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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住所: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农业全程机械化服务、土地托管、土地连片承租种植、机械化智能植保、机械化种植、机械化收获、机械化施肥、机耕、节水灌溉、烘干保鲜、农业机械销售、农业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

其他非单位成员0名,所占比例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

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

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

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

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

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

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任

期5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

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

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

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

市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

三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

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

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

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

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

另有到足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

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答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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