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劳动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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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合同法,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实际操作(冲突),制定的机关相同,效力相同同一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

新法优先适用,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职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各种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务员,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事业,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劳动者,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特殊主体: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外国人,经商的农民,企业职工,务农的农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企业就业的,劳动关系的特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甲建筑公司在为某企业施工时,其公司的乙职工不慎掉落一工具,将其同组的丙职工砸伤。

请问:

1、甲公司与乙之间的关系、甲公司与丙之间的关系是否劳动关系?

2、甲公司和某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乙、丙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特征,1、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2、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4、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用人单位发布招工简章或求职广告,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联系,双向选择,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签名(盖章)并办理备案手续,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的知情权,注意: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有权了解劳动者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等义务:

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工作内容、条件、时间、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权利:

有权了解劳动工作内容、条件、时间、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告知。

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实际提供劳动不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三种情况,第一种:

书面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第二种:

实际用工在前,书面合同签订在后;第三种:

实际用工开始,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例:

某公司招聘一名2009年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司与该生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劳动合同生效,公司于2009年7月前已经给这个学生办理了落户手续,但是2009年9月3日该生才来上班。

问:

1用工之日应该从何日开始计算?

2如果该生不来上班双方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分析:

问题一本案例属于劳动合同的签定之日在用工之日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管理提供劳动之日所以案例的问题一该大学生的用工之日应该为2009年9月3日。

分析二一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从约定。

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2009年7月1日即该劳动合同在2009年7月1日已将生效。

因为该合同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生效如果在此其间该大学生毁约不来上班的话。

用人单位只能将该劳动合同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追究因该生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的除外)用工之日一个月一年合法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问:

针对劳动合同法这个规定,你作为人事部门主管,该如何把握好合同的签订日期?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案例:

某甲于2009年2月1日入职某外贸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某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资30000元问:

某甲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9年3月1日开始向某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某甲30000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注意计算),小王,2008年2月1日,在服装厂工作,工资6000,未订合同,催公司公司未回应。

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定合同,薪水降为3000,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分析该案例怎么解决?

你知道吗?

答案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小王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王可获得从2008年3月起至2009年1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小王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法定必备条款,法定可备条款,

(一)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标准工作时间,某酒店的规定:

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

老板算出来的工作时间标清.flv,工作时间的种类,标准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150工资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

支付200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

支付300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小王在某制衣厂工作,月薪1500元。

2012年“五一”期间,因该厂赶制订单,小王被主管要求5月1日和5月2日加班两天。

在这两天里,小王可获得多少加班工资?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王的日工资:

150021.7569元5月1日的加班工资:

693207元5月2日的加班工资:

692138元小王的加班工资:

207138345元,返回,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10年的,年休假5天;10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

年休假,2008年1月1日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雇工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法定可备条款,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服务期条款,

(1)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试用期满,双方均无异议,被试用者即为单位的正式职工,试用期依法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试用期条款,(3)试用期期限的强制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008年,甲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期满2000。

3个月试用期已经履行,该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

你知道吗?

(4)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例如: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培训费包括有凭证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培训期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注意: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对已经履行部分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分析,某公司为公司员工张某支付培训费1万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3年后,张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问:

张某是否该支付违约金?

数额是多少?

解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1万/5年2年=4000元。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缺乏支付凭证证据的,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5)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保密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3、保密条款,非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用人单位采用了保密措施,

(1)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禁止同业竞争条款,五、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一)表现1.对内的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效力2.对外的效力:

依法设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

(二)有效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构成要件,(三)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依法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凡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将鉴证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劳动合同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四)无效劳动合同,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1、无效合同的种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全面履行原则

(2)亲自履行原则

(2)合法原则,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对危害声明安全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一、劳动合同履行,二、劳动合同的续订1.原合同当事人不变续订合同时依法不应再约定试用期2.续订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3.续订只适用于法定范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续订还作了一些限制: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3.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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