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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汇报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汇报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汇报

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董子畅)记者5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了患者的实际困难,让贫困患者在突发疾病时不再担心费用,能放心接受治疗,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的急救欠费压力,让医务人员专心抢救患者,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救急难”和“兜底”作用初步显现。

为解决身份不明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中国官方2013年2月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中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该制度着眼于困难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上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在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14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同时,地方财政共配套了3.8亿元。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全国各医疗机构共救助患者32.9万人,申请资金16.0亿元。

(完)

【篇2:

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项督查汇报材料】

xxxx附属医院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项督查

汇报材料

衷心感谢各位领导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

现将我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牢记责任、勇敢担当

我院地处xxx路与xxx路交汇处,东接xx国道、xx高速、xxx干道等交通枢纽,南临xxx、xxx、xxx等乡镇。

在诊疗活动中,我们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公共医疗领域主动承担社会主力军的角色,多年来,本着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的精神收治了大量的“三无”患者,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二、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为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科、保卫科、车伤科、农合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应急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协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推进院内应急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疾病应急救助,做到有预案、有组织、有落实、有反馈。

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规范的诊疗和救助程序,制定了《xxxx医院“三无”病人收治管理制度》,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规定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三无”病人,并应给予适当诊治,保障患者的基本人权。

(二)对于“三无”病人需住院治疗的,经报告后办理住院手续,费用由医院暂时承担,科室配合做好患者的收治和管理工作。

(三)如病情危重需进行有创操作、检查、手术等治疗时,在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由总值班或医务部人员代签,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保证患者得到基本的医疗救治。

(四)积极核查患者身份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确认属于“三无”病人的,对其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及时协助其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五)对无自理能力的,由院方出资,护理部配合雇佣护理人员。

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程序,我院多次组织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四、专人管理、如实申报

根据《xx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院医务部整理出“三无”病历x例、涉及费用xxx万余元,对每个病历均如实记

录、如实申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并主动核销部分“三无”病人的医疗救治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

我们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水平,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周边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事业做出应有的努力。

【篇3:

xx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流程图】

xx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流程图

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董子畅)记者5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了患者的实际困难,让贫困患者在突发疾病时不再担心费用,能放心接受治疗,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的急救欠费压力,让医务人员专心抢救患者,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救急难”和“兜底”作用初步显现。

为解决身份不明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中国官方2013年2月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中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该制度着眼于困难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上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在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14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同时,地方财政共配套了3.8亿元。

截至2014年12月26日,全国各医疗机构共救助患者32.9万人,申请资金16.0亿元。

(完)

第三章

基金支付范围

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应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不包括:

(一)普通门诊及普通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急救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诊急救期间的生活费用、急诊急救后的康复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

第四章

基金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简易申请程序

(一)医疗机构救助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城乡孤儿)患者(以下简称民政救助对象),可申请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一般申请程序

(一)医疗机构救助属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或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故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应申请一般程序。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规定的诊疗标准及诊疗规范开展救治,并报请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向公安和民政部门提出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申请。

2、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身份核查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

医院内设立警务室的,由警务室负责;尚未设立警务室的,由辖区内派出所负责。

3、对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故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通过当地街道或乡镇政府对患者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将患者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三)申请程序

1、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在就诊期内填报《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并向所辖地市(州)或县(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卫生计生部门应派员现场核查,确需核查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发函向同级公安或民政部门提出身份和支付能力核查申请,公安和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2、医疗机构根据核实后的患者身份及救治情况,填报《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并附病历及费用清单,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本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五章

基金审核支付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各地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医疗机构。

(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二)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欠费情况,定期填报《吉林省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3),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

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市(州)级和县(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完成核销工作后要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报送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xxxx附属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项督查

汇报材料

衷心感谢各位领导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

现将我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牢记责任、勇敢担当

我院地处xxx路与xxx路交汇处,东接xx国道、xx高速、xxx干道等交通枢纽,南临xxx、xxx、xxx等乡镇。

在诊疗活动中,我们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公共医疗领域主动承担社会主力军的角色,多年来,本着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的精神收治了大量的“三无”患者,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二、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为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科、保卫科、车伤科、农合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应急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协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推进院内应急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疾病应急救助,做到有预案、有组织、有落实、有反馈。

