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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会法律的角度略述教友的权利和义务

从教会法律的角度略述教友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贾少飞

前言

第一章:

概念

第二章:

教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督信徒的权利和义务(Cann.208-223)

二,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Cann.224-231)

三,其别的章节有关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关于教友培育和陶成的几点建议

结论

 

前言

中国教会在1980年大约有10座教堂,而在2000年已经建造了5000多座教堂。

由此可以说在这短短的20年内中国教会平均每年建筑大约250座教堂,这反映了教会发展蒸蒸日上的大好局面。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教会发展投资结构的不尽完善,有规模的平信徒培育中心却是寥寥无几。

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来修建教堂,可是却严重的忽视了教友培育这一关键环节。

有时候会有这样一种现象:

教堂盖好了,进堂的教友人数却减少了,教友素质下降了,热心程度减弱了。

这个现象的确值得我们作一个深刻的反省。

根据2002年的《鼎》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在中国共有118位主教,2650位神父,4900位修女。

神职人员与修女人数的总和7668人仅占全国十三亿人口的0.0006%,仿佛汪洋中的一滴水。

而一千二百万平信徒却占全国总人口的0.92%,几乎将近1%。

从这个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平信徒在福传中的重要性。

如果能够调动一千二百万教友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福传工作将是一件神奇的事情。

但问题是如何让教友们意识到传教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如何有效地推动福传?

如何与教友们一起来探讨传教的方式、方法和策略?

如何关爱社会边缘人士,比如说,爱滋病患者、麻风病人、弃婴、智障孩童、残疾人、和流落街头无家可归的穷人?

如何设立慈善机构等等,都是需要面对的课题。

这些工作的推动和展开,仅仅依靠神职人员和修会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平信徒的参与。

为了有效地展开福传工作,我认为首先要从平信徒的培育开始。

教会的重点应该转移到平信徒的培育上来,而不仅仅是修建教堂。

很多教区根本不重视教友的培育,把重点几乎全部放在盖堂上。

我并不想表明修建教堂不重要,只是想说,应该很好地协调教区的投资结构,有效地组织管理,统一协调,作好培育工作。

比如说,有些堂区(也包括教区)经济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没有年终的财务报告;这说明会长需要培育,教区应该统一协调、管理、安排,督促堂区每年向教区递交财务报告,从宏观上给予协调,补助,拟或均衡。

有些地方教友离婚率升高,家庭不和,这说明忽视了新婚夫妇的婚前培育。

教区的责任首当其冲,因为没有与下属的堂区统一协调,很好地组织一个短期培育课程。

甚至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中心为那些来西安上学的修士修女提供灵修上和物质上的帮助。

我们的重点放在置地、盖堂上。

我们在硬件设施加强的同时,也应考虑软件设施的加强。

针对当前中国教会的发展状况,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去反省教友在教会中的角色。

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发掘出教友的潜力,使教友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地发挥出来。

教友在福传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任何人无法取代。

同时教友的福传有着巨大的潜力,有待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

我只是想简单的从法律的角度,以一种大众化的语言,探讨一下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概念

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在新旧两部法典中有一个相当大的反差,主要是因为教会学的发展,对平信徒的角色才有了一个更深刻的界定。

1917年的法典第二卷“论人”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论神职人员(Cfr.cann.108-486)共有387条;第二部分论修会人员(Cfr.cann.487-681)共有195条;第三部分论平信徒(Cfr.cann.682-725)共有43条。

在第三部分有41条谈到信友的善会组织(当然包括圣职人员和修会人员),只有两条法典毫无疑问地谈及到平信徒:

第682条论及平信徒有权利从神职人员那里接受神修上的滋养;第683条禁止平信徒穿神职人员的服装。

从这里可以看出平信徒在旧法典中的法律地位及他们所承担的角色。

随着教会学的发展,以及平信徒在教会中的角色的重新定位,教会意识到平信徒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也在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道的职务。

因此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对平信徒的角色作了重新的界定。

法典就是以大公会议的精神作为根基,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诠释平信徒的角色,明确地表达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教会宪章中,平信徒指的就是《在神职人员和教会所规定的修会人员一外的所以信徒;也就是说,教友们以圣洗圣事和基督结为一体,成了天主的子民,以其自有的方式,分沾基督的司祭、先知及王道的职务,在个人内,执行整个基督子民在教会内与在世界上的使命》。

