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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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

一、填空

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2.在我国,行政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仅次于()。

3.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4.隋文帝在位期间正式颁行的刑律为()。

5.清代地方州为第一审级,总督(或巡抚)为第()审级。

6.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宪法。

7.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所造成的损害。

8.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的犯罪形态。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处罚。

10.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合同。

二、判断

1.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

()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特定机关解释制。

4.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

5.对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授予专利权。

三、单项选择

1.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A.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D.确认性(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2.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将被解释的法条与其他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联系起来,理解和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是()。

A.文法解释 

B.历史解释

C.系统解释 

D.逻辑解释

3.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

A.年龄 

B.男女

C.长幼 

D.身高

4.南北朝时期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抵折徒刑的特权制度称为()。

A.八议 

B.上请

C.赎刑 

D.官当

5.宋代典卖又称为“()”。

A.绝卖 

B.活卖

C.赊卖 

D.抵押

6.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是()。

A.犯罪分子是否已完成预备行为 

B.犯罪分子是否已接近作案目标

C.犯罪分子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D.犯罪分子是否已期待犯罪结果的发生

7.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刑法解释是()。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

C.类推解释 

D.限制解释

8.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公告后()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者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9.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A.兄弟姐妹 

B.父母C.祖父母D.外祖父母

10.权利从其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10 

B.15 

C.20 

D.25

四、多项选择

1.秦朝规定了身份刑制度,分别为()。

A.夺爵 

B.废、收

C.编管 

D.籍门

2.《宋刑统》中将动产又分为()。

A.宿藏物 

B.阑遗物

C.漂流物 

D.田宅

3.元初将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分别是()。

A.蒙古人 

B.色目人C.汉人D.南宋人

4.我国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5.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

A.收入 

B.权利C.经营 

D.利益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A.法定化 

B.实定化

C.明确化 

D.具体化

7.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

A.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B.盲人

C.又聋又哑的人

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8.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又根据需要对刑法所作的局部修改或者补充有()。

A.《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泯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B.《关于惩治邪教犯罪的决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D.《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9.诉讼时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断:

()。

A.起诉B.提请仲裁C.通过第三人向债务人传达请求履行的意思

D.债务人向第三人表示承认债务

10.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仅商标局有权主动决定予以撤销,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A.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五、名词解释

1.《大清律例》

2.刚性宪法

3.危险犯

4.监护

5.要式法律行为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2.简述宋代的立法活动。

3.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4.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七、论述题

1.试论确定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的原则。

2.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

2001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法学学位

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解析

一、填空(每小题1分,共10分)

1.答案:

生效以前解析:

考查对法律的溯及力概念的掌握,对该概念应当注意溯及力的对具体案件的适用问题。

比如有些法律对某种案件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刻就应当重点把握。

2.答案:

宪法和法律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效力等级问题。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形式,其效力仅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答案:

适用范围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分类的依据。

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4.答案:

《开皇律》

解析:

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年),即命大臣高、郑译、杨素“更定新律”,即对过去北朝齐、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

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进行第二次改革,由是订出刑律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

5.答案:

四解析:

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总督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

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6.答案:

1787年美国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史,比较简单。

7.答案:

直接客体解析: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它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8.答案: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解析:

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是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按照从一重原则处理。

9.答案: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答案:

可变更、可撤销的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二、判断(每小题1分,共5分)

对解析:

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

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

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注意:

按照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以上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按照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则是不准确的,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权力机关解释制。

考查自首制度。

注意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之间的区别。

错解析: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授予专利权的。

三、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10分)

C

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

A项是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做的分类,B项是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做的分类。

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种类,A项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项是指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D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考查官当制度的定义。

B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的区别。

处于不同的犯罪阶段,在定罪量刑方面是有很大不同的。

C解析:

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它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它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因此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B解析:

考查商标的公告期间。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考查继承人顺序问题。

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20年属于民法最长诉讼时效。

四、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ABD解析:

