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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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新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

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

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

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

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列入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科技创新平台配套资助

  企业设立的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配套资助100万元;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载体项目配套资助

  通过国家、省、市认定并获得资助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专业产业园区),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项目业主单位配套资助;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100万元;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创业配套资助

  高层次人才来新区创业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新区按1:

1比例进行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奖励项目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类经贸、科技奖励的企业,按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配套资助

  对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相关规定,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并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企业,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研发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省、市资助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

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审批。

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七条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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