三、制度到位,规范操作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规范的诊疗和救助程序,制定了《xxxx医院“三无”病人收治管理制度》,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规定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三无”病人,并应给予适当诊治,保障患者的基本人权。

(二)对于“三无”病人需住院治疗的,经报告后办理住院手续,费用由医院暂时承担,科室配合做好患者的收治和管理工作。

(三)如病情危重需进行有创操作、检查、手术等治疗时,在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由总值班或医务部人员代签,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保证患者得到基本的医疗救治。

(四)积极核查患者身份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确认属于“三无”病人的,对其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及时协助其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五)对无自理能力的,由院方出资,护理部配合雇佣护理人员。

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程序,我院多次组织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四、专人管理、如实申报

根据《xx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医务部整理出“三无”病历x例、涉及费用xxx万余元,对每个病历均如实记录、如实申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并主动核销部分“三无”病人的医疗救治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

我们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水平,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周边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事业做出应有的努力。

X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项督查汇报材料

衷心感谢各位领导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

现将我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牢记责任、勇敢担当

我院地处XX东路与XX南路交汇处,东接XX国道、XX高速、XX城际干道等交通枢纽,南临XX、XX、XX等乡镇。

在诊疗活动中,我们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公共医疗领域主动承担社会主力军的角色,多年来,本着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的精神收治了大量的“三无”患者,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二、高度重视,组织到位

为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科、保卫科、车伤科、农合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应急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整合各方资源,组织协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推进院内应急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疾病应急救助,做到有预案、有组织、有落实、有反馈。

三、制度到位,规范操作

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规范的诊疗和救助程序,制定了《XX医院“三无”病人收治管理制度》,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规定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三无”病人,并应给予适当诊治,保障患者的基本人权。

(二)对于“三无”病人需住院治疗的,经报告后办理住院手续,费用由医院暂时承担,科室配合做好患者的收治和管理工作。

(三)如病情危重需进行有创操作、检查、手术等治疗时,在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由总值班或医务部人员代签,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保证患者得到基本的医疗救治。

(四)积极核查患者身份并将有关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确认属于“三无”病人的,对其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及时协助其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五)对无自理能力的,由院方出资,护理部配合雇佣护理人员。

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程序,我院多次组织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四、专人管理、如实申报

根据《XX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医务部整理出“三无”病历X例、涉及费用XX万余元,对每个病历均如实记录、如实申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并主动核销部分“三无”病人的医疗救治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

我们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水平,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周边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事业做出应有的努力。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基金效益,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

对收治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三条

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四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卫生局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红十字会、县医学会等部门参与的议事决策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县合管中心为县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县级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负责接收县红十字会转交的捐赠款。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弃婴救治费用。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1-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三)弃婴的应急救治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应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七条

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治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确认患者身份,医疗机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将身份确认情况反馈收治医疗机构。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收治医院应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附件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申请

(一)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救助对象进行了急救。

(二)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医保、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委员。

-2-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疗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到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三)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后,按季度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上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四)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救治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

2.申请机构所在地派出所无法核实患者身份的声明或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患者所提供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社会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困难群体证明复印件;

3.急救费用清单;

4.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证明;

5.县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核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请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救助对象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

-3-

(二)医疗机构实施的急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

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及时安排收治医院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条批准

(一)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医疗机构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局书面申请复核。

县卫生局应当协调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双方,对申请材料重新进行审核,重新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支付

(一)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上报县卫生局规财股,由规财股进一步申核通过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救治费用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4-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卫生局、财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卫生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局和卫生局。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县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十五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5-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核实救助对象的身份,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6-第二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的款项,并根据捐赠人意向将捐赠款转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按职能要求并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开展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募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负责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等工作;协助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及医疗机构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委会)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对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由患者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签暑意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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