秦朝的身份刑指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处罚,主要有废,夺爵,谇,籍门等。

其中“废”指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终身性处罚;

“夺爵”指削除违法者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谇”指对违法犯罪官吏进行训斥责骂的处罚;

“籍门”指免除有罪官员的官职,并终身禁止其本人或其亲属任官的刑罚。

“编管”是宋代的一种惩罚制度,指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

故选ABD

ABC解析: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

《宋刑统》将动产分为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等,D项属于不动产。

故选ABC

ABC

元初将境内居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D项不属于四等人中的分类。

AD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D解析: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故选 

BD

考查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必须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是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规则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情均规定进去,这就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抽象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

因此D不符合题意。

ABCD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重要的考点,应当着重把握。

ACD解析:

该题属于对立法动态的考查,要求我们在复习时也要时刻关注立法动态,不能只是一味的死啃书本,这也是近年来考试改革的一个趋势。

ABC 

均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D项并不能引起中断,只有当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债务才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AD两项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BC 

两项只有商标局有权主动撤销。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清朝乾隆五年完成,历经近百年修订(1 

分);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法典之大成(1 

分七篇,篇目上承明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共47 

卷(1 

分)。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清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可以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清朝时期制定的几部法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复习时应当多加注意。

是指效力高于一般法律(1.5分),其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1.5分)。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如英国等。

但注意,我们不能因此说英美法系国家是柔性宪法国家,因为美国即是刚性宪法国家。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类型。

根据既遂的标志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结果犯、举动犯、危险犯、行为犯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犯罪决定着犯罪既遂与否,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其中一些犯罪如举动犯、行为犯之间在具体案件中的是很难判断的,应该在上面多下点功夫。

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制度是民法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财产管理、人身照顾、继承、责任承担、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很复杂的考点。

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中要求的形式或者程序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没有这种形式,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当然更不会生效。

注意,法律有时将一定的程序规定为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买卖,未经登记,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他们之间的物权合同关系还是成立的。

所以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具体应该不成立还是无效,应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

六、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从法的创制上看,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原则概括和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1分);

其次,法律原则对法制的改革与转型具有导向作用(1 

从法的实施上看,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1 

第二,补充法律中的空白和漏洞,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1 

法律原则不论在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守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定要掌握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但同时法律原则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过于抽象,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容易引起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这就要求法律规则对其进行补充,因此,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融会贯通,看到一个知识点要想到另外一个知识点,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

(1)北宋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分12篇213 

门,内容多承唐律,是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的法典,终宋行用(2 

(2)编敕。

两宋编敕分不同层次,仁宋时律敕并行,其后敕的地位日重(1 

(3)南宋孝宋后,将敕、令、格、式分编一体,称《条法事类》(1 

(4)编例。

分条例与断例(1 

考查北宋的立法活动,只要识记即可,难度不大。

(1)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单独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对这种法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是:

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既构成其他有关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特殊法条之罪即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定罪处罚。

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能构成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而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注意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即掌握什么情况下适用此罪,而什么情况下又适用彼罪。

二者的相同点和联系:

均由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被限制和剥夺(1分);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1分)。

二者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现实性(1 

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年龄和智力状况等的限制,公民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只存在于公民有健全意思能力的生命阶段(1分)。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直以来都是法学各类考试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学习民法学必须掌握的基础问题,民法任何一部分都离不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学好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七、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要求在完整回答要点的基础上,理论结合实践,有一定的发挥,方可给满分:

只答出要点的,只能给70%的分。

论述饱满、逻辑性强、文句通顺的,可在总分范围内酌加1、2 

分;

反之可酌情扣 

1、2分。

(1)法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2分)。

(2)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性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2分)。

(3)当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2 

(4)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2分)。

(5)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2 

法的效力等级关系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掌握该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还要注意处于同一级别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与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如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产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1)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4分)。

(2)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2 

(3)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力(2分)。

(4)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自由、正义、秩序是法律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自由是人的本性,它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标准: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同时要注意,此处的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它也受到一定的制约,行使人身自由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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