年。

2.3.2甲方必须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将合同所约定的所有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如果甲方移交物业的时间推迟,则本合同的租赁期限、装修期、计租起始日和租赁期限起始日相应顺延。

2.3.3装修期:

甲方同意自租赁物业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给予乙方6个月装修期。

装修期内乙方可以使用租赁物业并享有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乙方除自用水、电、乙方经营区间保安、保洁、通讯费和垃圾清运费外无需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装修期内乙方除装修外可以使用租赁物业按乙方自身需要进行营业。

合同约定的装修期和合同期外的退场免租期均不计算租赁费用。

2.3.4计租起始日:

装修期满次日为计租起始日,即乙方开始交纳租赁费用的日期。

2.3.5租赁期限起始日:

装修期满次日为租赁期限起始日,即租赁期限的起算日期。

租赁期限起始日与计租起始日为同一日期。

2.4租赁费用及费用调整

2.4.1本合同所述之租赁费用含租金、所有物业管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设备使用费、垃圾清运费、全部应归甲方缴纳的税费、公共区域清洁保安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应由乙方承担与租赁物业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和支出(不含乙方经营区间保安、保洁、水、电、通讯费)。

2.4.2计租面积和租金标准:

本合同乙方承租物业的租赁费用支付标准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租金为人民币30元(30元整)/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主要为设备设施维护费)人民币0元(0元整)/月/平方米,房屋维修费人民币0元(0元整)/月/平方米。

乙方承租物业的整体租赁费用给付标准为人民币30元(30)/月/平方米,核算为每日租赁费用人民币1元(1元整)/平方米。

若实际测量的租赁面积少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则少于部分按单位面积整体租赁费用核定后在总租赁费用中核减;反之,若实际测量的租赁面积多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则多于部分按单位面积整体租赁费用核定后在总租赁费用中增加。

详见附件七:

租赁费用支付表。

2.4.3整体租赁费用调整:

租赁期限内整体租赁费用按每3年5%的幅度递增,其中前3年每1年度租赁费用以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赁费用为准3年内保持不变。

详见附件七:

租赁费用支付表。

三、付款方式、发票、定金、物业移交前的违约责任及付款帐户约定

3.1付款方式

租赁费用按租赁季度支付,乙方每季度第1月7日前付清当季度租赁费用。

3.2发票

3.2.1甲方应于乙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提供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

3.2.2甲方应获得当地税务部门对本合同2.4条约定的租赁费用分配方案的认可。

因甲方提供的相关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或由乙方选择从当期及今后应付甲方租赁费用中抵扣全部损失款项。

3.2.3如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之规定提供足额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应付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直至甲方提供相关足额发票时止。

3.2.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租赁物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变更租赁费用发票的规定,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新规定的房屋租赁发票。

3.3定金约定

定金及其支付:

本合同约定定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并收到甲方的相关票据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此定金不计利息,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乙方应付租赁费用中逐月抵扣。

3.3物业移交前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物业交付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若乙方不履行约定物业接受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定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

3.4付款帐户

乙方将应付租赁费用及定金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转账形式汇入甲方认可的唯一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

甲方帐户如有变更应自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如该租赁物业已设置抵押,则必须由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出具同意更换账户的函,否则乙方将不予认可。

四、税费责任

4.1税费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4.2水电费、燃气费

4.2.1水电费:

(只能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一)

4.2.1.1(方式一:

当甲方能够为乙方单独立户,由乙方直接向主管部门交费时)甲方按照动力电与照明电分立的原则协调电力定价工作,负责单独为乙方安装水、电表,甲方负责以乙方商场名义为乙方单独立户并承担立户和挂表费,乙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交纳水电费。

4.2.1.2(方式二:

当甲方不能为乙方单独立户,水电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时)

(1)租赁期内,甲方为乙方单独挂表计算水电用量,并按照动力电与照明电分立的原则协调电力定价工作,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直接凭甲方提供的有效票据交纳上月水电费,实际电费结算按表计量后增加5%电损结算给甲方。

(2)当国家标准变化时,水电费依据变化后的国家标准计算。

(3)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不另外增加任何手续费。

在乙方交纳水电费的同时:

①对于电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名头为乙方的供电业局专用发票或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为物业所在省份内的)。

②对于水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普通发票。

(4)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法向乙方提供上述增值税发票和电业局专用发票,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普通发票,乙方在支付电费时扣除税金(电费按照1.17扣除,例如1000元的电费扣除税金后支付854.7元)。

4.2燃气费:

甲方负责燃气管道开通及办理好相关燃气的使用权证并移交给乙方,甲方支付燃气开户立表费用,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燃气费。

五、租赁物业的交付及其它

5.1房产交付

5.1.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第2.3.2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本合同约定所出租给乙方的所有物业,并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附件四、附件八、附件九之约定(该等条款及附件中非甲方义务的内容不作为交付条件)。

