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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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

JLYT-WZ-04-2014发布版本:

A

吉林油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Q/SY1281《物资仓储管理规范》、Q/SY1033《常用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规范》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仓储管理是指对库内物资和仓库设施设备及其布局等进行管理和规划,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提供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的管理。

发布日期:

2014年4月4日

实施日期:

2014年4月4日

本办法所说仓储管理,包括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所属单位物资供应站仓库以及所属单位基层站队库房或物资供应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合作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物资供应处(物资管理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物资管理部)是公司物资仓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油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四)协调公司积压物资调剂、报废、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员工培训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二)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与考核;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物资盘点和库存分析;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闲置积压物资调剂、利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内部物资仓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章仓储设施设备

第六条仓库应按照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Q/SY1281《物资仓储管理规范》建设、配置仓储设施、设备,并与其用途、功能相适宜,符合HSE管理要求。

第七条存放常用化学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应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仓库内所有库房、料场和料棚应有明显标识,具体执行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4.5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库房应根据所储物资的实际需要,按照GB17167和GB20901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按周期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实行彩标管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合格有效,标识齐全。

第四章物资接运

第十条铁路专用线接货。

(一)仓库接到铁路到货通知后,应做好接车准备工作,根据到货物资名称、数量合理确定卸车位置,力求缩短装卸搬运作业距离,准备好卸车的人力、机具等。

(二)卸车前应根据铁路货物运单及有关凭证,认真核对车次、车号是否相符,认真检查车况、货况。

卸车前、后及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

铅封损坏、苫盖存在异状、物资名称及规格不符、货物包装变形、损坏、受潮、污染等问题,应请铁路部门派人员复查,并取得相应记录(必要时拍照取证),以便划清责任。

(三)坚持二十四小时监卸接运。

卸车过程中接运人员应始终现场监卸,按物资性能、包装标记及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严禁野蛮作业。

危险、剧毒、爆炸物品、大型设备、超重超长物资、专列物资等到货时,除接运人员外,仓库领导、安全、设备管理人员也应到现场组织监卸,确保卸车过程中人身、设备和物资安全。

(四)接运人员对整车按件数到货的物资,认真清点件数和支、根数;整车到货的散积物资,按规定认真检尺、检方、检斤、点数,接卸完毕后认真填写到货记录,归集整理各种资料,及时与保管员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供应商送货。

供应商依据合同送货到库时,由验收人员和保管员直接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依据订货合同及送货明细表,认真核对物资名称及规格、数量,并对物资的外观质量进行初验。

若发现物资有短缺、损坏、变形、受潮等情况时,应与送货人一同核实,做好记录,对质次、损坏、变质、物资名称及规格不符的物资,应当场退交送货人,对实收数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到承运部门提货。

承运部门包括铁路车站、民航机场、水运码头及邮局等。

提运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按时到指定地点提货,并在当日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到车站提货。

提货人员应根据铁路运单或提货通知单,认真核对供货单位、物资名称及规格、数量(箱、件、捆)是否相符,并进行物资外观检查,如包装封印是否完好,有无损坏、受潮、散捆、松捆、货物受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场要求车站共同查验,属承运部门责任,应由承运部门出具商务记录,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提货。

(二)提取邮包、航包。

提货人员应根据提货通知单,认真核对供货单位、货物名称及规格、包件号码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如发现破损、受潮、污染、手感货物有损坏等情况,应当场要求与承运方共同开包查验、核实并出具商务记录,划清责任后方可提货。

第十三条到供货单位提货。

到供货单位提货时,应将提货与物资的初验结合起来同时进行。

提货时应现场检查物资的外观质量、包装、随货资料等,对数量进行点件、检尺或过磅,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后,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一同接收回库。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从物资供应处领料或自采的物资,由材料员或采购员与保管员办理交接。

