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与评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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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与评解

 

     XX(XX)/合同范文

转让合同:

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与评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简称西大科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松脂厂(简称容县松脂厂)

  一审法院及案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经初字第110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终字第281号

  案情

  一、起诉与答辩

  原告容县松脂厂诉称,1995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有偿转让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价款为总设计款80000元,技术转让费150000元。

被告提供技术保证,帮助原告建立年产3000吨歧化松香车间,并建立相应的高活性催化剂车间。

被告保证原告运用所转让的技术生产歧化松香,在试产开始三个月内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及设计费15万元给被告,按期完成项目土建设计及施工,并根据被告方技术指导人员张运明教授指导,对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组织订货、购进和组织安装,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在被告方指导下,该项目在1996年底至1997年间进行了八次试产,但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这完全是由被告方设备选型购买和设计安装等一系列问题错误及生产工艺技术不成熟造成的,给原告方造成惨重的损失,其中原告按被告方指定购买和加工的管件、阀门、电器等价款为人民币373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技术转让费15万元给原告,按购进价收购原告用于本项目所有设备价款373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大科华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按技术转让和设计合同书约定履行了义务,我公司已经将歧化松香工艺技术资料及图纸交给原告,并派出张运明教授在原告处常驻,负责技术指导、员工技术培训等,原告实施我公司转让的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达到合同要求,该项目实施中的试产是成功的,试产中产生的产品质量是可靠的,用户是满意的,原告认为我公司转让的技术不成熟,试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指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经济技术指标是指投产三个月内应达到的指标,因原告根本没有投产,所以不存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经济质量指标的问题。

  二、一审查明的事实

  1995年5月3日,原告(委托设计方及受让方、甲方)与被告(设计及转让方、乙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将广西大学张运明教授的发明成果“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有偿转让给甲方。

一、乙方提供技术保证,帮助甲方建立年产3000吨的歧化松香生产车间,并建立相应的高活性催化剂车间(含三废处理设施,以年生产200天计)甲方运用乙方转让的技术生产歧化松香,乙方确保在投产三个月内其经济指标要求达到:

(1)每吨歧化松香耗松香1.042吨(或粗松香1.35吨);

(2)每吨歧化松香耗溶剂≤0.025吨;(3)钯的回收率>90%;(4)每吨歧化松香耗钯量:

≤8g;(5)日产歧化松香15吨。

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歧化松香专业标准ZBB72002-84,其等级,一级品率达到98%以上。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抓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为项目设计提供现有公用工程、场地、设备及完成土建施工任务。

按乙方设计要求完成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的订货和组织安装(如需更改订货规格,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重要设备及阀门的订货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厂家,甲方不得单方决定,否则,如因设备问题而产生的一切技术后果,乙方概不负责);关键性原材料及制造催化剂有关的原料,乙方必须保证来源充足,甲方原则上按乙方指定的国内企业购买,如需修改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在项目实施期间,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的工作,提供乙方到甲方处工作所需的食宿及差旅费。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向甲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技术总负责者,承担本项目全部工艺、设备以及自控、电气、供排水、供汽(气)方面的设计,提供相应说明书及有关流程图、平立图、布置图、管道安装图、设备安装图等;向甲方提供工艺技术说明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催化剂制备与回收资料(主要是钯的回收与利用)、产品、半成品检验及分析方法等技术资料,并对操作及分析人员进行现场讲课与培训。

保证试产成功,产品的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试产达标后五年的生产过程中,仍负有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的责任。

甲方应支付乙方歧化松香项目总设计费8万元和技术转让费15万元。

该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验收单位与专家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风险责任的承担,如由于乙方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在化工试产一个月内(第一期投料不超过四次),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乙方可在30天内调整条件,进行第二次投料四次,以求成功,若此时间内非技术问题仍无法达到要求时,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试产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逾期不成功,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等费用,并按购进价收购甲方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

如本项目在合同生效两年内,由于甲方原因不能试车投产,则乙方认为甲方自动放弃本项目计划的实施,乙方将不参加以后的试车,也不退还已收到的任何费用。

甲方如因违反技术操作及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指标达不到时,乙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1995年6月1日、12月6日向被告支付款共15万元,作为歧化松香项目转让费及设计费。

原告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土建设计及施工并购买了用于歧化松香项目的非标设备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等,该批机械设备经本院组织双方核对确认,购进价为1923373.49元。

原告方还按照被告方设计要求完成了设备的安装,并为被告方派驻厂的指导人员提供了食宿条件及差旅费用。

被告方向原告提供了“以松脂为原料制歧化松香的方法”的设计说明书,第三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银奖的证书歧化松香项目工艺设计说明书、车间平面布置图、设备装配图、催化剂车间工艺图纸等图纸,经查,原被告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是“以松脂为原料生产歧化松香的方法”,但被告为原告设计的及试产中所使用的技术是“以松香为原料生产歧化松香的方法”。

