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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规则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落实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2条全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3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转换职能,创新工作思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4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保证政令畅通,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调;廉洁高效,为民服务。

第二章行政负责制

第5条发展和改革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外出或学习期间应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6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它工作;按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

第7条科室实行科长(主任,下同)负责制。

科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务会议,并直接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工作。

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科长委托负责处理其它工作。

 

第三章决策与监督

第8条科学民主决策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中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二)凡涉及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涉及资金预算、审批、财务管理等事项以及重大项目(包括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审核;涉及局机关和局管、局属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以局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资金安排等,必须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为依据,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的意见;需要论证的,委托专家、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公益性项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调整等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9条依法行政

(一)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积极研究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条件。

(二)根据全区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规范性文件。

(三)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区政府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第10条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或委托,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三)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四)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行网上办理,促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群众来信由局领导亲自阅批,经常下基层听取群众意见。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积极发挥局纪检监察职能的作用,加强教育和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工作计划

第11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

对每月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通过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安排,做到年初有计划,月度有安排,中途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第12条根据局工作计划和安排,各科室要确定月度工作重点,并将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局务会议上反馈;及时做好半年度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13条局内各科室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科室要进一步抓好工作的落实。

对区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党政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14条按照区政府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局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15条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

第16条局党委会议

(一)局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会议应有记录。

(二)党委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三)党委会议的内容主要研究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在本局贯彻执行的意见;讨论决定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制订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需经党委讨论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四)每次召开党委会议的日期、列席人员、讨论的主要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到人,党委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党委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看法,可提出讨论或报告上级党委,在局党委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六)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负责分管的领导应抓好贯彻落实,并在下次党委会议上汇报实施情况。

第17条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正副局长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请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应有记录。

(三)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就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对本局重要业务工作方面提出的要求或交办事项,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3、研究确定全局性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4、听取各分管局长对分管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本局重要审批事项及规章制度等。

6、研究决定本局经费收支安排;确定本局重大固定资产添置。

7、讨论决定本局重要会议安排。

8、讨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及提请区人大审定的议案。

9、讨论决定分管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第18条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正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出席。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时间由局长确定,会议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并负责记录。

(二)局务会议的职责

1、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建议和意见。

2、传达上级业务会议精神。

3、通报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布置近期重点工作,分析各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对策。

第19条全体会议

(一)不定期召开,或结合学习会召开。

(二)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

(三)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上级指示和本局有关重大决策。

2、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等。

3、总结、部署、通报、交流有关工作。

 

第六章学习制度

第20条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坚持每月一次,时间半天或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一般由党委班子成员、行政班子成员参加,区党代表列席,根据需要可扩大学习人员范围。

(三)学习内容按上级要求和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进行,或根据需要临时安排学习内容。

(四)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成员要自觉遵守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准时参加学习,并建立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本,认真记录学习要点。

(五)党委中心组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参学率不得低于90%,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及时向主持人请假。

(六)党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分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具体安排,每次学习前要认真做好准备,事先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到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

(七)党委书记为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中心组成员按时参加学习和补课。

(八)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21条机关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

机关全体人员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晚上(集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二)学习内容:

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和有关文件。

(三)学习形式:

以集中学习为主,个人自学为辅,采取中心发言、电化教学、互动讨论及请有关同志授课或走出去实地参观学习等方式,讲究实效,不图形式。

(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究学用一致,注重学习效果,要求每人做好学习笔记。

(五)签到制度:

每次学习实行签到登记,不得代签。

学习出席情况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

对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缺席一次视同缺勤半天。

(六)每位同志应自觉遵守学习制度,合理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凡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请假。

(七)学习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

(八)党员集中学习,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

 

第七章公文处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22条收文

(一)凡送我局的公文,均应经党政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拟签、传递,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否则不予办理。

一般公文按职能与分工签送给分管领导阅示,重要公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送局主要领导阅批。

(二)凡主送我局办理的公文,一律由党政办公室输入办公自动化系统(除内容较多的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附件外),在网上办理。

一般告知性、政策性文件,在网上传阅,不再传递纸质文件,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三)对接收的公文,一般应在当天内签送给局领导或科室,急办件特殊处理。

对于保留纸质传递的公文,局领导批示和科室阅后直接送还给文书处理,不得横传。

(四)局内同志凡需留用文件的,可从网上下载,或复印和办理借阅手续。

(五)根据网上审批要求,对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文书应要求项目单位一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23条发文

(一)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盖章、登记、分发等程序。

本局涉及发文种类有: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以局行政名义上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文件,由局长签发;以局行政名义的业务性发文,一般由分管局长签发。

以局党委名义的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

以局纪委名义的发文,由纪委书记签发;纪委重要公文在签发前应报经党委书记同意。

(三)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拟办的公文应严格把关,送有关科室会签和报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和党政办公室核稿。

(四)发文分类:

本局所有发文,视内容和分发范围,编不同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1、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申报的材料和区级部门之间联系协调事项的文书及在局系统内下发的文件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的,发文字号以“椒发改〔〕×号”形式,如涉及粮食工作的以“椒发改粮〔〕×号”、涉及物价工作的以“椒发改价〔〕×号”等形式,以此类推。

2、粮食、物价工作向上级业务部门和本区内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粮食局、物价局名义的行文,发文字号分别以“椒粮〔〕×号”、“椒价〔〕×号”形式。

一般情况均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统一对外行文。

3、查处粮食流通管理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文书,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单独编号。