第五章物资验收入库

第十五条物资验收职责。

(一)物资供应处质检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物资质量工作,对必检物资实施理化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负责到库物资的数量、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负责必检物资的报检。

(三)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从物资供应处领取的物资、直达料以及自采物资的数量、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以及合同条款中对质量有特殊约定的物资,由所属单位物资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技术、物资采购等有关部门,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现场联合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参与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进口物资由进出口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物资验收依据。

(一)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依据订货合同对到库物资进行验收。

(二)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从器材总库领取的物资依据物资调拨单进行验收;直达料和下放采购物资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三)所属单位基层站队从物资部门领取的物资依据物资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库单进行验收。

(四)对于因抗洪、抢险、救灾以及设备抢修等生产急需尚未签订合同的物资,依据“生产急需物资审批单”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物资验收时间要求。

物资到库后首先应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零星料3天、批量5天、整车7天、整列10天以内验收完,贵重物资和化学危险品随到随验。

第十八条物资数量验收。

到货物资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数量验收。

(一)计件物资的数量验收。

1.计件物资验收时应全部清点件数。

2.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不但要清点主机,还要清点随机的零部件和工具。

3.对数量大、定量包装、包装完好的物资可采取拆箱抽检,抽检比率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短少及质量问题,可不再抽检,但总件数应和发货数相符。

在抽检中发现问题时要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二)计重物资的数量验收。

计重物资验收时原则上应全部检斤计量。

1.不带包装的物资检斤率为100%。

2.带包装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

3.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按标量计算重量,并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单件重量。

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范围或全检。

4.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然后按标准的理论计算公式换算成重量。

5.贵重金属材料、剧毒物资100%检斤。

(三)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如木材、石料等,应按规定的计量方法全部进行检尺量方验收。

第十九条物资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

入库物资应全部进行资料及外观验收,内容包括:

物资包装、外观标识、物资名称及规格、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认证证书等。

机电产品外观质量验收执行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附录C。

(一)检查物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特别是精密、贵重器材、设备、液体和化工物资等),包装物不能起到防护作用或者包装物残损易引发产品质量改变的,则不能接收,并现场拍照留存。

(二)依据物资质量标准或技术协议对物资外观标识进行验收,检查物资的标牌、标志、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相关物资信息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是否与标准要求相符。

对于涉及强制认证等标识的物资必须符合强制认证的规定,否则视为不符合项。

(三)检查物资外观有无锈蚀、损坏、变形、受潮、霉变、虫蛀、老化及其它缺陷等,丝扣是否有保护等。

(四)检查物资名称及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标的、产品标准、入库单、运单、发货明细表等相符,如不相符则视为不合格物资,不得验收入库。

需要对规格型号进行测量的应做好测量记录,以证明验收过程采集数据的真实性,按照相应的标准误差范围换算值比对规格型号的实际测量值,以此来判定是否合格。

(五)检查随货同行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质单、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质量证明文件应是制造商出厂时携带的,严禁代理商、贸易商制作。

进口物资必须由供方提供有效商检证书及复印件。

(六)对于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CCC强制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验收时应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各省市质量监督局等网站,核实验证相关认证证书的真伪及时效性;油田化学剂需登录中油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主页,核实油田化学剂质量认可的时效性。

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与发证机构电话核实。

(七)对不宜打开包装、打开包装后难以恢复或打开包装后影响贮存或影响质量的物资,其数量及外观质量检验应与供应商、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物资品质检验。

物资品质检验是指对物资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检验。

(一)物资外观检验完毕后,对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必检物资(见Q/SY1474《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附录A),保管员应在物资到库后2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报检。

(二)质检部门依据产品标准和采购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办理物资入库的依据。

(三)物资质量检验工作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完成。

(四)直达料的验收检验具体执行《吉林油田公司直达料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物资的验收。

进口物资的检验方法与国内物资的检验内容和方法基本相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物资检验必须按合同和有关标准资料,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二)进口物资的数量,一般要全部检验。