在被告方指导下,原告在1996年12月20日至21日、1996年12月26至27日、1997年5月25日至26日、1997年6月5日至7日、1997年9月5日至12日、1997年10月21日至27日、1997年11月27日至28日、1997年12月9日至10日原告方共进行了八次试车试产,在试产过程中作了四次催化剂回收,在1997年最后一次试车中,由于过滤机爆裂、堵塞,试车无法进行下去。

在试车中双方均未委托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

原告方自1998年起曾多次给被告方去函,认为试车试产不成功,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其造成的原因是被告设备加工选型不当及管道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要求被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重点解决过滤机、溶剂槽、催化剂回收设备、工艺设备的技改、维修等问题和资金投入问题,解决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问题。

被告方认为歧化松香项目经过化工试车及生产证明是成功的,导致试车停止是由于原告方操作上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不同意原告方的要求。

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原告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审判决理由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原告已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按照被告方要求,完成项目土建施工,完成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仪表的订货和安装,购买关键性原材料及制造催化剂的有关原料及配合、协助被告工作,提供被告方工作人员到原告处工作所需的食宿及差旅费等,被告方辩称原告不按其指定购买设备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责任,由于被告不能提供此方面的证据而且不愿意垫付重新试产所需费用,导致无法进行试产鉴定,而原告已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歧化松香项目生产能力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及对产品的质量检验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因此应认定双方对歧化松香项目的试车、试产未成功。

被告以《广西日报》的一篇报道证明该项目已在1996年12月20日试产成功,因该报道并非原告方作出,没有得到原告认可并且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辨称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质量指标是在投产三个月内应达到的指标,因原告根本没有投产,所以不存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问题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原告自1996年12月至1997年12月间进行了8次试车试产,其时间与次数均已超过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试车试产次数,而试车、试产未取得成功,试车试产是在被告方指导下进行,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不按其要求上设备,并且没有对原告在试车、试产中的操作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应认定试车、试产失败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歧化松香项目设计费,技术转让费共15万元,按购进价收购原告购进的用于歧化松香项目的设备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被告提供的专利证书不能证明该技术在工业生产中是成功的,均不应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退还原告容县松脂厂技术转让费、设计费15万元;二、被告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容县松脂厂用于购买歧化松香项目设备的价款共1923373.49元;三、在被告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履行第二项义务后,原告容县松脂厂所购进的用于歧化松香项目设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自行拆除运走,所需拆运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上诉与答辩

  西大科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1、一审判决书认为:

“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责任”,如此分担举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试车、试产是否成功,所转让的技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应经过验收,以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根据。

我公司不负有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责任。

2、被上诉人认为我方转让的技术不成熟,致其实施失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却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如技术转让项目验收鉴定书、产品检验书等予以证明。

在项目未经验收、产品未经机构检测并出具检验书的情况下,说技术转让成功或者失败都不科学、不可信。

按照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既然原告对其主张未能举证确认,法院就应当判其败诉。

3、一审判决认定试车、试产失败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虽然未经鉴定、验收,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部分试车记录、检测记录看,试车、试产是成功的。

1996年12月20日第一次投料试产,就生产出了歧化松香,按国家标准衡量的各项技术指标均为特级。

此后又试产了38锅,均产出了歧化松香,且大多为特一级产品。

部分产品技术指标未达一级、特级标准,也是被上诉人管理混乱,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及所采购设备、阀门及仪器质量低劣所致,与上诉人转让的技术本身无关。

4、任何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结论,都应当以专家鉴定结论为依据,原审法院在无专家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妄下断语,实在不能让人信服。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分担举证责任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容县松脂厂答辩称:

1、合同签订后,我方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上诉人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将未经过中试、不成熟的技术转让给我方,使原经济状况一直很好的我厂现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工人发不出工资,损失极其惨重。

我方按照上诉人方指定购买的设备、管件、阀门、电器等花费373万元,土建及试产时所耗关键性原材料、开办费等投入约250万元,合计为该项目直接投入资金达600多万元。

直接、间接损失共计880万元。

2、本案项目前后经过8次试车试产,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对此,双方都有试产的指标记录,但没有任何一份记录能表明所转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即便是上诉人二审庭审时提供给法院的“试车(试产)产品质量化验汇总”也表明化工投料试车一级品率仅为41%,不合格率为46.2%,与合同约定的指标相差甚远。

