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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8xmbz2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11-05-01实施

2010-09-06发布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thecompetenceof

worksafetytestingandinspectingorganizations

(ISO/IEC17025:

2005,MOD)

(送审稿)

AQ8006-2010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13.100

C65

备案号:

m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管理要求3

4.1组织3

4.2管理体系4

4.3文件控制5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6

4.5检测检验的分包6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7

4.7服务客户7

4.8申诉与投诉8

4.9不符合工作的控制8

4.10改进8

4.11纠正措施8

4.12预防措施9

4.13记录的控制9

4.14内部审核10

4.15管理评审10

5技术要求11

5.1总则11

5.2人员12

5.3设施和环境条件14

5.4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14

5.5仪器设备16

5.6测量溯源性18

5.7抽样19

5.8检测检验物品(样品)的处置19

5.9检测检验结果质量的保证20

5.10结果报告20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参考了ISO/IEC17020:

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行的一般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为基础,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有关要求。

与ISO/IEC17025:

2005在技术上的主要差异有:

——标准内容从推荐性转为强制性,且只涉及检测检验机构,取消了对校准实验室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增加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场所的要求;

——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避免与其从事的检测检验活动存在利益关系等公正性方面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高层管理者、部门主管、授权签字人的任命和变更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在高层管理者中产生的要求;

——细化了开展新检测检验工作的要求;

——增加了对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被检对象等的安全措施要求;

——增加了对指令性检测检验任务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检测检验收费的管理要求;

——在文件控制中明确了对检验用法规标准有效性的评审要求;

——增加了分包不属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范围的说明;

——增加了对检测机构间交流的要求;

——增加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要求;

——增加了对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明确要求;

——增加了对检测检验人员的行为要求;

——增加了安全作业、环境保护的要求;

——强调检测检验方法优先选择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关的标准;

——增加了对现场检验用仪器设备及对租用、使用客户的仪器设备的限制要求;

——增加了对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检验设备的规定;

——增加了绘制量值溯源图的要求;

——增加了检测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批准的要求;

——增加了同一检测检验机构内的检测检验报告格式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是通用意义上的陈述,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可能需要对某些条款中已经陈述的要求仅提供细节或增添附加信息(如对人员、温度、湿度、检测检验方法等专门规定)而形成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应用细则。

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客户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双会、何学秋、郑卉、王晓东、陈在学、赵阳、韩俊玲、翟守忠、刘春富、徐三民、田军、田帅。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管理体系,是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依据。

本标准不包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运作中应符合的法律法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IEC17025:

2005Generalrequirementsforthecompetenceoftestingandcalibrationlaboratories

ISO/IEC17000Conformityassessment-Vocabularyandgeneralprinciples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ISO/IEC17000、VIM和ISO/IEC17025:

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性能safetyperformance

设施、仪器设备、材料、产品或作业场所等应具备的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性能和状态。

3.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worksafetytestingandinspect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或)检查,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证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3.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worksafetytestingandinspectingorganization

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组织。

3.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worksafetytestingandinspectingpersonnel

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3.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qualificationofworksafetytestingandinspecting

经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具备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分甲级和乙级。

3.6

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testingandinspectingorganizationoflevelA

在全国范围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及产品等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3.7

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testingandinspectingorganizationoflevelB

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巿范围内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等的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及以下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3.8

资质评审assessmentforqualification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资质评审分为初次评审、定期监督评审、不定期监督评审、换证评审、增项评审和变更评审。

3.9

高层管理者topmanagement

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一组人员。

3.10

授权签字人authorizedsignatory(ies)

由检测检验机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批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负责批准授权范围内检测检验报告的人员。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并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4.1.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责任确保所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客户的需求。

4.1.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有与所从事检测检验活动、资质有效期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检验所需要的并且能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临时或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

4.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5如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外的活动,为识别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参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4.1.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与其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偏离(见5.2);

b)有措施或制度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c)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d)有政策和程序避免其管理层和员工参与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避免从事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等与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活动;

e)有确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明确的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高层管理者及各部门主管的任命文件,高层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部门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部门考核批准;

h)有熟悉各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经明确授权,对检测检验人员包括在培员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关键环节进行充分监督;

i)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j)在高层管理者中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责任和权力;

k)指定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并在管理手册中予以规定;

l)确保检测检验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管理体系目标做出贡献;

m)有程序确保新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n)有措施或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被检对象等的安全;

o)有措施或制度确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p)有措施或制度确保检测检验收费公开、透明。