(三)进口计重物资按合同规定计重。

(四)进口物资验收应关注验收的时效性,进口物资合同有要求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检验项目。

第二十二条物资验收记录。

物资验收完毕后,保管员应认真填写《物资到货验收记录》(附件1和附件2),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物资入库。

(一)物资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在当月办理入库手续。

由于生产急需尚未签订合同或检验结果没有出来无法办理入库手续的,应在合同签订完毕后或检验结果出来后一周内办理完入库手续。

(二)入库物资应建立《物资明细账》(附件3),登记物资料签,代储代销物资应建立代储帐。

(三)对于检尺过磅物资,应同时建立“物资尺码单”(附件4);

(四)随货同行的合格证、说明书、检验报告、材质单等原始资料,应随物一起保管。

第二十四条验收问题处理。

(一)到货物资证件资料不全,如没有产品合格证、应有生产许可证等而没有的,保管员应拒绝验收入库,同时填制《到货物资不能验收报告单》(附件5),上报业务部门和质检部门,按批示意见处理。

(二)物资验收时发生的合理计量差、运输损耗,填写相关“报告单”经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仓库按实收数量入库记账;超出合理计量差、损耗标准的损溢数量,填制《不能验收报告单》,上报业务部门和质检部门处理。

(三)对超计划、超合同数量到货但质量无问题的物资应通知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无计划、无合同到货、以及到库物资属于库存已有的积压、无动态物资,保管员不得验收入库,填制《不能验收报告单》,报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五)对验收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仓库应及时进行标识,隔离存放,妥善保管,做好记录,填制《不能验收报告单》,并在2日内报业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转质检部门签注最终处理意见,仓库按最终处理意见办理。

第六章物资保管保养

第二十五条保管员应熟悉所管物资的性能、属性、维护保养方法及保管要求。

第二十六条物资储存布局。

按仓库建筑布局和储存物资的属性,将不同类别物资分配到适当的储存保管地点,对各类物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小型型钢、优质钢材、有色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机械设备、零配件等,应存入普通库房。

(二)精密仪器仪表、电子器件、高精度量具及其它对存放温度有要求的物资,应存入保温库房。

(三)汽油、火工产品、压缩气体、毒性物品、化学危险品等,应分别设专库储存。

(四)中型钢材、优质木材、耐火砖、电缆、水泥等,应放入料棚保管。

(五)生铁锭块、毛坯、钢轨、大型型钢、铸铁管、中厚钢板、原木、野外作业设备等对风吹日晒和不同温度无明显变化的物资,可放在露天料场。

(六)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附录B《允许露天存放的物资目录》以外的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七条物资储存要求。

根据物资的理化性质、保管条件、自然属性等分类、分区合理储存。

(一)保管条件不同的物资(如要求温度、湿度条件),应分库储存。

(二)性质相互抵触或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资,应分库储存。

(三)消防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要分库储存。

第二十八条库存物资按不同的材质、规格、性能和要求做到分区、分类储存,实行“四号定位”,“五五摆放”,标识有效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四号定位。

库存物资应全部采用“四号定位”统一编号,便于盘点和发料。

(一)库内物资按照“库号、架号(区号)、层号(排号)、位号”进行编号,料场物资按照“场号、区号、排号、位号”进行编号。

(二)编号顺序应做到架号、排号自左向右顺序编排;料架层号由上向下顺序编排;位号自临作业通道一侧的架头向里编排;一个货架两面用时应按两个货架编号。

(三)对数量大的物资,可设立副货位,主副货位都应有定位号,主货位摆零,副货位存整,主货位注明全部数量,副货位注明货位实际数量,帐页上只标注主货位的“四号定位”号。

