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844386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7.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考试笔记.docx

经济法考试笔记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的的来源是18世纪发过空想共产主义的摩莱里1755年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的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掉正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不重叠。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调整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

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生关系;民法:

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用不同:

经济法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见面责任和人生责任。

民法主要是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

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和直接。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经济法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2.有助于统一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

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1、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主体

2、经济法主体是存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对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竞争。

2、对异质市场,充分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由于经济实力。

的位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做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势主体应给予偏重保护。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做出关联性的制度安排。

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正效应,运用奖励性规范赋予当事人权利。

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法律一方面设置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和当事人对相关人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赋予相关人相应的权利。

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特征:

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职能:

辅助职能;干预与制约职能;协调职能

地位:

社会中间层主体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遵循的原则:

优势互补原则,承受能力原则;非均衡原则

三、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督

四、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

辅助的主要方式:

建议政府对某一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协助政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政策;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五、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

制约的主要方式:

对政府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出异议;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评价主体:

是指依法成立,并由具体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或者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

社会评价服务:

是指具有社会评价职能的主体所提供的关于市场主体的产品、服务、资产、行为、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级、价值、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服务。

特征:

公证性,中立性,专业性。

经济调节主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或事业单位。

包括:

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权主要: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权、经济调节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的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力。

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对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

包括:

货币发行的独占权,9基准利率的确定权,税种税率的决定权,汇率的调节权

市场中介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特征:

1、依法设立、

2、在经济运行中充当政府与市场普通主体之间的中间主体

3、所从事的事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服务(中间服务包括:

信息传到服务、协调管理服务、维护权益服务、交易促进服务)

4、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

行业中介组织即行业性中介组织,简称行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特征:

行业中介性;行业代表性;行业自治性;非营利性

市场监管法

价值是客体之于主体的有用性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公平。

其公平价值主要通过经济公平实现社会公平。

经济公平实质上是社会分配的公平。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

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公平:

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市场监管法的宗旨,是指市场监管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基于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其宗旨一方面要秉承法的特别是经济法的宗旨,另一方面又会秉承具有自身个性的宗旨,同时,市场监管法的宗旨,又是市场监管法调整对象在主客关系上的延伸,是市场监管法规范的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市场监管法初级宗旨主要是:

通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主要是:

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市场监管法原则:

首先要遵循法治国家依法而治的基本准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和宗旨,以及国内外市场监管实践相契合。

原则是:

监管法定原则,监管公平原则,监管绩效原则,和监管适度原则。

竞争法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分立式、合立式、综合式

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高度集中,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者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指定的《谢尔曼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

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垄断的危害,及反垄断的原因:

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产生作用的根本原因,竞争实现了各种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并促进经营者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提供更为优质廉价的产品。

而垄断协议会消弱甚至消除竞争,使得经营者满足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而不思革新;一些经营者结成联盟,会产生对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的排斥,;也增加了潜在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而价格的固定和市场的划分,使得来自消费者的市场压力减轻,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弱化。

总之,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目的在于损害、消灭已经存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

这显然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发展。

同时,市场支配力的滥用还表现为优势地位企业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同时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更加缺乏保证,这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

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深入生活过甚、对经济干预过度的弊病,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产生的根本原因;利益驱动也是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重要原因。

就法律规制而言,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企业的结合或者共谋等垄断行为或者状态本身不一定违法,而只有当该行为或者状态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是才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对垄断行为或状态的后果分析十分重要,如果最终后果限制了竞争,则为违法,最终后果促进竞争,则有利于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应认定为合法。

本身违法原则,仅就垄断行为或状态自身作出分析,能大大节约执法与司法资源,该原则还具有预防功效,大大减少了垄断出现的可能性,一定意义上属于事先预防,再就法律的功能来说,提供确定性的行为准则,给人们合理预期,是法律安全价值的体现。

本身违法原则,大大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在行为时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盲目带来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危害性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特点: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市交易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标志或其他虚假标识从市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

特征:

不当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限制竞争的实质。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受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救济性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七、接受教育权

八、获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九、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不作虚假宣传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立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原则

归责原则

1、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严格责任原则)

2、追究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有无过错。

对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组织体制

职责与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宏观上的、政策性的、指导性的和组织协调性的。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监管和商标监管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

瑕疵与缺陷

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俺去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

两者的异同

共同之处:

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区别:

一、在程度上,前小后大,或者前轻后重;二、可否接受:

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应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三、向谁索赔:

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致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五、诉讼时效: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广告法律制度

广告的具体准则是指:

各种广告应遵循的一些具体性标准和要求。

包括:

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和广告形式的具体准则。

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

1、广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

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3、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6、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广告监管

广告监管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总称。

它体现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目的在于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的监管是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广告监管模式:

国家主导型,即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模式。

主要体现是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

我的广告审查制度:

以广告审查制度为事前预防,以广告监测制度为事中监督,以查处违法广告为事后救济的动态监管机制。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活动。

它是广告监管中的事前预防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审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从而防止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

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员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管制度。

城市房地长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城市的政府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定的、纳入本城市一定时期内市政建设发展规划的控制区域。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双方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规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二级市场。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原则和宗旨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给经济与社会带来或增进公平、效率、秩序,因而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

公平价值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公平。

效率价值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秩序价值-----------------------------------------------------------------------------------秩序。

宏观调控法的宗旨:

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初级宗旨:

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进行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

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是指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所遵循的根本标准。

1、调控法定原则:

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公平原则:

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3、调控绩效原则:

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4、调控适度原则:

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的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自然基础,并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

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

资源权益关系;资源宏观调控关系;资源市场规制关系其他经济关系

资源资源法的原则

一、重要资源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原则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

三、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五、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六、开源节流的原则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这项原则是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石,是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方向的关键因素。

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税法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

(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职能;税收的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征税必须有确定的征收标准,同时必然带有强制性;税收活动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

税收活动时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杠杆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特征:

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的分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