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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

个人所得税,在国外被戏称为“罗宾汉税”,也就是“劫富济贫”式的税种,其目的也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多年以前就有人呼吁个税征点改革,甚至于有不少城市在进行着“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实际操作,如今改革方案终于浮出水面。

欣喜之余,又有些许的失望。

此次只是对于25年来未曾改变的扣税标准进行了小幅提高。

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与税收制度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渐丧失等弊端却仍然存在。

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等方面入手。

而且我国的个税改革还可以适当借鉴一下外国的改革经验。

我们相信:

通过不断的改革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将得到不断完善,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实现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渐和国际接轨。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纳税改革

Abstract

PersonalincometaxisbeencalledRobinHoodTaxbytheabroad,isalsothetaxof"robthewealthytoaidtheneedy",itspurposealsowantstosupporttosomeextentsocietyoffair,right.Someonehadadvertisedtoreformtaxforseveralyearsago,fewcitiescarryonbreachingprescriptivereformeven,nowthereformisfloatingasurface.Remainingofthedelight,butthedisappointmentisexisted.Thistimeisjustraisedthestandardof"deductexpenses"whichhavebeenneverchangedfor25years.However,becauseofsocietyeconomyenvironmentofvarietyandrevenuefromtaxsystemconstructionoflagandtherevenuefromtaxadvertisefortotakecareoftiredetc,ourcountrypersonalincometaxshouldhaveofthefunctioncannotgetfullofexertive,personalincometaxstealstoleakthephenomenonwidespreadexistence,personalincometaxsharesarevenuefromtaxtotalamountspecificweighttoadvertiseforacontroldegreeoverlowandpersonalincometaxnotsound,revenuefromtax'sregulatingthefunctionofthegapbetweenrichandpoorislosinggraduallyetc.,theirregularitystillexists.Therefore,personalincometaxreformcandeductstandardfromreasonablestructureexpensesofthedesigntaxrate,strengtheningtaxpayertopaytaxbylawofconsciousnessandlegalsystemidea,personalperfectreputationsystemetc.commences.Andthetaxreformofourcountrycanalsobeappropriatetodrawlessonsfromonceforeignreformexperience.Webelieve:

withacontinuousreformdevelopment,ourcountrywillgettothemanagementofpersonalincometaxcontinuouslyperfect,realbodynowrevenuefromtaxoffair,reasonableburdenprinciple,therevenuefromtaxwhichcarriesoutanourcountryadvertisesfortubemodetobeinlinewithnationsgradually.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taxation;taxreform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最初的目的是解决战争经费的来源,当时政府规定,按照个人的收入状况,每人要向政府缴收入税,富有的人缴纳的税款高一些,贫穷的人缴纳的税款少一些。

后来人们发现向个人征收所得税,不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还可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缩小国民间个人收入的差距,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稳定器”。

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基广、弹性大及调节个人收入等特点,继英国之后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发展,成为许多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在45%左右,边际税率一般在40%左右,但发达国家低档税率一般都比中国高,如一些欧洲发达国家的最低一档税率大概都在20%以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

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

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个人所得税概述

1.1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区别不同类型所得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与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其中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例如(图1-1):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图1-1

又:

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图1-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图1-2

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例如: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法确定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高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都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2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

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

  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

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简称“收入功能”)。

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简称“调节功能”)[2]。

  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

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

只有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场所;只有组织的收入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

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从属的。

  首先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国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几乎占到半壁江山。

2000年经合组织(OECD)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51%[3]。

个人所得税第二个功能就是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常把个人所得税称为“罗宾汉税种”,意思是说个人所得税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并且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

比如美国高收入者就是该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

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可见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加入到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适当调节的杠杆体系中,与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险税等其它税收手段和税收以外的其它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一起对收入分配特别是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引起的过高的收入差别进行适当调节,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

但,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工资外收入的差距,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比例为52.7%,个体户缴纳的比例为29%,两项合计超过80%.加上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进入预算一般项目,用于政府开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几乎没有,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来加以改变。

1.3中国个人所得税25年改革与发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提出,原名称叫“薪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该税未曾出台就被搁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党中央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我国的税收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0年,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法》。

由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外籍个人来华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情况不断增多,我国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来华转让技术专利以及租赁财产等取得的六项所得征税。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800元,按月计征;其它五项所得都实行20%的税率,按次计征。

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

为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我国于1986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征税对象,将总收入减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计税前列支的其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当时实行7%-60%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管理上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同时对年收入达到5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加征“实质40%”的税收。

第三阶段:

改革开发后,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避免个人收入过高,1986年9月25日,对中国公民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

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包转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专利与非专利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它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适用20%-60%的五级全额累进税率,扣除标准为400元。

第四阶段:

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和确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发展,使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

“个人所得税”、“城乡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并存的局面,难以适应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一个月之后,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

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最后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4]。

从此揭开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篇章。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2.1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

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

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

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

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他们没有法律责任。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

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

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

就连我国周边的国家,例如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也大大超过我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上千亿元[5]。

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

有资料,前几年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居民中,仅有12%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

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2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

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

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

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

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及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也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

例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000元。

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5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500元组成。

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每月应纳税额为20元,乙每月不需要纳税。

甲的收入只有一项工薪所得,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两项组成,每项收入都没有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

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900元时,应纳税额为20元〔(90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月收入总额为2400元,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均为劳动性所得,性质相同,税负却相差甚远。

而且由于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主动纳税申报的状况很不理想。

,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

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

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

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2006年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7]。

为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偏低,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然而即使现在新修订的1600元的扣除额,个人仍然认为前瞻性不足。

有学者就认为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也是可行的。

又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

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

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

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115元。

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

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

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

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

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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