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8通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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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8通风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

1.通风系统;

2.局部通风;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风安全监控;

6.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

8.防治自然发火;

9.通风设施;

10.综合防尘;

11.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五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80分及以上为二级矿井;达70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3.年度等级的确定:

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

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

6.在检查周期内,每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1人,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

死亡3人取消评级资格。

 

附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23)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得分

评分办法

一、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记录

20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该小项不得分;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每发现一处扣10分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和水采经公司(局)或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在此限)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t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t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20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不足不得分。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每发现—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现场检查

10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

5

风速超限,一处扣1分,风速不足,一处扣2分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或实测)

10

低于标准时,每低1%扣3分

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

5

巷道失修率高于标准时该小项不得分,严重失修率高于标准时,每超1%扣5分,一处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扣2分

8.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

5

按年度进行反风且效率符合要求的得满分;只检查反风设施没有进行反风的扣2分。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司(局)批准,矿井不反风的不扣分

9.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查阅记录或实测

5

有一台不符合标准或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发生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单台局部通风机要逐项检查,实测实量。

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大于20台的。

检查数量不少于刃%;使用台数在19—1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40%;使用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单台局部通风机的最低得分为该大项实得分)

20

不符合规定每处扣10分,未连锁的扣10分,发现循环风该项不得分

二、局部通风

2.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突矿井掘进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三专两闭锁”或选择性漏电保护,并每天有专人检查

同上

15

一处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5分。

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的加2分,但不超过该小项分

3.局部通风机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同上

10

发现无人管理该小项不得分。

未实行挂牌管理扣5分,牌板内容济全扣2分。

出现—次无计划停风扣2分

4.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同上

15

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扣5分,有衬垫仍然漏风一处扣2分。

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扣5分;未装消音器扣5分

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同上

15

出风口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该小项不得分。

巷道中风速不符合要求扣5分

6.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同上

10

按平均每百米有不合格接头数、破口数扣分,一处接头或破口扣2分

7.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同上

5

同上

合计

100

三、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

井下检查并查有关记录

20

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分,检查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有瓦斯积聚记录,有处理结果的不扣分)

2.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20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

15

井下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查记录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

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措施和排瞰记录

15

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或有措施未审批均扣10分,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

5.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等)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20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矿长或总工程师因事不能审阅报表,由其代理人审阅的不得分

6.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符合<规程)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

检查有关记录

10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

合计

100

四、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查现场和记录

10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同上

10

未建立制度及管理办法该小项不得分少一项制度扣5分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同上

15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同上

20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该小项不得分发现一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5.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同上

10

未执行停电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6.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要经公司(局)批准),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同上

15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7.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10

人员不足扣5分

8.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查现场和措施

10

无措施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五、通风安全监控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按<规程)158条对照检查有关图纸、设备台账及现场

20

高、突矿井未装备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未装备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该小项不得分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按<规程)第160条及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检查作业规程、图纸及现场

10

不符合规定每项每处扣2分低瓦斯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加2分,但不超过该小项得分

3.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

同上并检查地面中心站

10

不符合规定每项每处扣2分,采掘面监控设备不接断电和信号遥传每处各扣5分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携带式瓦斯检测仪器

按(规程)149条检查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5

每发现1人未捞带仪器扣2分

5.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

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检查记录和现场

10

未按时调校每台扣2分,误差超差扣3分,未使用校准气样扣5分

6.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按时打印报表

检查记录和现场

10

不符合规定每处每项扣2分。

不打印日报表、日报表矿长未签字扣5分,数据跟踪误差超差每点扣1分

7.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

检查记录、现场抽查

10

一台不完好该项不得分

8.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

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检查培训合格证

10

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扣5分,安全监测工不足扣5分,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扣5分

9.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检查现场

10

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5分,每个场所脏、乱扣2分

10.有设备仪表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季)报表,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

5

资料不全扣5分,资料中有一处错误扣2分

合计

100

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1.开采解放层,瓦斯抽放

20

2.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按<规程)进行预测预报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个工作面未预测扣5分

3.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按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进行作业

查防突措施、图纸、记录等有关资料、及现场抽查

20

一个采掘面不合标准,该小项不得分

4.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效果检验

现场抽查、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个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效果检验,该项不得分

5.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有经批准的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20

有一个采掘面不符合标准扣5分

6.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符合规定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无专门机构,该项不得分;资料不全或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5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经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未采取措施的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七、瓦斯抽放

1.按<规程)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

井下抽查:

