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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概述11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

一、1、诉讼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过程(或者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

刑事审判广义刑事诉讼: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2、刑事诉讼的构造要素

事实要素:

犯罪事实或刑事侵害法律要素:

刑事诉权及审判机制

三大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刑事诉讼:

模式

历史类型:

以刑事诉讼的结构类型分为弹劾式(控告式).纠问式(审问式).混合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

[一]弹劾式(控告式)1.私人告诉制度2.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3.实行诉讼辩论,法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4.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二]纠问式1.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司法机关是唯一诉讼主体,集侦查、起诉、审判于一身2.奉行口供主义,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3.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采用间接审理等审理方式

[三]混合式(折衷式、辩论式)

1.刑事诉讼分两大阶段:

审判前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2.在侦查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3.在审判阶段,控告式特点有所体现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采用的方式

二、刑事诉讼法概念:

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宪法的关系: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与刑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彼此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内容与形式、任务与方法的统一

离开刑法或者离开刑事诉讼法,都不可能有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1、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行使刑事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广义(公\检\法\安全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狭义(公\检\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1、公安机关

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任务:

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具体表现:

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2、人民检察院

1)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执法和守法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监督:

对执法活动监督(包括对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的监督);对守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侦查及对大多数犯罪人起诉)。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立案阶段:

立案、立案监督侦查阶段:

侦查、批捕、采取强制措施

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阶段:

支持公诉、审判监督

执行阶段:

执行监督

3人民法院

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职权: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2)有权审查公诉:

有权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3)有权决定逮捕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调查核实权,有权在开庭前或审判过程中,调查核实证据,为了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和鉴定、查询、冻结。

(5)有权警告和制止违反法庭程序的行为。

(6)裁判权:

有权依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裁决。

(7)有权对某些程序问题(回避)或部分实体问题(减刑、假释)作出决定或裁定。

(8)交付执行或执行权: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依法交付执行或自行执行,并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判。

4、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

是指除司法机关人员以外,其它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

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1)受害人:

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自然人,法人)。

2)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

3)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诉案件中,被指控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诉讼地位:

4)刑事被告人:

指被指控犯罪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法人、自然人)

诉讼权利:

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申请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提起反诉权等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指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诉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人

诉讼地位:

6)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辩护人: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概念:

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基本原则内容

一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归宿,任何一方面发生差错都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有时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佘祥林案)

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三、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立案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这两项权利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这两项权利的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有原则

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公、检、法的职权划分;公、检、法的职权的专有性;

公、检、法的职权必须依法进行。

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关系:

配合制约原则的三项内容是辩证统一的,分工负责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分工,配合和制约无从谈起,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

三、依靠群众原则(发现犯罪、调查犯罪、司法监督)

四、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则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在刑诉中,只有经法院依法生效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的判决是确定被告人犯罪的唯一形式。

(可以区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

疑案(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案件)作无罪处理。

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内容:

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疑问有利于被告人

疑问有利于被告人

七、依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原则

刑诉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定不予追究的情形(记住):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经特征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嫌,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责的。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八.司法主权原则

3、基本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法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16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4、16---18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的理由,但是判决仍要公开宣布。

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

是指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两级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例外:

▲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存在二审程序问题。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外,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发生效力。

▲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未抗诉,上诉。

管辖

一.概念:

我国刑诉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案上的权限分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案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普通、专门)

立案管辖:

公、检、法审判管辖:

法(内部分工)

二、立案管辖: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也称职能分工或部门分工.

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具体分工

1.级别管辖:

指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分工.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为县级公安机关;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四类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解释)、重大经济犯罪、重大犯罪集团、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案件

注意:

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公安机关的特点确定,与法院的级别管辖有很大区别

2.地域管辖

概念:

指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1)由犯罪地管辖

犯罪地:

:

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有关的一切场所.

(2)犯罪居住地更为适宜是指:

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群众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管制的.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注意: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协商管辖

<规定>17条:

对于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4、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在其辖区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某一刑事案件。

5、两种情况:

对管辖有争议;特殊情况的处理;(如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负责人等)

5、专门管辖:

是指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缉私系统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

6、与有关机关管辖上的交叉

<办案程序>二十一条:

与检察院的交叉情况处理: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案件时,应当将涉及案件移送检察院;

(2)涉及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请检察院予以配合;

(3)涉及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管辖,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办案程序>二十二条:

与军队交叉情况处理:

军人:

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主要看犯罪时的主体是否是军人身份?

