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专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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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专业版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我方作为总承包人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包活动(其他工程可参考适用),我方为甲方,专业分包人为乙方。

二、本示范文本基于截至发布时(2020年3月)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制定。

各单位在使用时,原则上不得对示范文本进行更改(填空部分除外)。

三、《分包工程一览表》、《法人承诺书》、《乙方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工会组织委托管理协议》、《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完工退场协议》、《最终结清承诺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十个附件是本合同必备附件,不得删减,其他附件由双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适用。

四、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为此本示范文本在第10.4款〔劳动用工管理〕设置了工资代发制度,甲乙双方应遵照适用。

五、签订合同时,双方除在签字盖章页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法人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六、任何一方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应向对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

住所:

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

专业分包人:

x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专业作业分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内容:

1.乙方基本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2.分包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

工程

分包工程名称:

工程

作业地点:

作业范围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配合甲方办理项目验收等。

涉及群体工程的,详见《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1)。

3.合同文件的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合同谈判备忘录。

(7)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甲乙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作出的书面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的,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分包合同有关且经双方确认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一般约定

4.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4.1.1分包合同:

即本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合同谈判备忘录等。

4.1.2总包合同:

是指发包人和甲方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分包合同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

4.1.3甲方: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4乙方:

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5发包人:

是指与甲方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1.6监理人:

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1.7设计人:

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或甲方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1.8农民工:

是指为乙方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4.1.9甲方项目经理:

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4.1.10乙方项目经理:

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4.1.11总包工程:

是指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4.1.12分包工程:

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4.1.13永久工程:

是指乙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4.1.14临时工程:

是指乙方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1.15工程设备: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4.1.16施工设备:

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4.1.17施工场地:

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生活区、办公区等作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4.1.18临时设施:

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4.1.19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甲方按照第11.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4.1.20完工日期:

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21.3款〔完工日期〕确定。

4.1.21工期:

是指在分包合同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4.1.22缺陷责任期:

是指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1.23保修期:

是指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

保修期自总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1.24基准日期:

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分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4.1.25日/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4.1.26签约合同价:

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分包合同中确定的总金额。

4.1.27分包合同价格:

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4.1.28费用:

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1.29计日工:

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4.1.30质量保证金:

是指乙方按照第24.2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4.1.31书面形式:

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1.32深化设计:

是指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4.1.33法律: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2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4.3标准和规范

4.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

(适用示范文本时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4.3.2乙方在签订本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4.4图纸

4.4.1甲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或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7天前,向乙方免费提供满足施工进度的各专业图纸各3份,并在7天内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因甲方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11.4.1项的约定办理。

乙方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甲方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甲方未按照前款约定提供图纸,但不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不得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图纸的,影响分包工程工期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甲方根据发包人审定结果确定最终延误的工期及索赔补偿金额。

4.4.2乙方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4.4.3深化设计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甲方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

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乙方在甲方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乙方的深化设计经过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

乙方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5联络

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未按照约定通知对方的,自通知、指令到达原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即视为已送达对方。

甲方接收文件的地点:

甲方指定的接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接收文件的地点:

乙方指定的接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4.6化石、文物

甲方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化石、文物的,应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同时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甲方收到通知、进行现场核实后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通知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甲方将根据发包人的批准结果对乙方采取上述相应措施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进行批复,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此项批复。

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7知识产权

4.7.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和文件,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4.7.2甲乙双方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7.3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甲方

5.1甲方的一般义务

5.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5.1.2甲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办理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5.1.3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乙方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

5.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5.2.1甲方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乙方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乙方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2.2甲方最迟应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乙方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

(1)水、电接驳点。

(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

(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

乙方接受施工场地时,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乙方认为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甲方核实确认后,由甲方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

若乙方接受施工场地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施工场地无意见。

5.2.3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甲方项目经理

甲方项目经理经甲方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

甲方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签订时乙方已明确知悉甲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甲方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外的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甲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签署本项目相关合同以及办理相关事宜

5.4指令和决定

5.4.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甲方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后3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异议且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指令,或者乙方提出异议但在甲方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甲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甲方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甲方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5.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应接受并执行经甲方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乙方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乙方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甲方。

乙方未通知甲方而直接执行该指令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

6.1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6.1.1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留存。

6.1.2按照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6.1.3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在分包合同开始履行时已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因上述原因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6.1.4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6.1.6按照第10.2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1.7按照第10.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1.8将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将分包合同项下的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6.1.9甲乙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法人承诺书》(附件2),承诺不非法转包或分包本分包合同项下作业内容,以及其派驻现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职工等。

6.1.10按照第10.4款〔劳动用工管理〕的约定做好用工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检查与监督。

6.1.11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甲方。

6.1.12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6.2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

6.2.1乙方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交临时用地整体方案和用地计划,甲方对临时用地方案和计划进行审核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甲方将根据发包人的批准结果对乙方临时用地方案和计划进行批复,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此项批复。

临时用地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为:

由方承担,超出甲方批复的临时用地方案和计划的用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相应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要求向甲方申请征用取、弃土场方案,甲方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甲方将根据发包人的批准结果对乙方的取、弃土场方案进行批复,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此项批复。

征用取、弃土场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为:

由方承担,超出甲方批复的取、弃土场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相应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弃土场弃方的处置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置。

6.3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6.3.1乙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

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包括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详见《乙方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附件3)。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与乙方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乙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在5天内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如果超过14天仍未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包括重新选聘分包队伍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3.2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乙方有关的具体事宜。

乙方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万元,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乙方项目经理信息: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乙方对乙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6.3.3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驻地天数不得少于20天/月。

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项目经理每发生1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人。

发生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前述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3.4乙方需要更换乙方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

乙方擅自更换的,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擅自更换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人。

因乙方擅自更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承担违约金元/次。

经过多次协商乙方仍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分包合同。

乙方要求更换或应甲方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均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且符合甲方的要求。

6.4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乙方应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审核并备案。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元/人。

乙方未按照要求更换合规人员的,甲方有权委托符合规定的人员上岗作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5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6.5.1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6.5.2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

6.5.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依法合规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如需)的劳务企业。

乙方应将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劳务分包合同报送甲方备案。

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7履约担保

7.1履约担保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中标通知书后,且分包合同签订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

7.2履约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方式选择以下第种:

①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应当从乙方基本账户处汇出。

②履约保函,为合同价款的10%。

乙方应当选择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合格保险机构开具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乙方应就开具保函的机构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保函格式见《履约保函》(附件4)。

7.3履约担保的期限

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专业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工期有延误,乙方应在保函到期前的30日内完成保函更新工作,更新后的担保期限应覆盖预计完工日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自担保期限到期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乙方知悉并理解甲方内部履约担保的退还程序,并积极配合。

7.5履约担保的没收及补齐

因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

甲方没收乙方履约担保时,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2)乙方未按照分包合同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3)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天,且乙方拒绝采取赶工措施或者虽采取赶工措施但仍无法满足要求的。

(5)乙方提供的资质、证照等自身资料是不真实的(如伪造、变造的)。

(6)乙方借用、挂靠他人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乙方资质承接本分包工程的。

(7)乙方转包、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所涉工程的。

(8)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农民工围堵发包人、甲方办公场所或办公人员、上访闹访、或采取极端措施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讨要工资等情形的。

(9)因乙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甲方涉诉或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乙方无法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甲方协助执行义务的。

(10)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期限清理、移交施工现场并退场的。

乙方履约担保被甲方全部或部分没收后,合同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

8.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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