查图纸,记录与有关资料。

预抽矿井,按煤炭公司(局)规定的提前预抽期检查,随采随抽的矿井抽放瓦斯工程,必须提前做好

10

凡不按规定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发现一个扣5分

2.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15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2分,一处未按时测,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未测定者该小项不得分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查有关记录

10

无专业队伍的该项不得分,人员不足或不能完成抽放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5分

4.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现场任意抽查和查记录

15

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

一处不合格扣1分

5.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处不合格扣5分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15

无计划或无批准的专门设计,该小项不得分。

未完成计划,按计划比例扣分,但不超过5分。

未按设计施工每发现一处扣5分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现场检查

5

一处不合格扣5分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10

不符合规定一条扣5分

9.瓦斯抽放矿井,按时完成抽放量计划,每一地面抽放站的年度瓦斯抽放量不小于100万m3。

预抽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0%;邻近层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5%。

采用混合抽放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查抽放记录、报表、现场实测

10

抽放量每小于计划1%扣1分;年抽放量小于100万m3,每小1%扣2分;有一项抽放率小于标准规定指标扣0.5分

合计

100

八、防治自然发火

1.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

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无发火史,不建立防灭火系统必须经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检查设计、措施、资料、现场

10

矿井无防灭火系统,该小项不得分。

防灭火的工作面或其他地点系统使用不正常,海面(处)扣5

2.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

10

无专门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不落实,发现一处扣5分

3.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

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密封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记录等,井下任意选点抽查

15

未按时预报,该小项不得分,少测一处或内容不全均扣5分

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

15

发现一处未处理扣5分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15

发现拖欠一个密闭扣5分

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的管理应按公司(局)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检查现场和资料

15

缺一张图、卡片扣5分,图卡每错一处扣1分,未按批准措施管理和启封火区,发现一条扣2分

7.无CO超限作业和自燃事故

按检查期内查记录

10

发现CO超限作业或发现明火或封闭工作面,该小项不得分。

冒烟一次扣5分

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品种、数量各公司(局)自定]

井下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10

未按标准设立消防材料库的该小项不得分。

器材不足的扣5分

合计

100

九、通风设施

永久设施(包括风门、密闭、风窗)

单个设施,按标准逐项实测实量。

全矿井任选点抽查,一般每采区不少于5个,全矿井不少于15个

单个设施都合格,该小项得满分,否则不得分通风设施分项得分,等于各单项设施得分之和除以其个数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0

2.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O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20

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米的裙边

20

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20

5.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乎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20

合计

100

临时设施:

(包括临时风门、临时密闭)

1.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0

2.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20

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20

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20

5.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风门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20

合计

永久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0

2.桥面子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20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10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2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10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10

合计

100

十、综合防尘

1.矿并主要运输道,采区回风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胶带斜井和胶带运输平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个三通阀门

检查防尘系统图和现场检查长度不少于全矿防尘管路长度的20%

15

发现一条巷道或一个地点无防尘管路扣5分,少设一个三通或阀门扣2分,平行的两条巷道,中间有横川联通(最长≯100m)已在一条巷道中安设防尘管路,且留有三通阀门,可不扣分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井下抽查

10

发现一处缺少设施扣5分,有设施使用不正常、不灵敏、不就位、不雾化扣2分

3.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

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放顶煤工作面设放顶煤自动同步喷雾

井下抽查

15

发现一处不能正常使用的扣2分未按要求装置喷雾扣5分

4.厚煤层及中厚煤层必须逢采必注,不注不采(分层开采的厚煤层第—分层必须注水,其他分层实行防火灌浆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司或局)批准可以不注水,薄煤层也要实行注水

井下抽查,查有关记录

10

全矿井不注水扣10分,一个面不注水扣5分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采区内巷道冲刷积尘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决定。

有定期冲刷,巷道的制度,并要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检查制度与下井检查相结合

10

发现一处积尘扣3分,没有冲刷巷道制度扣10分,一处不按时冲刷巷道扣3分,大巷不按规定刷白扣5分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井下检查

10

缺少一处隔爆设施扣5分,一处安装质量不合格扣2分,一处水量不够扣2分

7.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符合公司(局)的有关规定);各种记录、图纸、台账齐全,记录准确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10

制度不健全,扣5分;人员不足扣5分;发现有关资料一处不准确扣2分;资料不全扣5分

8.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每—矿井必须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有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

查阅记录

10

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化验、测定的,一项不合格扣5分,不进行呼吸性粉尘测定的,该项不得分;测尘仪器不合格扣5分

9.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10

少1%扣1分

合计

100

十一、管理制度

1.矿井有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其机构设置符合公司(局)和(规程)规定

调查、查阅资料

10

矿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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