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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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

年11月10日15时48分107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60周岁以上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9周岁-59

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下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三)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保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平衡衔接的原则。

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管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保险年度参保:

未成年居民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老年、成年居民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时一次缴纳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作为老年、成年居民和其他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保承办单位,负责上述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保登记、变更管理,基金征缴等参保工作,并发放《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

同时将办理的参保资料和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上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各学校、托幼机构作为在校未成年居民参保的承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在册幼儿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工作,并发放《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

同时将办理的参保资料和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年9月20日前上报、上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申请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承办单位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须全员申报参保。

第八条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额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折半计算。

未成年居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低保人员停止享受低保待遇后,不得按本办法继续参保,并应当从停止享受低保待遇次月起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其缴费年限折半计算。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为295元,个人缴纳215元,政府补助80元;属于低保及重残的困难人员个人缴纳55元,政府补助24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75元,政府补助120元。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为295元,个人缴纳255元,政府补助40元;属于低保及重残的困难人员个人缴纳175元,政府补助12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35元,政府补助60元。

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为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属于低保及重残的困难人员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助65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为295元,个

人不缴费,政府补助295元。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补助金额扣除省政府补助资金后,市县(区)政府按5:

5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每年参保申报缴费期后,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分别于每年2月和10月底将市、县(区)全部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除新出生婴儿、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新增学校学生外,其他城镇居民未在规定时间参保,或已经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在次年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

参保时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

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补充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

1.老年、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

2.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300元、200元、

1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老年、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45%、50%、55%。

60%、65%、70%。

2.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老年、成年居民为3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的,从第4年开始其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每年提高1%,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比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老年、成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

未成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

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糖尿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

第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一)老年、成年居民支付40%;

(二)未成年居民支付60%。

第二十条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老年、成年居民(不含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员)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元;未成年人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家庭缴纳,政府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老年居民支付80%,成年居

民支付70%;异地治疗的,老年居民支付70%,成年居民支付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

万元;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异地治疗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其中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承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2.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0.5万元)。

患特殊病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的,老年和成年居民5万元以下的费用(含5万元)按70%支付,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费用按60%支付;未成年人按70%支付。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定点资格的儿童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与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规定向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结算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城镇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到具有定点资格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根据病情需要也可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对于上级医疗机

构已经明确诊断、病情稳定且下级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疾病,上级医疗机构应及时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因病情需要或本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限制,需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急诊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到就近医院治疗。

如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持接诊医院的急诊病历资料、有效发票、医疗收费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患者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有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当的处罚提出申诉复议要求,有权对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同时要接受市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定期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调查核实的,可依法进行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预算安排,建立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落实参保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

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负责城镇低保和重度残疾居民的身份确认,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低保和残疾居民的动态数据。

各区(县)政府负责协调组织所属各街道、社区居民的参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经办、指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不退。

本办法实施当年内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三十五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建立风险调节金,用于调节和弥补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的风险。

当风险调节资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风险调节金。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未尽事宜,按照《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宾县、清原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

谢谢!

 

九歌•湘君屈原朗诵:

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而: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遭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1湘君:

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2君:

指湘君。

夷犹:

迟疑不决。

3蹇(jian3简):

发语词。

洲:

水中陆地。

4要眇(miao3秒):

美好的样子。

宜修:

恰到好处的修饰。

5沛:

水大而急。

桂舟:

桂木制成的船。

6沅湘:

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

不起波浪。

7夫:

语助词。

8参差:

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9飞龙:

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

北行。

—|

10邅(zhan1沾):

转变。

洞庭:

洞庭湖。

(11)薜荔:

蔓生香草。

柏(bo2伯):

通“箔”,帘子。

蕙:

香草名。

绸:

帷帐。

(12)荪:

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

短桨。

兰:

兰草:

旌:

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

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

遥远的水边。

(14)横:

横渡。

扬灵:

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15)极:

至,到达。

(15)女:

侍女。

婵媛:

眷念多情的样子。

(16)横:

横溢。

潺湲(yuan2援):

缓慢流动的样子。

(18)陫(pei2培)侧:

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

同“棹”,长桨。

枻(yi4弈):

短桨。

(20)斲(zhuo2琢)

砍。

(21)搴(qian1千)

拔取。

芙蓉:

荷花。

木末:

树梢。

(22)媒:

媒人。

劳:

徒劳。

(23)甚:

深厚。

轻绝:

轻易断绝。

(24)石濑:

石上急流。

浅(jian1间)浅:

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

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

交往。

(27)期:

相约。

不闲:

没有空闲。

(28)鼂(zhaol招):

同“朝”,早晨。

骋骛(wu4务):

急行。

皋:

水旁高地。

(29)弭(mi3米):

停止。

节:

策,马鞭。

渚:

水边。

(30)次:

止息。

(31)周:

周流。

(32)捐:

抛弃。

玦(juel决):

环形玉佩。

(33)遗(yi2仪):

留下。

佩:

佩饰。

醴(Ii3里):

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

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

香草名。

(35)遗(wei4味):

赠予。

下女:

指身边侍女。

(36)聊:

暂且。

容与:

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J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

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

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

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

时,“上问博士曰:

‘湘君何神?

’博士对曰:

‘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

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

子,但未涉及湘夫人。

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

对于这种解释。

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

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

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

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

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

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

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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