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无菌医疗器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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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无菌医疗器械

附录2

植入性医疗器械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

1.1本附录适用于植入性的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但不适用于组织工程植入物中生物技术组成部分和除齿科种植体外的其他齿科植入物。

1.2本附录是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3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其生产环境的设置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2.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2.2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3从事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4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5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6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设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7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8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9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2.10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2.11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2.12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13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安全门应当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2.14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2.15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斯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斯卡,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相同级别洁净室(区)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2.16主要与骨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7主要与组织和组织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8主要与血液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9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零部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20与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

2.21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2.22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

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2.23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

级 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m3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浮游菌/m3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0

5

l

10,000级

350,0O0

2,000

100

3

1OO,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2.24对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应当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确保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

2.25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2.26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的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2.27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的用水点。

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2.28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2.29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和消毒或灭菌。

2.30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2.3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所需供体采购应当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与供方签订采购协议书,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价,并有详细的采购信息记录。

2.32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性供体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对所需供体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进行安全性控制并保存资料,应当制定灭活或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的工艺文件,该文件需经验证并保留验证报告。

2.33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动物定点供应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在协议中应当载明供体的质量要求,并保存供应单位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

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体的可追溯性文件和记录。

2.34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需供体进行严格筛查,应当建立供体筛查技术要求,并保存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

2.35植入性的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供者志愿捐献书。

在志愿捐献书中,应当明确供者所捐献组织的实际用途,并经供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确认。

对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的同种异体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与其合作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或其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

2.36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

2.37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作好记录。

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38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2.39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2.40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2.41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2.42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当形成的记录。

  2.43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44应当建立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

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2.45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2.46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要求的记录。

在规定可追溯性要求的记录时,应当包括可能导致最终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的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记录。

2.47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批代码(批号)或系列号,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如果标记会影响产品的预期性能,或因产品体积或物理特性难以清晰标记,上述信息可以使用标签或其他方法标示。

2.48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并在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2.49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在规定的净化或清洁条件下进行末道清洗和包装,清洗水质至少为纯化水,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降低微生物污染。

其包装应当能保持其产品不发生锈蚀、霉变、蜕变等性质变化,应适宜企业所用的灭菌方法。

2.50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供体的控制、防护、试验及处理提供有效保障措施。

对于涉及到生物安全性的有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企业应当保存所有与生产有关的控制记录。

2.51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污染。

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的动物和人体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记录。

2.52用于生产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熏蒸和消毒。

2.53生产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当选择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54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55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2.56应当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测。

2.57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

2.58应当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按批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

检验记录应当载明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2.59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等进行留样,并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2.60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

企业应当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

2.61应当制定对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分析研究的规定并形成文件。

在获得取出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后,企业应当对其分析研究,了解植入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以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产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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