如“椒发改退〔〕×号”等形式。

4、函件的编号在年份的括号前加“函”字;会议纪要单独编号。

(五)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成文时间以局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发文日期打在正文或附件下空三行处;发文标题中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落款处不打发文机关名称。

(六)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识“附件”。

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附件:

1、2、”),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七)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型,印发机关为局党政办公室。

(八)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空一格标识“抄送”,抄送部门之间用逗号,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面标句号。

(九)主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意见”、“报告”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发送,签发人应是局长,如遇局长外出等特殊情况,可由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但涉及业务性的公文,可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公文按有关规定报送份数。

(十)文稿撰拟

1、科室接到需承办的公文后,按照政务公开规定的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了解和拟文送党政办公室核稿,紧急公文特事特办。

一般情况下发文稿要求在网上撰拟,联合行文时采用“台州市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文稿纸”拟文。

2、撰拟公文应做到:

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符合公文格式;采用纸质撰拟时还要求书写工整。

3、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结构层次序数应按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排列。

(十一)印刷与校对

1、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由文书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删节,确需改动的,必须征得签发者的同意。

2、为确保公文正确无误,打印出的公文清样,由承办科室负责校对并在清样上签名。

校对必须认真,确属正确无误后,方可印刷、盖章、装订分发。

(十二)为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局机关行政发文与党委发文分开编号。

第24条文件归档

(一)及时收集承办完毕的文件,要把文件底稿、打印件、抄告(处理)单和上级批复文件等收集完整,保持有机联系,编制案卷类目,确定保管期限,装订成册,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立卷保存。

当年文件一般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完成立卷。

(二)本局人员借阅公文、档案资料应填写借卷单,阅后及时收回。

借阅涉密文件的,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同意。

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凭介绍信,填写借卷单,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查档人员所需内容,一般采取摘录的方法,所摘内容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盖章证明。

借阅人员不得擅自拆卷,不得在原件上涂写、圈点、划杠,查阅完毕后应当面逐卷清点归还。

第25条印章管理

(一)局印章及各挂靠单位印章一律由文书集中统一保管,凡使用局印章的必须经领导签字后,文书方可盖印。

(二)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单位名义出具函件、介绍信等为个人办私事。

 

第八章工作纪律制度

第26条工作作风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局领导要做好示范表率。

(二)局长出差(两天以上,含两天,下同)、出国或休假,本人应事前直接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出国或休假,应报经局长同意;科室负责人出差、休假,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工作人员出差、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出国、出差或休假的当事人在获准后须告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局领导、科室负责人除参加区委、区政府及局安排的活动外,不得擅自出席开工、竣工、挂牌等活动。

本局原则上不参加各类署名祝贺、庆典等活动。

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本局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四)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依据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按规定范围进行传达和贯彻,任何人不得发布与会议纪要和正式文件不一致的信息或意见。

代表局接受各类媒体采访或供稿,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五)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实施机关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政务公开制和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

(六)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在上班时间用电话聊天,不得用办公电话洽谈私人业务;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团结协作,主动配合,工作不扯皮、不推诿。

(七)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局里统一组织的节假日值班、夜间大巡逻、抗台、义务劳动、打扫卫生等活动,服从安排,尽职尽责。

(八)党政办公室应对制度执行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有不执行制度或未按时完成局交办事项等情况,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予以通报。

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解决,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7条考勤制度

(一)必须按照区规定的区直机关工作作息时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实行指纹考勤机自动考勤记录,每工作日的上午、下午上班及下班时逐一输入指纹,上午、下午上班后的前10分钟内、下班后的1小时内(因部分人员加班因素)为指纹输入时间。

(三)出满勤,无迟到、早退的发给全额出勤考核奖。

缺勤的按出勤考核奖/工作日的平均数扣除。

(四)平时迟到、早退3次或无故不考勤一次视作缺勤半天。

集中学习时间,未经请假批准,缺席一次视作缺勤半天。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办私事,因公事或其它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外出,须向相应的分管领导说清去向及事由,违反者发现1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六)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被效能办查处或通报批评的,或全月缺勤2天者,取消当月出勤考核奖。

(七)因会议或出差不能按时考勤的必须事先电话向党政办公室作出请假,党政办公室每月集中一次原始记录,由分管办公室局长核定,不作缺勤处理,并将原始记录存档。

(八)党政办公室适时将考勤汇总情况在局域网上通报,必要时也可张榜公布。

(九)考勤情况将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考核评定内容。

第28条请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一天,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两天、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一天,经分管局长批准;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经局长批准;局领导请假按区有关规定办理。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需附医院证明),经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存查。

(二)病假每日扣出勤考核奖20元,当月病假(法定假期除外)累计10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出勤考核奖;事假每日扣出勤考核奖40元,当月事假(法定假期除外)累计5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出勤考核奖。

病、事假先抵年休假,再按实扣除。

(三)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须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请事假:

1、在执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及其全局性的公差、勤务时;

2、遇有突发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时;

3、执法检查或工作组工作期间;

4、遇有重要的会议、教育课、参观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时。

(四)如遇特殊情况,假满需续假者,必须按假期审批权限获得批准,返局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但一次续假不得超过三天。

(五)假期内如机关有事需提前返局,接通知后必须迅速返回不得延误。

(六)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9条年休假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安排年休假要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前提。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干部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

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干部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不补。

病事假天数可以折抵年休假天数,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年休假。

 

第九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30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科室(企业)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全局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31条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32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应带头不搞特殊化,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自觉遵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纪律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得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九)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十)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十一)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十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十六)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十八)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十九)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二十)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二十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二十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二十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

(二十七)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二十八)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二十九)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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