第三十条五五摆放。

物资摆放应做到横竖成行,过目成数,方便发料和清点。

有包装标记的按标记要求放置,并将包装标记朝过道放置。

(一)库房物资的堆码。

1.库房地面应夯实、平坦、坚固耐摩擦。

2.库房垛距不少于100cm;料垛与墙、柱的距离应不小于30cm;顶距一般为不少于30cm;垛底应垫高10cm以上;出入库运输通道应不小于150cm。

3.物资摆放具体要求是“上轻下重、左整右零、后整前零、下整上零、副整主零”。

(二)料棚物资的堆码。

1.料棚场地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排水管道等排水系统,料棚内堆码的地坪应高于料棚地面。

2.垛与垛间或垛与柱间距离应不小于50cm;垛底应垫高20cm以上。

(三)料场物资的分类堆码。

1.露天料场地面要满足堆存物资的承载要求,达到夯实、平坦、干燥无积水、无杂草,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堆码场地应高于四周地面。

2.料场储存物资应进行必要的上盖下垫,苫盖材料应符合防水、防火要求,垛顶应平整,避免积水而渗入垛内,垛底的垫木、石墩不可露在苫盖材料的外面,苫盖物苫好后,要拴扎牢靠。

下垫应达到不受水浸或潮湿,通风良好。

3.料场垛间距不得小于100cm;货垛应垫高30cm以上。

第三十一条具有有效期限物资的管理。

(一)具有有效期限的物资,要严格按产品标注的储存时间,进行有效标识,记清出厂和进库日期;

(二)具有有效期限的物资,保管员应在到期前3个月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处理,确保物资在有效期内发挥作用,避免造成物资损失;

(三)到期没有出库且无法进行调剂处理、退换时,保管员应列出物资明细,注明到期日期,以备复检或等待处理。

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管理执行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要求。

接触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维护保养。

(一)仓库应保持库容整洁、清洁卫生,库内不准存放与所管物资无关的物品;

(二)库房应配置温湿度计,随时监视和测量库内温度和相对湿度;

(三)根据不同物资属性,分别采取包装维护、除锈、防锈、防虫害、防鼠害、温湿度控制等方法,按保养周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物资维护保养记录》(附件6),保证库存物资质量完好;

(四)常用物资的保管保养,具体执行Q/SY1033《常用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规范》及Q/SY1123《物资仓储技术规范》;

(五)对于天然气、CO2等项目所需的重点物资要特殊标记,进行特殊储存保管,确保质量完好。

第三十四条巡回检查。

(一)保管员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物资和保管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里;

(二)库房应建立《巡回检查记录》(附件7)并认真填写;

(二)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质量:

查库存物资的质量有无变化;

2.查数量:

查物资的数量是否准确、核对帐、卡、物是否一致。

3.查保管条件:

查各种物资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的保管要求;

4.查计量器具:

查计量器具是否完好准确,使用与保养是否合理;

5.查安全与消防:

查安全与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保管员日常对有收发动态的物资应实行永续盘点,随时核对物资账实是否相符、质量是否有异常等,如发生被盗、损坏、数量损益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按事故、储损、计量差、盈亏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库存中拒付货款的物资、待退(换)物资、以及质量不合格物资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发放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库外设库,不得将盈余、帐外物资隐匿或转移到其它地方规避检查。

第七章物资发放出库

第三十八条物资发放出库原则:

(一)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

(二)包装简易的物资先出;

(三)保管条件差的物资先出;

(四)易变质的物资先出;

(五)有储存期的物资要在有效期限内发出。

第三十九条物资发放出库程序。

物资出库应遵循一查库存、二动料签、三点交、四复核的程序。

第四十条物资发放出库的要求。

(一)保管员应坚持现场发料;

(二)发料前认真审核发料单联数是否齐全,与发料库是否相符,印章、签字是否齐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单价、金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方可发料;

(三)保管员严格按出库单所列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发料,不准私自涂改、调换、借用,多发或少发,属于检尺、过磅的物资实发数和应发数在尾数上允许有量差,但量差最多不得超过±5%;

