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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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激励自主创新,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推动产业转调升级,根据省、市专利扶持政策和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凡开发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常住居所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址在本区内,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际专利资助;

(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专利大户奖励;

(五)获奖专利奖励;

(六)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500元,授权后资助4500元,对通过具有国家资质专利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授权后再增加2000元。

优先资助电子申请。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照烟开[2013]4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及实施细则资助比例执行(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延伸备案专利)。

(三)授权后维持时间五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一个专利权人每年资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专利大户:

对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授权超过30件的企事业单位,奖励20万元;申请超过40件、授权超过20件,奖励10万元;申请超过20件、授权超过10件,奖励5万元。

(二)获奖专利: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按照烟开[2013]4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实施细则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对同一项专利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不重复奖励。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将奖励资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优势企业,按照烟开[2013]4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及实施细则奖励;对认定的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同一企业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不重复奖励。

(四)对在本区注册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每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件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多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对区内专利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扶持资金并要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专利权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资金一并视为对该专利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报专利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台开发区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报申请阶段资助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后申报资助的,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维持时间五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申报资助的,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资助当年的专利年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属单位的,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专利权人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报专利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台开发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专利大户提供:

1、本年度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2、本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获奖专利提供专利评选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对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件的代理机构,提供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每年的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专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烟开财[200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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