若甲方不能于

2013年5月30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移交给乙方,则租赁期限、免租期与计租起始日相应顺延。

另甲方每延迟交付一日,则按实际延迟交付时间的两倍时间相应增加乙方的免租期,由乙方自租赁计租日起自主执行。

如逾期三个月甲方仍不能将合同约定的物业移交给乙方进场施工,则乙方有权解除此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2交付租赁物业时甲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一次与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验收应由甲方以乙方商场名义报建报批)及租赁物业商业网点批件,并由双方代表现场检查后,共同签署“移交确认书”(附件五)予以确认,确认书签署之日视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

5.1.3甲方应在物业移交前就租赁物业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不能在2013年5月15日前办妥租赁备案登记,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1.4甲方应将房产产权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妥当,在此之前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工作,保证乙方可以正常使用租赁物业。

如甲方不能在2014年3月30日前办妥房产证,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1.5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签订移交确认书,则应视为甲方已交付物业并开始计算租赁期限。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签订移交确认书,直至逾期三个月乙方仍然不接受租赁物业,则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3.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6如甲方交付租赁物业给乙方装修期间为农历春节前,则春节前后相加合计二十天的时间应视为甲方交付物业时间不当而给予乙方增加二十天的装修期,否则乙方有权在农历春节节后接收该租赁物业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1.7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条及附件九工程界面协议相关约定完成物业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5.1.8在本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时间之前,为有效促进工程施工进度,乙方可选择提前进场实施交叉协调施工。

乙方提前进场施工并不等于乙方已接收该租赁物业,双方不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附件五),直至该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物业交付条件后方可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

如甲方不能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则移交时间以乙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设的门店的开业日为准。

5.1.9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时间之时或之后,该租赁物业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条件时,乙方有权选择:

5.1.9.1乙方有权选择不接收该租赁物业,不与甲方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附件五),无论是否进场施工,对此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按本合同5.1.1条相关约定追究甲方延迟交付责任。

5.1.9.2乙方有权选择进场施工并与甲方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附件五),前提是:

①甲方必须在物业移交确认书(附件五)签订之前完成该租赁物业土建主体和土建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供该租赁物业土建验收备案表及房产一次消防(土建消防)验收意见书;

②甲方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书面授权乙方,由乙方完成应由甲方完成但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具体工程项目由双方工程人员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该费用由乙方垫付(工程结算标准按乙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最终结算标准为准),该费用不计利息,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中逐月抵扣。

甲方授权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统一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组织施工,乙方有权自主选择施工队伍、工程设备和材料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施工及工程结算。

另甲方自愿按如下情形承担为乙方增加免租期的责任:

a、配电工程、给排水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物业改造工程任何一项工程授权由乙方完成,则为乙方增加四个月免租期;b、除前款约定的工程项目外任何一项工程授权由乙方完成,则为乙方增加两个月免租期。

该增加的免租期不重复计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即若有a款中一项或几项工程时均按增加四个月免租期计算;若有b款中一项或几项工程时均按增加两个月免租期计算;若既有a款又有b款中一项或几项工程时则按增加四个月免租期计算。

甲方的授权书至少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a、说明不能完成相关工程的真实原因;b、甲方自愿授权乙方完成相关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由乙方垫付(工程结算标准按乙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最终结算标准为准),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中逐月抵扣,附授权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清单;c、甲方不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施工及工程结算;d、甲方自愿承担相应的免租责任(见5.1.8.2条);e、该授权书为不可撤销的授权;f、甲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5.2广告位:

甲方保障乙方免费享有经双方约定位置的广告位的使用权并且不得与第三方签署妨碍乙方商场门头和广告招牌位相关内容的协议。

乙方的广告位使用权包括自用及出租给他人。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进行装修及设立广告牌手续的申办(广告位见本合同附件八:

广告位位置图)。

门头招牌位及广告位的具体位置、尺寸、规格以乙方自行设计规划的方案为准。

甲方承诺:

甲方拥有向乙方免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广告位的唯一使用权,当甲方不具备该使用权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取得该招牌位和广告位的免费使用权,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双方约定该项违约金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该免费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与合同租赁期限(包括免租期)同步。

乙方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审批、运行、维护及安全责任等事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与承担。

5.3停车场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在承租物业的前坪广场划定停车位并保证乙方顾客免费停车,并在负一层提供配套停车服务。

负一层停车场交由乙方使用和管理;如由甲方管理,则甲方应保证对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另在租赁期内甲方应提供个固定车位给乙方免费使用。

该停车场的管理采取谁管理谁承担相关管理费用的原则,但停车场的基础硬件及相关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投入并承担相关费用。

具体约定详见附件九。

六、物业改造

6.1甲方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经甲乙双方确认共同签订“移交确认书”后移交给乙方即视为已经满足乙方使用功能要求。

6.2乙方的装修、安装活动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对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