上诉人称试车、试产成功,完全与事实不符。

3、试车、试产失败,完全是由于上诉人设备选型购买和设计安装等一系列问题错误及生产工艺技术不成熟造成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二审查明的事实

  案经二审审理查明:

1995年5月3日,上诉人西大科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容县松脂厂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该合同约定:

一、项目内容与要求。

西大科华公司将广西大学张运明教授的发明成果“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有偿转让给容县松脂厂。

由西大科华公司提供技术保证,帮助容县松脂厂建立年产3000吨的歧化松香生产车间,并建立相应的高活性催化剂车间(含三废处理设施,以年生产200天计)。

容县松脂厂运用西大科华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歧化松香,西大科华公司确保在投产三个月内其经济指标要求达到:

(1)每吨歧化松香耗松香1.042吨(或粗松香1.35吨);

(2)每吨歧化松香耗溶剂≤0.025吨;(3)钯的回收率≥90%;(4)每吨歧化松香耗钯量:

≤8g;(5)日产歧化松香15吨。

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歧化松香专业标准ZBB72002-84,特级、一级品率达到98%以上。

二、容县松脂厂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抓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

为项目设计提供现有公用工程、场地、设备及原材料有关参数。

按西大科华公司提供的条件,完成项目的土建设计及土建施工任务。

按西大科华公司设计要求完成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的订货和组织安装(如需更改订货规格,须事先征得西大科华公司同意。

重要设备及阀门的订货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厂家,容县松脂厂不得单方决定,否则,如因设备问题而产生的一切技术后果,西大科华公司概不负责)。

关键性原材料及制造催化剂有关的原料,西大科华公司必须保证来源充足,容县松脂厂原则上按西大科华公司指定的国内企业购买,如需修改应事先征求西大科华公司意见,并在小釜上试验,证明可用后方得订货,否则西大科华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技术后果。

在项目实施期间,积极配合,协助西大科华公司的工作,提供其到容县松脂厂工作所需的食宿及差旅费。

认真挑选操作及化验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教育与培训。

三、西大科华公司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向容县松脂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作为项目技术总负责者,承担本项目全部工艺、设备以及自控、电气、供排水、供汽(气)方面的设计,提供相应说明书及有关流程图、平立图、布置图、管道安装图、设备安装图等图纸一式八份。

向容县松脂厂提供工艺技术说明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催化剂制备与回收资料(主要是钯的回收与利用)、产品、半成品检验及分析方法等技术资料,并对操作及分析人员进行现场讲课与培训。

保证试车、试产成功,产品的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

试产达标后五年的生产过程中,仍负有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的责任。

四、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容县松脂厂应支付给西大科华公司歧化松香项目总设计费8万元和技术转让费15万元。

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

①容县松脂厂在合同签章生效后15天内支付4万元给西大科华公司;②容县松脂厂在收到西大科华公司的歧化松香新工艺有关资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车间的工艺设备图纸资料等)后15天内支付4万元给西大科华公司;③容县松脂厂在收到西大科华公司的歧化松香催化剂制备车间图纸及有关资料后15天内支付5万元给西大科华公司。

④容县松脂厂在本项目试车成功、经验收达到技术转让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后,15天内将余款10万元一次性付清。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按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验收单位与专家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1、如由于西大科华公司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在化工试产一个月内(第一期投料不超过四次),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西大科华公司可在30天内调整条件,进行第二次投料四次,以求成功。

若此时间内非技术问题仍无法达到要求时,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试产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逾期不成功,西大科华公司应退还容县松脂厂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等费用,并按购进价收购容县松脂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

2、如本项目在合同生效两年内,由于容县松脂厂方原因不能试车投产,则西大科华公司认为容县松脂厂自动放弃本项目计划的实施,西大科华公司将不参加以后的试车,既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退还已收到的任何费用。

3、容县松脂厂如因违反技术操作及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指标达不到时,西大科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西大科华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容县松脂厂提供了歧化松香项目工艺设计说明书、车间平面布置图、设备装配图、催化剂车间工艺图纸等图纸,并委派广西大学张运明教授等技术人员进驻容县松脂厂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容县松脂厂也依合同约定向西大科华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及技术转让费共15万元,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土建设计及施工,为西大科华公司派驻松脂厂的技术人员提供了食宿条件及差旅费用。

用于歧化松香项目的非标设备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有部分是依合同约定按照西大科华公司的指定购买,有部分是容县松脂厂事先没有征得西大科华公司的同意自行购买,但之后所有的设备均在西大科华公司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完毕,大部分设备安装验收记录上均有张运明教授“符合设计要求”的认可。

