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在工程中的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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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在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承包商在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1、引言

近年来我国投资发展很快,基本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安全就是其中之一。

建筑安全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建筑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

由于事关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世界各国都花大力气立法定规,投入财力用强制手段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在探索建立能够鼓励承包商主动自觉地加强在工程中的安全体系。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下,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环境。

针对建筑生产安全管理状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

2.1、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

在现在的施工现场,很多部门和企业领导仍然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

有的把安全与技术、安全与生产隔离开来,有的还停留在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设好安全网、做好临边洞口防护上,没有意识到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如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的特点和建筑业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性行业;没有意识到强制性标准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意识到安全工作应贯穿整个建筑施工活动的始终。

安全生产工作还没有纳入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

因此,很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安全防护投入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得不到消除,事故频繁发生。

2.2、安全监督管理仍然薄弱。

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步伐缓慢,执法队伍不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经费没有解决,依法监督工作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和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业务知识、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水平不适应需要。

一些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撤销了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

2.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不少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空话、套话和废话多,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少。

如安全员岗位责任制,既没有明确本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应具备的业务知识,也没有明确本岗位工作标准,奖惩不明确,结果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行同虚设,无法落实。

 

2.4、以包代管,安全管理薄弱。

 

  很多工程项目都是低价中标,中标企业为了取得利润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有的中标企业虽然成立了项目班子,但只管协调、收费和整理资料以便交工使用,施工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

分包单位为了抢工期,为了节约资金一切从简,工程项目即使有施工组织设计也只是为投标而编制的,不是用于指导施工的。

至于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三级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活动、安全检查、防护用品、安全措施等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也只是走走形式。

劳务工的班组长就是带领施工的施工员不再另配专职施工员。

还有的企业为了谋取利润搞挂靠卖牌子。

 

2.5、施工隐患严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不少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时,依据不清,一些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体现出来。

在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方面,不少施工单位的设计计算不全面,施工方案的内容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牺牲必要的安全措施,加上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人员不按规范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仍然突出。

2.6、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

 

  当前,很多工程项目不论具有多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中标,基本是由在劳务市场上招聘来的民工施工。

这些民工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就连入场的三级教育也往往是走形式,特别是对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

再有就是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

2.7、管理形式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现在建筑业飞速发展,不同地区的情况大不一样。

一些管理形式逐渐跟不上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

我国一般是实行业主与承包商分开管理模式。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的一些新的模式传入我国,并逐渐被我国同行所接受。

如BT模式、BOT模式。

这就需要我们各个部门及时跟进,及时调整管理形式。

一些家长制作风、唯我中心的制度该改改,以往的管理形式只能给施工活动带来被动。

施工单位及时与外界沟通,拿出有利于施工的管理形式。

才能跟上不断变化的新形势。

3、我国对建筑生产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及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施工要求,确保我国的建筑生产安全。

在我国建筑业第一大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用16条的篇幅明确规定了参与建筑产品生产各个方面在安全管理中的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各个参与方在建筑安全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设计单位,第三十七条,落实了设计单位对建筑物功能、结构的安全应付的责任;

对建设单位,第四十二、四十九条,落实了建设单位为建筑安全应做事项;

对建筑企业,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条,落实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关系等等。

国务院2003年11月12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国务院196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其内容重点加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的要求。

建设部1992年颁布的《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了在高处作业的各个方面的安全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证了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了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证了建筑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4、建筑施工活动中常见的安全事故及原因分析 

4.1、建筑施工活动中常见的安全事故

据权威部门报道,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

下面是发生在近期的两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

2004年9月1日,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化教育中心工程工地,在浇筑门厅屋面梁板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突然垮塌,致使正在进行浇筑作业的22名施工人员从18m高度坠落,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14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2004年9月20日昆明市北京路污水管网工程工地,在顶管施工进行管道内清运土方作业时,3名施工人员昏倒在距竖井38m处管道内,管道外面的施工人员发现后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管道内施救,共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总体来说事故类型仍以“五大伤害"为主。

全国的建筑施工事故中,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和触电事故次数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其中又以高处坠落事故为主,占事故总数50%以上。

从事故发生的工程类型来看,以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为主。

2004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发生在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达总数70%以上,从事故发生地域来看,城市居多。

 

  2004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在城市中发生的事故起数占总数的61.9%,死亡总人数占总数的65.14%。

4.2、建筑施工中易发生安全事故部位

面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安全事故部位,其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措施、施工方案等是否完整对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2.1、土方工程:

(1)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2)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3)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5)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6)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7)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2.2、脚手架:

(1)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2)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3)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4)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5)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4.2.3、模板施工:

(1)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2)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3)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4)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4.2.4、高处作业:

(1)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2)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3)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2.5、交叉作业:

(1)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2)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3)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4.2.6、塔式起重机: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2)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3)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4)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5)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4.2.7、临时用电:

(1)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2)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3)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4)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5)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6)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7)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4.3、建筑施工活动安全事故的原因

残酷的教训一次次向建筑业敲响了警钟,也一再拷问我们:

为什么建筑安全事故屡禁不止?

面对当前如此严峻的安全局面,我们该怎么办?

 

任何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其深刻原因的,结合我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我自己认为,引发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三大类。

4.3.1、建筑施工活动安全事故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物、环境以及人的不安全状态的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老化不良,材料质量不合格等等。

它们构成了施工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其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为安全事故。

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自然的不安全状态会和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增加施工难度,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引起工人的情绪变化、增加其疲劳强度,这些都使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大。

人的不安全状态通常是指工人生理状态不稳定或处于病理状态,也包括工人的技能不熟悉、知识水平不够,甚至还包括工人的性格是否适合本职工作。

这些因素都会引起工人大脑意识水平的变化从而影响他的正常反应,造成建筑安全事故。

4.3.2、建筑施工活动安全事故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建筑安全管理缺陷和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建筑安全管理缺陷包括技术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防范措施不当、管理责任不明确等。

比如:

劳动组织不合理会造成施工场地狭小、相互干扰,从而引起交错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责任不明确进一步可以分为承包商责任不明确和业主责任不明确,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为工人投保,但投保只是转移了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风险,并没有实质上减少建筑工人的风险,相反有时却削弱了承包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承包商的责任;对业主责任不明确,主要体现在有时业主只关心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等问题,经常要求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忽视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状况,而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业主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

这些因素均为建筑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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