法典204条1项基本上套用了教会宪章上的内容作为它的神学基础,同时与法典96条和849条一起,给我们了一个基督徒的本质定义:

《藉洗礼,人获得罪赦,重生为天主的子女,并因不灭的神印结合于的基督而加入教会》(Can.849)。

基督信徒因洗礼加人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因此各人按照自身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道的职务,依各自身份奉召执行天主赋予教会在世界上应完成的使命(Cfr.can.204§1)。

人因洗礼加入基督的教会,成为教会内的人,并享有以其身份应有的权利和义务(Cfr.can.96)。

因此可以说基督信徒是那些藉着洗礼而加入基督的教会,在基督内获得重生,成为天主的子女并享有其身份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张春申对教友的概念作了这样的描述:

教友是教会的主体,他们藉着入门圣事,分享天主子民的生命;承担基督赋予教会的基本使命,负起出自使命的基本职务。

其它教会性的特殊身份与职务,都是为了教友的生命和基本使命,提供不同性质的服务,以共同建树及发展基督的身体,去福音化世界和人类。

在法典中使用基督信徒和平信徒两种术语。

而教友即是基督信徒,在基督内获得重生(Cfr.can.204§1);又是平信徒,不属于神职人员和修会人员(Cfr.can.207§1)。

因此教友在享有基督信徒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又享有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教友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这个论题,法典204-207条探讨了基督信徒的总则;

(一),法典208-223条探讨了基督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典224-231条探讨了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三),另外在别的章节里也涉及到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我想依照法典从这三点简明扼要的表述:

基督信徒总则(Cann.204-207)

法典中204-207条探讨了基督信徒的总则:

-基督信徒藉着洗礼加入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依照各自不同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道的职务,完成基督赋予教会的使命(Cfr.can.204§1);

-天主教会由伯多禄的继承人和与其共融的主教们治理(Cfr.can.204§2);

-受过洗礼的基督信徒通过信德宣言、圣事和教会的治理而与教会圆满共融(Cfr.can.205);

-对于那些在圣神的推动下,愿意加入教会,并愿意生活于信、望,爱三德的慕道者,教会视同手足,爱之如己(Cfr.can.206§1);

-要特殊照顾慕道者,邀请他们生活于福音,引导他们参与礼仪生活,应给予他们特殊的关切,并施给他们基督徒本有的某些特恩(Cfr.can.206§2);

-依据天主建立的制度,平信徒是那些神职人员和教会规定的修会人员以外的所以基督信徒(Cfr.can.207)。

一,基督信徒的权利和义务(Cann.208-223)

法典中208-223条有关基督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基督信徒因重生于基督,因此享有地位及行为的真正平等,每个人应以其固有的身份和职务共同建树基督的奥体(Cfr.can.208);

-有义务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与基督教会保持共融,对普世教会和地方教会都应勤勉尽职(Cfr.can.209);

-基督信徒有义务按照各自的身份和生活方式,度圣化生活,并应提供力量促成教会的发展,使其不断圣化(Cfr.can.210);

-有义务和权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尽快传给普世各时代的人(Cfr.can.211);

-基督信徒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以信徒的服从追随代表基督的牧人,以及有关他们以信仰导师身份所宣布的,并以教会领导人的身份,所规定的一切(Cfr.can.212§1);

-有权利向牧人表达自己灵修上的需要(Cfr.can.212§2);

-根据自己的学识、能力和声望,有向牧人表达建设性见解的权利和义务(Cfr.can.212§3);

-有权利由教会的牧人,领受教会精神财富的帮助,尤其是天主的圣言和圣事(Cfr.can.213);

-遵照教会合法牧人所审定的礼仪规定,奉行对天主的敬礼,并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方式(Cfr.can.214);

-自由地创立并管理善会,以促进爱德及虔诚为目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界上的使命,并得为共同达此目的而集会(Cfr.can.215);

-基督信徒分享教会的使命,有权利自动自发,依照个人的身份和条件,去发展和支持使徒工作(Cfr.can.216);

