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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串讲杨雄刑诉讲义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事诉讼法20专题90表)

杨雄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专题一: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

区别

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联系

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表-2)

惩罚犯罪与

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①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

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

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②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③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刑事诉讼职能与主体(表-3)

   

(一)刑事诉讼职能

审判

               控诉辩护

(二)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主要的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

当事人:

主要的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般诉讼主体 

般诉讼主体

专题二:

刑事诉讼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4)

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

侦查权

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人民法院

审判

特别注意:

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5)

含 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

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

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①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高法解释》第61条);

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191条);

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6)

谁独立?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7)

监督种类

监督方式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高法解释》185条)

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抗诉。

执行监督

①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8)

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②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9)

            阶段

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赦免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受理

——

——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0)

案件类型

法定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制度

专题三:

刑事诉讼主体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1)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9条)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条)

③申请回避;(刑诉法第28条)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⑤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⑥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承担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①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特殊诉讼权利: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②被告人有下列特殊诉讼权利:

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2)

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类型

特别提示

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利基本同于被告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

诉讼代理人

委托

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第40条)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辩护人

注意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与代理”专题

主体

对象

是否

回避

特点

权利

证人(刑诉法第48条)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

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

见证人不是证人。

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①人身不可替代性;②优先性。

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

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

——

翻译人员

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专题四:

管辖

一、立案管辖

★★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3)《高检规则》第8条)

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①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②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①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行为特征:

利用职权

③程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4)(《高法解释》第1条)

种类(三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纯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种,《高法解释》第1条2款)

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5)(《六机关规定》第1-4条)

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四)交叉案件的管辖(表-16)(《六机关规定》第6条)

原则

分别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提示

主罪原则: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级别管辖

(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表-17)(刑诉法第19-22条)

法 院

管辖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表-18)

原 则

表 现

上可审下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第23条)

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高法解释》第4条)

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机关规定》第5条)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5条)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法解释》第

三、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表-19)(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

原 则

注意事项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①民事诉讼(最先立案)

②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

(二)指定管辖(表-20)(《高法解释》第17-19条)

情 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程 序

①管辖不明:

协商——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后的案卷的移送

①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

②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1)(《高法解释》第7-14条)

情 形

管辖的法院

①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抓获地中级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入境地中级

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靠地

④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降落地

⑤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⑥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⑦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⑧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若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若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2)(《高法解释》第20、21条)

分别管辖

①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

②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地方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专题五:

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3)(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回避对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②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回避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7条)

⑥★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高法解释》第31条)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4)(刑诉法第28、30条)

种 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指令)回避

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决定主体

①院长:

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②检察长:

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③侦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④机关决定:

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申请的

效果

①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恢复庭审前);(《高法解释》第28条)

②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高法解释》第29条)

③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④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

⑤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⑥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30条)

专题六: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5)(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3条)

正面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禁止范围

绝对

禁止

①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

禁止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④⑤⑥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此处近亲属的范围(刑诉法第82条6款)

人数

①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高法解释》第35条)

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高法解释》第35条)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26)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刑诉法第36条)

可查阅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诉法第36条)

新律师法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34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①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律师法》第33条)

②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六机关规定》第12条)

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33条)

调查取证权★★★

①主体:

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

(刑诉法第37条)

②调取的方式:

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③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第35条)

提出意见权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39条)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刑诉法第180条)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均享有此权利(刑诉法第75条)。

拒绝辩护权

条件: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

(《律师法》第32条)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37条)。

注意: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1)会见权

(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

★★

(二)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的区别(刑诉法第96条)(表-27)

辩护权

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

时间

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

随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身份

参见(表-25)

必须是律师

权利

参见(表-26)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并了解案情

律师会见权:

①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

②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

48小时;5天(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六机关规定》第11条)。

③会见的在场: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但不被监听。

三、辩护的种类比较、拒绝辩护(表-28)

种类

特点

自行辩护

贯穿与整个诉讼始终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存在,但是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

指定辩护(《高法解释》第36、37条)

(1)前提——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审判阶段;

(3)指定的主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4)被指定的对象:

①“应当”指定(四种情形:

死刑;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可以”指定

★★★拒绝辩护:

①一般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②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只能一次(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高法解释》第38、165条)

★四、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比较(表-29)

区别点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地位

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代理的依据

被代理人的意思

事实和法律

职能

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外)

辩护

资格

三类(注意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人员)(参见表-25)

委托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产生的时间

①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②自诉案件:

随时

诉讼权利

二者基本相同(参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专题七: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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