二、检察院管辖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

3、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省级检察院决定。

三、法院直接受理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解决哪一级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法院四级管辖

基层法院:

管辖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级法院:

是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刑事案件变通管辖(刑诉法23条)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

变通管辖

检察院认为要判无期、死刑,中院认为不需要判的案件,由中院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为中院管辖的,由中院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要判死刑的应移送。

小结:

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不能审理上级法院案件.

4、指定管辖

由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如涉及回避问题。

(马向东案)

二、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地域管辖规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就主不就从原则

三、专门管辖

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各级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我国有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事由时,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2、回避的事由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人员

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检察员(检察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侦查员(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检察、监狱等侦查人员;领导指挥侦查工作,对本案有处理决定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

书记员:

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人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

三、回避程序

1、回避的提出: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

2、回避决定程序

审判人员---院长、检察人员---检察长、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院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委员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分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驳回回避决定的救济程序

回避的复议: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有权复议一次(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回避决定的效力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其他人员:

暂停工作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控诉、辩护、审判)。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和法律进行申辩和反驳,提出有利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被指控犯罪进行反驳辩解,以防御刑事追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

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诉讼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权的行使、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己反驳、申辩、辩解。

注:

不受时间限制,作为公安机关只有义务保障,没有权力剥夺和侵犯。

2、委托辩护:

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注意:

委托辩护的时间(分公诉和自诉);谁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们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范围、检察院、法院要履行告知义务(三日之内)

3、指定辩护: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分应当指定(强行指定)和可以指定(任意指定)

应当指定情形:

1、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这类案件审理时按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

二、辩护人范围和数量

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团体:

指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数量:

委托辩护人人数为1—2人。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案例:

甲与乙是盗窃共犯,甲与丙是抢劫共犯,三人并案审理,根据是否是共犯关系,同一律师不能同为甲乙或同为甲丙的辩护人,但可以同为乙丙的辩护人。

下列人员不得为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的人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检、公、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但上述4、5、6、7规定的人员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受被告人委托的,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诉讼地位

1、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与出庭公诉的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2、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

3、这阶段律师的权限范围:

一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罪名;二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三是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四是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义务

1、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

2、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否聘请律师,经侦查机关批准;

3、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在场;

4、律师会见,凭相关手续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不需要通过侦查机关.(修正律师法)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了解)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律师享有独立权,其他辩护人只有经检察院和法院批准才行。

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享有)、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法庭调查与辩论)

代理申诉权、经被告同意,可提出上诉、其他权利(解除强制措施、拒绝辩护如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的)

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全面)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属性

刑事证据的三属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又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有八种形式:

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

1、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狭义物证)。

广义物证与人证相反,均属物证。

1.)外部特征:

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2.)物质属性:

质量、重量

3.)存在状态:

位置

二、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

2、书证特征:

A、表现形式及制作方式的多样性;B、直接证明性C、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3、物证与书证的比较

两者联系:

书证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式,属广义的物证范畴。

两者区别:

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以物品的自然属性或外部形态起证明作用

3、证人证言

1)作证义务;客观阐述,不是推测和分析;

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归为言词证据(人证)。

(2)出庭作证义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3)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薄谷开来不出庭理由)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关于证人保护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四、被害人陈述

与证人证言同属言词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对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和揭发。

2、特点:

1)真实的供述和有根据的辩解,可以成为证明案件的直接证据;2)有存在虚伪性的可能性;3)易反复,不稳定。

六、鉴定意见

1、特征: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只能是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倾向性的结论无效;3)仅限于涉案的科学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4)鉴定人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特点

笔录产生于案件发生之后。

笔录是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制作的。

笔录是对对象的状况以及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描述和如实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特点:

1)其形成、存储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2)高度的直观性;3)动态连续性;4)易被篡改、伪造,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难以发现。

四、理论分类

第一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

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也就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证据。

俗称第一手证据资料。

传来证据:

不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非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等中间环节获得,即第二手证据材料。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来源不同)

注意:

是否是原始、传来证据,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某一证据是复制品,但可能是原始证据。

如淫秽录像带母版和销售复制品,都是原始证据。

第二组:

言词、实物证据(又称人证物证)

按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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