-因圣洗而接受召叫,为度符合福音训导的生活方式,有权利接受天主教的教育,学习培养人格的成熟,认识救赎的奥迹并度此生活(Cfr.can.217);

-有权利自由研究圣学,但应谨慎发表自己的见解,使之符合教会的训导(Cfr.can.218);

-有权利自由选择生活中的不同身份,不受任何强迫(Cfr.can.219);

-依法尊重别人的良好声誉和隐私(Cfr.can.220);

-依照法律规定在教会主管法庭,维护其在教会内应享有的权利(Cfr.can.221§1);

-基督信徒在被主管当局传唤应讯时,有权遵照法律规定,接受公平的审讯(Cfr.can.221§2);

-除非是依照法律规定,否则基督信徒有权利不接受教会刑法的处罚(Cfr.can.221§3);

-基督信徒有义务支援教会的需要,以使教会具备对敬礼天主、传教和慈善事业,以及职员合理的生活费用(Cfr.can.222§1);

-有义务推动社会公义,并应记取主的诫命,由个人的收入救济穷人(Cfr.can.222§2);

-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个人或在善会内,应注重教会的公益,别人的权益和自己对别人的职责(Cfr.can.223§1);

-教会权威因着公益,可以限制基督信徒权利的行使(Cfr.can.223§2)。

二.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Cann.224-231)

法典中224-231条规定了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平信徒除享由基督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外,其应尽的义务和权利都罗列在本题内(Cfr.can.224);

-平信徒藉着圣洗和坚振圣事接受使徒工作,有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应努力使天下万民认识并接受天主救世的讯息。

在只有通过他们别人才能认识福音和接受基督的环境中,此义务尤为迫切(Cfr.can.225§1);

-依照各自的身份,负有特殊职责,在现世生活当中为基督作证(Cfr.can.225§2);

-藉着婚姻和家庭,有致力培育天主子民的特殊职责(Cfr.can.226§1);

-有使得子女接受基督化教育的严重义务和权利(Cfr.can.226§2);

-使自己的自由行为浸润福音的精神,并尊重教会的训导,不要发表与教会训导相悖的见解(Cfr.can.227);

-凡有能力的平信徒,可由牧人任用,依法担任教会的职务和工作(Cfr.can.228§1);

-凡具有适当学识、智慧和行为正直的平信徒,能以专家或咨议身份为教会牧者提供帮助,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参与委员会(Cfr.can.228§2);

-有权利和义务获得教义知识,按照教会道理生活和宣讲,并在必要时为教会作辩护,参与执行使徒工作(Cfr.can.229§1);

-有权利在教会大学、院系或宗教学院获取更深的圣学知识,上课并考取学位(Cfr.can.229§2);

-遵照有关资历的规定,也可被教会主管聘任在教会院校讲授圣学(Cfr.can.229§3);

-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团规定的年龄及才能者,依照礼仪规定,可担任固定的读经职和辅祭职。

但此职务的授予并不包含教会有责任提供他们生活补助或报酬(Cfr.can.230§1);

-可临时被指派在礼仪中担任读经职,所有平信徒都可以担任释经员、唱歌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所能尽的职务(Cfr.can.230§2);

-在有需要的地方,缺乏圣职人员时,平信徒可以施行圣道,主持礼仪祈祷,并依法律规定施行圣洗和分送圣体(Cfr.can.230§3);

-平信徒,凡长期或暂时延聘为教会特殊服务者,必须接受为善尽己职所需要的培育,为能有意识地、殷勤而谨慎地完成此职(Cfr.can.231§1);

-为教会服务的工作人员,有权利取得为了个人及家庭的需要,足以相称地维持适合其身份的合理酬劳,此酬劳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

也有权利获得社会福利、及所谓的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等(Cfr.can.231§2)。

三.别的章节有关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

-平信徒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圣职人员治理权的行使(Cfr.can.129§§1-2);

-圣职人员应认识并推动平信徒以自己所特有的方式,肩负在教会内和世界上所承担的传教使命(Cfr.can.275§2);

-在任命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智慧超众的平信徒可以接受教宗使节秘密或个别的询问,并表达自己的意见(Cfr.can.377§3);