  为使歧化松香项目按质按量尽快建成,容县松脂厂与张运明教授于1996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聘任合同书》,由容县松脂厂聘请张运明教授为该厂的技术顾问兼厂长助理,负责歧化松香项目开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安排各专业工作的配合,制定并落实进度,研究并解决各有关技术问题,对歧化松香项目资金使用有监督权,对有关技术问题有决定权,对开发办公室人员有工作分配权。

张运明教授的工资为年薪1.2万元,任期从1996年3月起至1996年12月底止。

张运明教授决定尽努力促使歧化松香项目在96年9月底前进行化工试车,10月底前拿出合格产品。

  此后,在西大科华公司指导下,容县松脂厂在1996年12月20日至21日、1996年12月26至27日、1997年5月25日至26日、1997年6月5日至7日、1997年9月5日至12日、1997年10月21日至27日、1997年11月27日至28日、1997年12月9日至10日共进行了八次化工投料试车,在1997年最后一次试车中,由于过滤机爆裂、堵塞,试车停止。

在试车中双方均未委托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在二审庭审中,根据容县松脂厂厂方自检提供的数据,第一、二次试车生产出的歧化松香各项技术指标达虽达到合同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歧化松香专业标准ZBB72002-84,但此后六次试车生产出的产品技术指标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容县松脂厂自1998年起曾多次给西大科华公司去函,认为试车试产不成功,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造成的原因是西大科华公司设备加工选型不当及管道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要求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重点解决过滤机、溶剂槽、催化剂回收设备、工艺设备的技改、维修等问题和资金投入问题,解决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问题。

西大科华公司认为歧化松香项目经过化工试车及生产证明是成功的,导致试车停止是由于容县松脂厂方所购设备质量低劣及操作、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不同意容县松脂厂的要求。

双方协商不一致,容县松脂厂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为查清歧化松香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曾要求双方重新组织试产进行鉴定,因双方均不同意垫付重新试产的费用,故鉴定无法进行。

现设备由于长期不使用,实际已经报废,已无法再组织专家鉴定。

  六、二审判决理由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试车试产是否成功举证责任的分担及试车试产是否成功?

  根据1998年6月19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之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就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纠纷而言,受让方容县松脂厂只需举证证明西大科华公司转让的技术经重复试验未达到预期效果,工业性试验失败,转让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即已完成其举证责任。

西大科华公司作为技术转让方,掌握所转让技术的原理、设计和工艺,并负责技术指导、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张运明教授还受聘为该厂的技术顾问兼厂长助理,负责歧化松香项目开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歧化松香项目资金使用有监督权,对有关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西大科华公司应承担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责任。

在容县松脂厂已举证证明试车试产不成功的情况下,西大科华公司应提供试车试产成功的证据以推翻容县松脂厂提供的证据。

西大科华公司现仅提供实验室小试成功的证据,无法提供工业性试验成功及转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容县松脂厂所举证的事实,故对容县松脂厂所举证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试车试产不成功。

  西大科华公司上诉称试车、试产是成功的,部分产品未达技术指标的责任在于容县松脂厂管理混乱、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及所采购设备质量低劣所致,与转让的技术本身无关。

技术包括工艺与设备,西大科华公司作为技术转让方,不仅应对工艺负责,也应对设备负责,《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第2条约定:

“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的订货和组织安装须事先征得西大科华公司同意,重要设备及阀门的订货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厂家,容县松脂厂不得单方决定”,这一约定对西大科华公司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项目实际实施中,西大科华公司既行使了权利,也履行了义务,包括对设备的选型购买和设计安装的指导,对容县松脂厂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既便容县松脂厂操作人员操作失误,也不能完全排除西大科华公司在技术培训与指导方面可能存在失误。

关于设备,虽然有部分是容县松脂厂不按指定或事先没有征得西大科华公司的同意自行购买,但之后所有的设备均在西大科华公司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完毕,大部分设备安装验收记录上均有张运明教授“符合设计要求”的认可,且西大科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曾对设备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西大科华公司事后对设备进行了认可。

西大科华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容县松脂厂在管理上是如何混乱以致技术转让不成功、容县松脂厂人员在试车试产中违反了何种操作程序及操作是如何失误及所购买的设备未达何种具体质量指标。

故西大科华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

  西大科华公司与容县松脂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条“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容县松脂厂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西大科华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

(2)项规定: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第3条也明确约定,西大科华公司应“保证试车、试产成功,产品的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合同第一条第3、4项的要求”。

依双方合同约定,西大科华公司不仅应保证试车、试产成功,还应保证容县松脂厂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工业项目一般须经过十个阶段:

建设前期准备,工程开工,施工,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满负荷试车,生产考核,竣工验收,投产。

本案技术转让项目顺利经过了建设前期准备、工程开工、施工、生产准备、预试车几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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