(四)物资出库时,随货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质单、质检报告单等技术资料必须配套发放,一批到达分批发出的物资,其技术资料应复印随料发放;

(五)发成套设备,主、附机必须配套并交清备件、工具及随机技术资料;

(六)各种精密的仪器仪表、配件、小型设备等应有包装要求的物资不准裸露发放;

(七)整体器材需要切割、截料、分箱、分包零发时,保管员按数发放后应封口扎头、保持器材完好无损;

(八)发放易燃易挥发及不宜倒置、震动的易碎器材,必须分别包装,标志明显,合理搬运;

(九)对于临近储存期限的特种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登高器具、涉及民生及公共安全的物资,发放前应重新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四十一条物资发放出库手续。

(一)物资出库应凭正式发料凭证,不得无单证发料或“白条子”发料;

(二)各类危险品(如声纳弹、剧毒品等)出库时,除履行正常手续外,还必须有领料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的介绍信;

(三)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因停电、系统故障、节假日等原因无法办理正式出库手续,如生产急需,领料单位可填写《物资临时出库审批单》(附件8),办理物资临时出库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再补办正式出库手续;

(四)采购物资到货后,遇生产急需来不及进行入库检验或检验结论尚未做出时,对其中可追溯的产品采取紧急放行,填写“紧急放行物资申请表”。

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征得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同意,签字确认,工程技术人员承担未检验的相应风险;使用单位应对紧急放行物资进行跟踪,填写并保持紧急放行物资使用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视质量影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五)夜间领料时应凭调度指令办理物资临时出库,领用单位应在一周内补办正式出库手续;

(六)对于必检物资,在检测结果未出具之前,原则上不准发料,如生产急需必须领料时,所属单位需填写《紧急放行物资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发料。

对于紧急放行的物资,所属单位应建立物资使用记录,并附在紧急放行单后面,以备将来查证。

(七)物资出库时门卫应按出门证认真核对,严格检查,确认无问题方可放行;

(八)直达料出库结算执行《吉林油田公司直达料管理规定》;

(九)一单多车或不能一次性拉运出库的物资,保管员应填制《大宗材料出库记录单》(附件9),实行逐次分割发料。

《大宗材料出库记录单》有效期限为1个月,过期作废,剩余数量应办理退库手续,需继续领料的应重新办理出库手续。

(十)各单位基层站队在发放物资时应办理“二次出库”手续,基层站队班组应建立《班组物资消耗记录》(附件10),认真登记物资使用消耗情况。

第四十二条到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领料或办理物资出库手续的必须是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材料员,不得委托物资管理部门以外的人员到供应处代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四十三条当月使用的物资应在当月办理完出库结算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进入当期成本或投资。

第八章物资退库

第四十四条物资退库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同意可以办理物资退库:

(一)错发、错领的物资;

(二)工程项目计划变更,已出库又不需要的物资;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剩余的物资;

(四)因物资质量问题,用户要求退库的物资。

第四十五条物资退库手续(所属单位供应站向物资供应处退库)。

(一)器材总库保管员填制纸质“退货物资申请单”,并标明退料原因,经管理员、仓库负责人、业务员以及业务科长签字审批。

(二)退料单位凭审批后的“退货物资申请单”向原发料仓库退货,保管员对退库物资进行验收,属于必检物资的应重新报检。

(三)退库物资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在ERP系统里填制退料单并打印,经器材总库财务稽核盖章并在ERP系统里确认后,器材总库保管员在ERP里办理退料入库手续。

(四)已办理领料手续尚未提料需要退款的,由器材总库保管员填制纸质“物料凭证冲销申请单”,其余手续同实物退库手续。

第四十六条物资退库要求。

(一)物资实物退库必须向原发料仓库退货,所退物资应是原发料库发出的物资。

退库物资应保持其完好无损,附件、工具、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二)所属单位在物资供应处已交款尚未提料的调拨单过月作废,器材总库不予发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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