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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处要办理齐全本行业需要的相关许可证书。

2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6、要以文件的形式设置罗湖局属物业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责任分工。

7、管理处安全主任须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给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颁发任命书。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召开安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20条,《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4条

8、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召开会议,解决安全管理问题。

9、管理处安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存档。

2.2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18、19、20条;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

10、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以文件形式明确。

11、管理处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各项安全职责

12、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3、管理处要做到“一岗一责”,广泛宣传教育使得人人知晓自身的安全职责。

不得将经营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承包单位。

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

14、管理处公共区域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维修工程,要委托给有资质的承包方并督促承包方做好防护措施和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15、要与承包方订立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督促承包方向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审批和报建手续。

16、要对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装修维修工程管理,督促其将工程委托给有资质的承包方,并履行相关手续。

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4条

17、管理处要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方案。

18、管理处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情况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安全投入

3.1工伤保险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19、管理处要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20、管理处要定期核对参保人数和在册员工总数,核对人员信息。

3.2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21、管理处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22、管理处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规定。

23、管理处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支出台账。

4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4.1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文件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

24、管理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安全生产职责制

⑵安全生产投入明细

⑶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⑷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⑸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⑼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⑽生产设备设施报废制度

⑾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⑿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⒀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⒁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⒃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⒄事故管理制度等

4.2操作规程

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相关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3、5.4.3条

25、管理处要根据本身各项工作、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建立机械设备和岗位的操作规程档案,并张贴于相应机械设备和工作岗位上。

26、管理处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能够熟练安全操作机械设备,完成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7、管理处每年至少一次对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应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制度和计划,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24条

28、管理处要将培训工作纳入管理处工作计划,建立培训制度和教育计划,保证资金投入。

29、管理处要制定安全培训实施方案,建立从业人员的三级(公司级,部门级,岗位级)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30、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要依时参加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5.2管理人员培训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通过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7、8、9条

31、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培训,初次参加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参加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

32、管理处安全主任需参加培训并考取《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按规定参加每年的再培训和证书复审。

5.3从业人员培训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

33、管理处对新进员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

(签到表、教材、考核试卷等文字材料及授课图像视频记录)。

34、管理处添加新工作岗位,采用新工作流程、引进了新设备、新材料等,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岗一年以上,应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

35、管理处从业人员转岗、脱岗一年以上,应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文字或者图像视频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36、管理处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场内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再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用于安全培训、配备劳保用品的费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告知其所处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教育和督促劳保用品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37、39条

37、管理处要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及劳保用品费用。

38、管理处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合理。

5.4宣传教育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

39、管理出要在宣传栏、宣传板,宣传窗口等地方张贴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40、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印制安全知识单张派发到区域内各单位及业主。

41、管理处须全面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活动,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工作。

6应急救援管理

6.1应急救援与指挥系统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42、管理处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43、管理处要组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并向管理处及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业主公布。

具有单独红线商业物业区、大型消防重点防护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兼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44条

44、管理处要组建专职(兼职)消防队,加强日常管理与技能培训,并投入必要的经费配备、维护、更换消防器材。

6.2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45、管理处要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6、管理处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要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应急救援器材、消防设施;

建立应急救援器材使用维修台账。

6.3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制定适宜企业特点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预案内容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47、管理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要符合标准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专项和现场处置预案。

48、管理处要定期开展预案内容的培训,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和熟悉本单位的救援预案。

49、管理处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工作,并形成档案(文字或者图像视频记录)。

7巡查管理

7.1安全防范及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

50、管理处要建立公共区域巡查管理队伍和人员分工表。

51、要建立公共区域巡查制度,包括巡查区域、巡查频率、巡查人员等,有无《公共区域巡查记录表》或《标准》。

52、要定期对所管辖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按照《检查标准》,并建立巡查档案。

53、对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整改,并向街道和相关部门报告。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

54、管理公共区域内或业主专有范围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管理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向全体业主公告,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同时向街道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现场管理