乙方进场后如需要对甲方房屋进行有可能影响其主体结构的装修改造,应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原则下方可施工。

6.3甲方负责按乙方提供的卖场布局图要求完成物业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施工(该方案应征得设计院及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卖场布局图(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10个工作日)若因乙方卖场布局图及相应设备建设所必需的图纸不能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甲方或乙方中途变更,则相应延迟提供图纸的时间内给甲方造成的误工费和因乙方中途变更图纸给甲方造成的额外工程建设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4甲方负责按乙方提供的图纸在双方工程人员认可的位置为乙方建设发电机房、发电机组的基础、中央空调主机基础、中央空调冷却塔摆放基础、消防主控室、消防水泵房及基础、隔油池、垃圾房、货梯机房并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凡涉及乙方投入的设备全部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6.5(若为在建工程)甲方负责为乙方建设独立的排烟井道,要求该井道由一层上通至最高楼层楼顶以上且内空横截面面积不小于2㎡。

6.6甲方负责拆除该租赁物业临路边的金属护栏,并承担相关费用。

6.7甲方负责移除该租赁物业临路边的树木/绿化带/电杆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双方陈述及保证

7.1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7.2甲乙双方的内部变更及内部矛盾不影响本租赁关系,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对方概不负责。

7.3甲方保证确实拥有物业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于本合同后。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物业如在本合同签订前附有担保物权或债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必须提供所有抵押权人或债权人同意租赁并承认此合同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属于返租商铺或委托租赁商铺则甲方提供与本租赁合同期限同步的返租合同或委托租赁合同和其它相关合法法律文书。

本合同签订后及租赁期内如甲方须将租赁物业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予其他人,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因甲方的抵押行为而受影响和改变,同时以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乙方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为抵押生效之前提。

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之全部租赁物业合法有效,该租赁物业可作为商业用途并且不属于违章建筑。

7.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其未受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通知、或该部门以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物业或场地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征收。

甲方保证拥有法定的资格和权利将物业按本合同之约定出租给乙方。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原因影响租赁行为的合法性,乙方有权延期支付租赁费用直至甲方补正和完善所有相关手续。

如甲方不能及时补正和完善相关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12.1条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7.5因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和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7.6合同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承租物业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甲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直线间距1000m以内的其它物业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第三方。

7.7合同期限内,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则继受的主体应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如有必要,新的合同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7.8代表甲方和代表乙方签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人为甲乙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

八、甲方保证及责任

8.1甲方须保障商场前坪的场地供乙方免费使用,乙方自行负责活动中的管理及保洁工作。

甲方允许乙方货车进出并保证乙方在进货及卸货时不受甲方及其它人员、单位的不正当影响,在出现第三人影响乙方上述权利时,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解决第三人的不当影响。

如因通道产权等问题对乙方进货造成影响,则每受影响一日由甲方按日租赁费用金额赔偿乙方损失。

8.2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及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楼面天花板、管道漏水等影响到乙方正常经营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维修妥善;甲方不及时予以维修的,乙方可视具体情况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自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受到的损失亦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交付下一个租赁季度的房租时对上述费用自动扣除。

甲方对房产及设施的例行维修应提前72小时通知乙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原则下,安排具体维修时间。

甲方保障该租赁物业的供电、供水,甲方不得单方面以任何理由或原因(包括因甲方双回路配电未到位或发电机组未发电的情形)造成停水或停电(供电供水部门的原因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该损失无法计算的,在营业时间内,每停电一小时,甲方赔偿乙方一日租赁费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8.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大楼供电、供水、排水、物业改造的设计方案、土建消防及其他公共系统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

涉及与大楼水电、空调或排水、排污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时,甲方委派专职工程人员进行配合和监督。

装修期内,甲方应满足乙方在租赁范围的施工封闭。

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期间的水电,此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设计、装修、经营或日后改扩建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关系,以方便乙方的正常装修施工及营业。

乙方的工程承包方或设备安装单位施工应视为乙方的施工行为,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装修期间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并承担清运费。

8.4甲方确保乙方承租物业之上或周边的住户(或商户)不能利用乙方室内经营场地作为其通道,甲方须协助乙方在经营期间内邻里关系的协调,确保乙方的物业使用权不受甲方及相关业主、住户或商户的干扰。

8.5甲方裙楼以上部分及周边由甲方控制或管理范围内的后期施工及装修不能对乙方经营、人员及顾客造成影响,确保乙方有一个安全、方便、美观的经营环境,如因此造成损失则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6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的配电房、发电机房、排水、排污、排油、生鲜压缩机组、中央空调主机房、中央空调水冷塔等的土建结构与摆放场地,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上述场地(乙方工程人员书面确认的场地除外)原因而导致各方投诉或职能部门的处罚,则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但因乙方在租赁期间使用不当导致的除外。

8.7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复及更换

8.7.1甲方应完成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的质检验收工作。

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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