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类补贴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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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类补贴政策

【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类补贴政策】

5、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

基本概念:

1、粮食直补: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国家财政按照一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依据,对种粮农民直接给予的补贴。

2、农资综合直补:

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补贴,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生产能力,综合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和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因素,国家财政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农垦企业职工)给予的补贴。

补贴范围:

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种粮农民给予补贴。

国有农场和农牧渔良种场的粮食生产者,纳入属地补贴范围。

补贴品种:

我县“粮食两补”的补贴品种为水稻和玉米。

补贴依据及标准:

本年按照上年核定的水稻、玉米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实行补贴。

今后,补贴标准将随着国家补贴总量和实际种植面积的变化来确定(2013年我县粮食直补10.1元/亩,农资综合补贴85.8元/亩)。

补贴方式:

县财政局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的“一折通”上。

领取方式:

农户持“一折通”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商业银行核查和领取补贴款。

补贴程序:

1、公开信。

通过县政府向每个农户发放的《粮食补贴政策致农民的一封公开信》了解当年补贴的具体政策。

2、公示榜。

即通过以村组为单位对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的张榜公示,监督粮食两补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3、监督卡。

即通过县财政部门填写并发放的“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核对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是否正确。

4、“一折通”。

即农户持“一折通”和身份证(或户口簿)随时到农村商业银行核查粮食两补资金是否到位,领取粮食两补资金。

5、举报电话。

即农户可通过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的举报电话对粮食两补工作进行监督。

远安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3820866、3821952。

6、公开网。

即农户可通过“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查询、监督粮食两补资金兑付情况。

6、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基本概念:

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为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对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农作物品种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

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补贴范围:

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

补贴品种:

中央财政确定我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农作物为全覆盖补贴品种。

补贴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0]14号。

补贴标准:

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

补贴方式:

我省确定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全部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一本(卡)通”直接发给农民。

领取方式:

农户持“一本(卡)通”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商业银行核查和领取补贴款。

补贴程序: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良种补贴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良种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收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基本概念: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

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断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补贴依据: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农[2007]160号);以及当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

补贴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补贴程序:

县级摸底,挂标建档。

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此次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县级能繁母猪统计表。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

见猪、见人、见标、见榜。

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省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实际能繁母猪数量核定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并实行村级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畜牧兽医机构及相关部门将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补贴场(户)所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基本概念: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机械进行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补贴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范围: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补贴机具是:

(1)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2)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

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3)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4)秸秆、饲料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5)林特产品生产及加工机械。

具体年度补贴的机具种类,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依据当年度中央《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补贴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

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05]12号)。

补贴方式和程序: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填写初始申请表,经村委会同意、盖章确认;购机者凭村委会确认的初始申请和二代身份证到主管部门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并张榜公示,待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系统审批通过后,购机者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9、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及完善退耕还林

政策补助

基本概念:

1、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是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的粮食补助;

2、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3、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补贴对象:

退耕还林农户。

政策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贴标准:

1、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根据国务院规定长江流域和南方地区每退耕一亩,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原粮)300斤。

从2004年开始,国家调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按每亩210元进行补助,补助年限,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

2、退耕还林现金补助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补助年限,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

3、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为长江流域和南方地区每亩退耕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一个周期给退耕农户。

补贴程序:

由县林业局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对符合补贴范围农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并对退耕面积分村进行公示,县林业部门根据公示无异议的退耕面积分户分项目计算补贴金额,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一本(卡)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退耕农户。

10、政策性“三农”保险

(一)水稻保险

保险范围: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风灾、雹灾、冰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标准:

水稻保险金额为200元/亩,费率为7%,每亩水稻保险费率14元,由中央财政负担40%(5.6元/亩);省财政负担25%(3.5元/亩);县财政负担10%(1.4元/亩);农民负担25%(3.5元/亩)目前由县级财政承担。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范围:

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保费补贴。

保险金额及标准:

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60元。

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50%,每头30元;省级财政补贴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三)“两属两户”农房保险

保险对象:

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保险范围:

在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房屋倒塌损失,承保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⑴火灾、爆炸。

⑵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⑶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险金额:

每户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3‰,保费9元。

其中:

省财政承担70%保费,每户6.3元;县财政承担30%保费,每户2.7元。

(四)理赔程序和方法

1、已投保的农户如发生需理赔事件可直接向人保财险远安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

95518);

2、人保财险远安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必须派员在24小时内到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3、人保财险远安支公司收到理赔资料,经核算理赔通过后,必须及时把赔款拨付给农户。

4、人保财险远安支公司将当年的理赔情况在各乡镇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

1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2]2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97号)

补贴对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是指在行政村范围内,以行政村为议事主体。

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小型农田水利(包括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和道路照明等)、造林绿化(包括村内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及村庄周围绿化等)、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村内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以及村民认为迫切需要且直接受益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补贴标准:

从2010年起,政府的奖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65%,县(市、区)财政35%的比例落实配套。

筹资筹劳标准:

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标准:

每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规定:

每个标准工日不超过8元。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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