检查类目

8.设施设备管理

8.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生产、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8.8条

55、管理处所管区域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56、⑴要有疏散出口。

(2)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

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闸门、吊门、专门、侧拉门。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且在其1.4米内不得设置台阶。

配电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3条和11.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条

57、管理处所管区域的各种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等应设

应急照明;

消防水泵房等特殊位置也应该设置应急照明;

保证应

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

58、管理处所管区域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摆放桌椅作为休息区等;

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9、管理处所管区域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8.2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6.2.1、7.6.2.2、7.6.2.3条

《消防安全标志》第3.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1、6.1.1、7.3.3条

60、管理处所管公共区域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满足:

⑴常闭式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报警按钮等消防器材、设施有明显标识

⑵室内消火栓箱严禁上锁,箱内水带、水枪等设备完好、齐全,并有定期(每月)检查记录;

⑶室外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周围2.0m范围内严禁设置影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1、⑴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⑵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⑶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每50㎡须配置2具ABC干粉灭火器。

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15条4款

62、管理处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保证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管网、消防栓有水,好使用

(2)保证各类消防器材在存放期内好使好用

(3)保证消防监控系统正常维保并有相关记录和正常工作。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

63、管理处所管区域的监控、消防警报系统设施设备要完好,并有专人值班,值班记录完整。

8.3机械设施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64、管理处要建立所管区域设备设施的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设备设施名称、编号、型号、数量、使用地点、投入使用日期、报废日期等。

65、管理处要定期对所管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保并有维保记录档案。

66、管理处对区域内的各类特种设备要定期审验,并要有详细的维保记录。

建立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向所属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和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24、25、26、27、28条

67、管理处所管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须张贴或悬挂在设备明显部位(如:

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须张贴在电梯轿厢内)。

8.4设备安全标志

应按照GB2894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68、管理处所管区域的大型危险设备在设备周边设置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机械设备无漏点、无异声,仪表显示正常。

9.电气安全管理

9.1变配电室管理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4.2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4、3.3.5、3.3.7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2.4条

《安全用电导则》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参考)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安全用电导则》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参考)

69、管理处所管区域的变配电室要满足:

①有“止步,高压危险”、“小心触电”、“正在检修,严禁合闸”等警示标志和遮拦;

②配电室门应向外开,配备有应急照明灯具;

③配电室出入口设置高度不低于40㎝的挡板;

④配备2具ABC干粉灭火器;

⑤配备有电工专用绝缘手套、绝缘靴及绝缘杆等用具;

⑥通风窗、电缆沟设置防鼠网;

⑦墙面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⑧配备有工作牌及检修牌。

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

9.2配电箱(柜)管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4、4.5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70、管理处所管区域的配电箱(柜)要满足:

①配电箱(柜)门上有“小心触电”等警示标志;

②配电箱(柜)可开启门与框架间应用铜导线跨接;

③配电箱(柜)内开关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名称或操作位置;

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必须安装紧固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性绝缘板上;

⑤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⑥配电箱内必须分设N(零)线端子排和PE(接地)线端子排;

⑦插座回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⑧开关箱中漏电保护装置要满足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环境的(如:

鱼档)漏电保护装置,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工作时间不大于0.1s。

⑨配电箱(柜)严禁被遮挡,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9.3电气线路

使用移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作电源线,同时装设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在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线下不得堆放可燃物质。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用电安全导则》第6.5、6.7、6.8、6.13条

71、管理处所管区域的电气线路要满足

①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严禁使用双绞线(俗称花线);

②插头与插座按规定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③所有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④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⑤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⑥使用移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作电源线,同时装设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⑦更改电路或铺设新的电线时填写电气作业安全管理登记表。

9.4临时用电管理

搭设使用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与负荷相匹配的护套软管,安装总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用电安全导则》

72、管理处所管区域搭设使用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与负荷相匹配的护套软管,安装总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10.危险作业安全

10.1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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