-教友可以出席主教会议,但数目不得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一半,并且只具有咨议权(Cfr.can.443§4);

-平信徒也可以被主教召集,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出席教区会议(Cfr.cann.460;463§2);

-平信徒可以参加教区会议,代表的产生是牧灵委员会依照主教所规定的方式和名额选出;如果没有牧灵委员会则依照主教的规定,选出教友代表(Cfr.can.463§1,n.5);

-在不涉及司铎名誉有关的案件中,平信徒可以作书记员(Cfr.can.483§2);

-确实精通经济事务、民法及正直地平信徒可以被主教任命,参与教区经济委员会(Cfr.can.492§1);

-平信徒可以被教区主教指派参与牧灵委员会(Cfr.can.512§1);

-在神父缺少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主教委托,参与堂区的牧灵工作(Cfr.can.517§2);

-在堂区主任出缺后,为审核要新委派的堂区主任的资格,主教可以征询平信徒的意见(Cfr.can.524);

-堂区神父应承认并促进平信徒在教会中本有的角色,鼓励成立有宗教目标的平信徒善会。

平信徒应该与主教及司铎合作,参与或支持促进教会共融的工作(Cfr.can.529§2);

-平信徒可以参与堂区牧灵委员会,共同提供协助,以促进牧灵工作(Cfr.can.536);

-堂区应成立经济委员会,平信徒可以协助神父参与管理堂区财产的工作(Cfr.can.537);

-因洗礼和坚振圣事的要求,平信徒应藉着言语和基督化生活的榜样,作福音喜讯的见证人。

也能被召叫与主教和神父合作,执行圣道职(Cfr.can.759);

-平信徒,在需要的情况下或对某些情况有益,也可在圣堂或教堂讲道,根据圣经去发挥信德的奥迹和基督生活的规范,但应遵循主教团的规定(Cfr.cann.766;767§1);

-平信徒可以协助神父联合培训和陶成不同阶层的信友团体,特别是成人、青年及儿童的教理教学;并应推动和维护父母在家庭教理教学的职责(Cfr.can.776;774§2);

-被选的平信徒可以接受教会当局的派遣作传教工作(Cfr.can.784);

-在执行传教工作时,可选用传道员,基督化生活卓越的平信徒,在经过适当的训练以后,由传教士监督,从事阐明福音教义,安排执行礼仪和慈善的工作(Cfr.can.785§1);

-传道员应接受培养,在没有此类学校的地方,应在传教士的指导下接受训练(Cfr.can.785§2);

-教会的牧人,使用教会本有的权利,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力运用大众传播工具(Cfr.can.822§1);

-接受了训练的平信徒应设法与牧人合作,使大众传播工具的运用,能充满人性和基督的精神(Cfr.can.822§2);

-所以基督信徒,特别使那些以任何方式参加和运用大众传播工具的信徒,应设法帮助牧灵工作,使教会也能充分地运用这些工具为有效地执行其传教使命(Cfr.can.822§3);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有正确意向的平信徒都可以施行圣洗圣事,同时神父有责任教导信友施行洗礼的正当方式(Cfr.can.861§2);

-在举行圣祭时,平信徒不可以诵念集祷经、奉献经及领圣体后经,尤其是感恩经,或作本属于举祭司铎的行动(Cfr.can.907);

-在有需要和缺乏神职人员的时候,分施圣体(Cfr.can.910§2);

-在特殊情况下,平信徒可以明供圣体并置回原处(Cfr.can.943);

-在缺少司铎与执事的地区,教区主教应先获得主教团的赞同和圣座的许可,委任平信徒证婚(Cfr.can.1112§1);

-被委任证婚的平信徒应有能力给予结婚者训诲,并能以宗教的礼仪熟练地完成婚礼(Cfr.can.1112§2);

-平信徒经主教审断,依照礼仪书的规则,也可以被委派负责礼仪的执行(Cfr.can.1168);

-平信徒从事教会财产管理工作,并应以教会名义依照法律规定,克尽己职(Cfr.can.1282);

-主教团可以许可精通法律,声誉好的平信徒,担任审判官;需要时可以与另外两名圣职人员共同组成合议法庭(Cfr.can.1421§2);

