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教学事故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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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工作中的事故,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违反教学的有关规定,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按照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教学差错的认定
教学差错是指教师、教辅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轻微违反有关教学要求的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差错:
1、未按时编制《教学进度表》(含实践教学进度表),未能在开课前准备好使用的教案;
2、未经系部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擅自找人代课、调课;
3、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4、未执行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规范,违反上课纪律,上课时,教师使用手机或离开教室复机,在教室内抽烟或酒后上课;
5、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6、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封装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7、阅卷后,未按时提供试卷分析及成绩登记表;
8、不按有关规定布置批改作业。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时,无故旷课达2课时或实训时擅自离岗2小时;
2、不认真组织教学,不维持教学纪律,课堂秩序混乱;
3、上课时体罚或谩骂学生;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
5、未按教学大纲命题;
6、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中失职泄密;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降低考生成绩;
8、连续3周不布置批改作业。
第六条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极端腐朽思想或淫秽内容,煽动学生闹事;
2、由于准备不充分,致使学生不能上课、实验、实训达4课时;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10学时以上;
4、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5、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教学岗位,造成学生重伤或设备损失在2000元以上;
6、教师无故旷课达4课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稽查与报告
1、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各系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教学事故进行稽查,教务处负责对全院教学事故的稽查。
全院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将教学事故向学院投诉或举报。
2、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系部和教务处报告,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3、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在3日内完成。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差错的处理。
由所属系部负责。
对出现教学差错的人员,由所属系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3次)教学差错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教务处负责,报分管院长批准。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理:
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3次)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取消当年晋升职称资格并调离工作岗位;性质极其严重的,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给予相应党纪或行政处分。
凡出现2人次以上(含2人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系部,当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4、所有的教学事故必须向全院通报,教学事故登记表应存放于教务处立案备查。
受党纪或行政处分的,要将教学事故登记表和处理意见存入个人档案。
5、教学部门对教学事故知情不报或当事人瞒报应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第九条发生上述以外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登记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登记表
教学
事故
发生
情况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故责任人
所属教学部门
教学事故详细情况:
教学
事故
认定
情况
认定事故性质:
所属系部负责人
签字:
教务处负责人
签字:
处理
意见
事故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所属系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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