4.1.7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确保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得到沟通。

4.2管理体系

4.2.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形成文件,文件化的程度应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4.2.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管理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

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

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服务质量的承诺;

b)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d)所有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政策和程序的要求;

e)对遵守本标准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4.2.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4.2.5管理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管理手册中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守本标准的责任。

4.2.7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3文件控制

4.3.1总则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检验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有关记录的控制在4.13中规定;检测检验数据的控制在5.4.7中规定)。

4.3.2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3.2.1发给检测检验人员的所有管理体系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

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并使之易于获取,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4.3.2.2文件控制程序应确保:

a)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工作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定期审查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必要时进行修订或更新,以确保其现行有效和持续适用并满足使用要求;

c)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d)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

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文件变更

4.3.3.1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被特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如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控制系统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

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

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

4.3.3.4应制定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这些为签订检测检验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对包括所用检测检验方法在内的要求予以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

b)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检验方法(见5.4.2)。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

每项合同应得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4.4.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

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

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

对于新的、复杂的检测检验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4.4.3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

4.4.4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书面通知客户,得到客户书面认可,并保存记录。

4.4.5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4.5检测检验的分包

4.5.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具有检测检验资质、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的检测检验机构。

分包仅限特殊项目和所需仪器设备使用频次较低、价格昂贵的项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能因工作量大而分包,其中关键安全性能项目不允许分包。

乙级机构不允许分包。

分包的项目不作为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

4.5.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

4.5.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保存所有分包方的登记表,并保存其有关工作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记录。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

还应有与检测检验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和存储的程序。

4.6.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过检验或以其他方式验证符合有关检测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

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4.6.3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件,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信息。

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4.6.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7服务客户

4.7.1在确保为其他客户保密的前提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明确客户要求和允许客户监视其相关工作表现方面应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

这种合作可包括:

a)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测检验;

b)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检测检验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客户尤其是大宗业务的客户保持沟通,应当将检测检验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书面通知客户,并保存记录。

4.7.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应分析和利用这些反馈,以改进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活动及客户服务。

反馈类型可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等。

4.7.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发现在用被检设施、仪器设备、材料、产品,以及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4.7.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间应进行沟通与交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改进检测检验活动及客户服务。

4.8申诉与投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申诉与投诉。

应保存所有申诉与投诉的记录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针对申诉与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见4.11)。

4.9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4.9.1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

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检验报告);

b)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c)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d)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e)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f)保留完整记录。

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活动的不符合工作或问题的识别,可能发生在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的各个环节,例如客户申诉与投诉、质量控制、仪器检定/校准、消耗材料的核查、对员工的考查或监督、检测检验报告的核查、管理评审和内部或外部审核。

4.9.2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4.10改进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通过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11纠正措施

4.11.1总则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的政策和程序,并应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或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政策和程序有偏离时实施纠正措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审、客户的反馈或员工的观察等各种活动来识别。

4.11.2原因分析

纠正措施程序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开始。

确定问题根本原因应仔细分析产生问题的所有潜在原因,潜在原因可包括:

客户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员工的技能和培训、消耗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等。

4.11.3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

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可能采取的各项纠正措施进行识别,并选择和实施最可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将由纠正措施而提出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

4.11.4纠正措施的监控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

4.11.5附加审核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导致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标准产生怀疑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尽快依据4.14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4.12预防措施

4.12.1应识别技术方面和管理体系方面所需的改进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

当识别出改进机会或需采取预防措施时,应制定措施计划并加以实施和监控,以减少这类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4.12.2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

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可能涉及数据分析,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

4.13记录的控制

4.13.1总则

4.13.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检索、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等。

4.13.1.2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4.13.1.3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4.13.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XX的侵入或修改。

4.13.2技术记录

4.13.2.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的充分信息的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检验报告的副本(硬拷贝)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记录的保存期应与安全生产的需求或客户的要求相适应。

每项检测检验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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