-品行正直的平信徒可以在独任审判案件中,被选任为法官助理(Cfr.can.1424);

-品行善良、明智及学识卓著的平信徒可被主教批准担任预审官(Cfr.can.1428§2);

-名誉良好、具备教会法律博士或硕士学位、明智及正义卓著的平信徒,可以由主教任命为检察官或公设辩护人(Cfr.can.1435);

-当事人或证人拒绝到审判官前应讯时,平信徒可被审判官指定,听其陈述(Cfr.can.1528)。

第三章:

关于平信徒培育和陶成的几点建议

在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关于平信徒培育,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归纳如下:

1.首先是教区应该设立一个平信徒培育中心,由专人负责平信徒的培育工作。

至少有教室、教学设施、而且能够提供食宿,便于短期或长期的培育。

2.设立《教区公报》,目的是便于教区和堂区神父的沟通和交流。

可以公布有关于培育的信息,为教区和堂区搭起一个信息平台,比如说,婚前培育班的时间、内容、及课程设计;世俗六品的培育计划及招收条件;教区的整体规划及相关的信息等。

3.召开一次教友福传大会,由各教区分别选派出一名主教代表,神父代表,修女代表,修生代表,教友代表(比如说陕西八大教区),每人准备一份讲稿,一起探讨传教过程当中所面临的困难、问题、挑战和机遇,共同探讨福传的有效方法和经验。

4.教区设立有关福传方面的《教区音像资料传播中心》,为各个堂区提供传教、牧灵、音乐、影碟、音像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5.充分地调动平信徒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给有能力和有专长的平信徒创造一个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和机遇,使得他们也能为教会出一份力,发一份光。

比如在西安教区有好些从国外留学回来的平信徒,他们取得了博士或硕士学位,但是教会并没有给他们创造一个可以施展才能的空间和机会。

如果说他们与从国外回来的神父们一起开办一个语言学院,难道不是一个很好的设想吗?

那么多的教友学生没有足够的钱来上语言学院,教会为什么不去考虑呢?

将来等有了更多的人才,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考虑建立一所教会大学呢?

但目前要面对的问题是没有人去关心培育工作,我们只是在筹划有更多的钱来买地和盖堂。

6.教区开办平信徒骨干人员培训中心,为在人文科学、教理、信理、伦理、教育、牧灵、心理等方面培养平信徒核心人员,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自己的区域,以各自独特的方式,与牧人合作,有效地推动教友福传工作。

7.堂区成立福传小组,开办阅览室,订书,订报等,不懈地在文化、教育、灵修、人格成熟、心理等方面提高教友的素质合修养。

8.教友可组织不同形式的小团体,分享圣经,生活经验及信德成长的历程,也可以从事社会福利工作,养老济贫,扶助弱小,为真正的把基督的福音生活化、内在化、让人们从他们的言行中感受到基督的仁爱和关切。

9.教区和堂区应意识到教友的福传使命,在可能范围内,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灵修上的协助,为能充分地协助基督信徒生活出自己的俗世召叫。

10.重视教育,特别是家庭的培育和陶成也是首关紧要的环节。

11.加强主教、神父、修女、教友之间的通力合作,意识到所有基督信徒传播福音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共同建树基督的奥体。

12.重视文化教育事业,设立基督宗教研究中心。

出版教区公报、教会报纸、研究刊物,发展教会出版业、印刷业。

开设教会大学,增强与各个研究中心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文化传教。

结论

教区主教首先应该意识到法典中规定的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为提供给他们一个可以接受培育的机构或者中心。

培育一批平信徒骨干,让他们带动各个堂区的教友。

从而使每个基督徒都能够依据各人的生活方式,在生活中见证出基督的临在。

其次是本堂神父应该给教友提供一个施展才能的空间,应该在教友培育上狠下功夫。

目前存在的困难是很多教区和堂区把财力和精力放在置地和修建教堂上,从而导致没有精力和财力投资教友培育,或者说压根就不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我们简单地探讨了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平信徒也应该积极地了解自己在教会中的角色,重视自身的培育和建设。

教会也有必要为他们创造一个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和机会,使得他们积极地参与福传,更好地在生活中实践出基督徒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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