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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1)

  1.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解析:

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属于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只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人身和财产危害就构成既遂。

本题中,甲已经实施完毕抢劫女青年钱包的行为,其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既遂。

虽然事后将钱包还给女青年声称开玩笑,也不能否定其先前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所以,本题应选D。

  【答案】D

  2.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解析:

误人为兽属于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

  3.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年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其强奸钟某的行为将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另外定罪。

所以本题选D项。

  【答案】D

  5.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

本题中,最重要的是认定张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可以排除法排除其他选项。

值得注意的是,B项虚假理赔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该罪名的规定,这是在考察对罪名的熟悉程度。

选C项。

  【答案】C

  6.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

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解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情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题应选C项。

 

  【答案】C 

  7.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解析: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以,应选AC。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8.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排除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情况,所以A项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所以选B项。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以选C项。

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题干的要求是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答案】ABC 

  9.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

 

  A.偷税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D.行贿罪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偷税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答案】AC 

  10.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

 

  A.再犯故意犯罪 

  B.再犯过失犯罪 

  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 

  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 

  解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再犯新罪和发现的漏罪没有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要求。

所以本题四项都选。

 

  【答案】ABCD

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2)

1.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

  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

  B.甲欲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

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罢手

  C.丙欲杀丁,连击数枪而未击中,因子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

  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

  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AD项行为人都已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罪处于停止状态。

C项丙故意杀丁,因子弹用光,没有出现丁死亡的结果而构成未遂。

B项属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答案】BC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目的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

  D.犯罪结果不同

  解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相同。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后者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本题选CD项。

  【答案】CD

  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延期抗辩权

  D.永久抗辩权

  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

  4.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A.累犯

  B.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盗窃惯犯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刑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所以本题应选AB项。

  【答案】AB

  5.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解析:

在夏朝,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

西周中央的最高司法官称大司寇。

秦汉时,称廷尉。

大理寺的长官称“卿”。

  【答案】C

  6.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 )。

  A.中止犯

  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C.犯罪以后自首的

  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解析:

第29条的规定,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本题应选BCD项。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所以不选A项。

  7.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答:

本条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罪状是叙明的罪状;

(2)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此罪。

实践中主要是交通运输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8.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

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

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本题

(1)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a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

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b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

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c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

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

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d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

  e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

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

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本题

(2)中,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有效。

丙村对用水量享有50%的用水权,其将其中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转让给丁村,并未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该供水合同合法有效。

 

  本题(3)中,丁村秧苗损失应向戊村索赔。

如前所述,戊村构成对丁村的侵权,因为丙村按照约定开闸放水,水一经流出水库,即视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丙村并未违约。

水一经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权,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应以侵权为由向戊村索赔。

  本题(4)中,甲乙丙可作为共同原告,因为丁村破坏的堤坝为甲乙丙共有。

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毁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本题(5)中,甲村鱼苗损失应由丁村赔偿。

因为丁村挖坏堤坝造成水流下泻,造成甲村鱼苗损失,形成侵权关系。

 

  本题(6)中,乙村应告知甲、丙两村,甲、丙两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3)

  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接收,并表示谢意。

3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关系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示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

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赠与因属无偿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

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甲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

对此,存在有两种解释:

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

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

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是否因过三年而因时效丧失胜诉权,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时效期间只要不超过20年即未丧失胜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2.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 

  B.中国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本题涉及我国民法的适用地域范围问题。

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

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

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故本题选项为ACD。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

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

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

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

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

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

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

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4.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在乙村正式落户前,经朋友劝说,去深圳打工。

在深圳打工10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

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本题涉及自然人住所的问题。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故本题选项为A。

  5.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

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

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

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

对于该瓷器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

  A.商店承担责任 

  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C.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 

  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

  本题涉及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对方的责任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司机是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押运员是某商店的工作人员,因而,应由运输公司及商店对此承担责任。

故本题D选项是错误的。

又依《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商店和运输公司均有过错,故正确选项为C。

  6.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7.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A.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绝对权

  B.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相对权

  C.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相对权

  D.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本题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

甲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甲可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甲对该商场享有相对权。

同时,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因存在缺陷导致甲的左眼受伤,甲可依据产品责任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如果商场提供的燃气灶仅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导致甲的受害,则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8.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

经鉴定,果然如此。

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

  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

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

故本题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故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故本题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故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9.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

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

甲父经同意,将其片酬2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

  A.有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故本题选项为B。

  10.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

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

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客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

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

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

  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

  3.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

  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5.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受责任?

  6.假如合伙协议中表明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本题涉及合伙中的问题。

第一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第二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运输企业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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