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878298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招标师考试 法律法规难点.docx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难点

重点的时间安排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适用于所有项目,包括自行招标,从次日计算)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自行招标不受这个时间的限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所有项目)

按照《条例》第57条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按照《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3号令:

工程和货物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不超过10万元。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如果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例外情形(法定不招标的情形)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按照《条例》第9条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而不适宜招标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并且他人承担的话,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旧机电产品;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3号令新规)

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投标文件格式、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投标文件的构成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工程建设货物项目:

1)投标函;2)投标一览表;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投标保证金;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投标书格式;2)开标一览表;3)投标分项报价表;4)产品说明一览表;5)技术规格偏离表;6)商务条款偏离表;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9)资格证明格式;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12)信用证样本;13)其他所需资料。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一般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

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④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⑤现金;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②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3)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的原则和程序

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综合评估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量化后,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综合评价法

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

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技术:

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服务及其他:

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

性价比法

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程序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符合性检查、商务、技术、价格评标

2)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

初步评审、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a、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b、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c、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d、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否决投标

按照《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两者有其一是有效的)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邀请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当给予否决。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

①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③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

①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②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⑥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无投标人公章的;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重新招标

(1)《条例》规定重新招标的情形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适用于所有项目)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5)投标人少于3个的,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3个条文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形:

①第34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②第28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形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①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2)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①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②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③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