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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笔记

专题一刑法基本原理

一、刑法的渊源及分类

(一)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分类

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一)刑法的性质

1.刑法调整与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2.刑法调整与保护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3.刑法对其他部门法的贯彻实施具有保障性

(二)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

2.人权保障机能

三、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原则

3.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原则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与运用

1.文义解释(又作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1)扩大解释(又作扩张解释)

(2)缩小解释(又作限制解释)

(3)体系解释(又作系统解释)

(4)当然解释

(5)历史解释

(6)补正解释

专题二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基本要求

(1)成文的罪刑法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

(3)严格的罪刑法定

(4)确定的罪刑法定

2.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基本要求

(1)明确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与构成要件要素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仅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在定罪与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也包括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实施相同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均必须实行同罪同罚,而仍然必须考虑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原则来源于人类朴素的公平意识,是确立罪与刑之间基本关系的一般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的适用时,必须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状况结合起来

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是指要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本身对于社会的潜在威胁和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意义在于,不仅在刑法立法时要注重犯罪与刑罚的统一,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罪行程度与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而且在刑法的适用时,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统一起来

专题三刑法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1.国内犯的判断标准

2.“领域”的含义与认定标准

3.属地原则中“地”的理解与适用

4.属地原则的例外

(二)刑法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1)属人原则的判断标准与适用对象

(2)属人原则的基本分类与适用条件

2.保护管辖原则

(1)保护原则的判断标准与适用对象

(2)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3.普遍管辖原则

(1)普遍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

(2)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条件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时间效力的内涵与溯及力

1.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包括未经审判,以及判决未确定的案件

2.“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本质在于,以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为原则,以适用审判时的法律为例外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比行为时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现行刑法

3.跨法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刑法适用

(二)刑法时间效力的具体适用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专题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1.有体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分类

1.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2)不作为

2.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

(2)非实行行为

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具有法律性质的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

(二)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基本类型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具体判断

1.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2.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应具体分析

(1)不认定成立先行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认定成立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三、危害结果

1.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直接的危害结果与间接的危害结果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内涵

1.存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判断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前提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判断相对容易

(2)某种行为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其本身尚不包含产出某种更为严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而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偶然地同另一因果过程相交错,由另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偶然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具体判定

1.因果关系的具体性

2.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自然原因的介入

(2)第三人的行为

(3)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五、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二)犯罪对象的辨析

1.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

2.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仅为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专题五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胜利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问题及其判断

1.“满”与“周岁”的计算原则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1)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理解

(2)对“强奸罪”的理解

(3)对“抢劫罪”的理解

(4)对毒品犯罪的理解

(5)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理解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中的身份犯

(一)身份犯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二)刑法中身份犯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1.刑法中的身份产生的原因

2.身份的刑法要求与意义

(1)刑法中的身份仅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2)刑法中的身份仅指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与状态,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特殊身份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相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属于特殊身份

(4)作为刑法中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直接实行犯而言的,至于帮助犯、教唆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专题六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要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并现实存在的组织

2.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

(二)行为要件

(三)主观要件

(四)法定性要件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原则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1.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2.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1)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的认定

(2)主体变更后单位刑事责任的承担

专题七犯罪主观方面

(一)——罪过的基本形式

一、犯罪故意的内容与结构

(一)犯罪故意的内容与结构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明知”的内容

第一,对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

第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第三,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第四,明知刑法所规定的规范构成要件的内容

(2)“明知”的程度

第一,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

第二,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

1.直接故意

(1)“明知+必然会+希望”

(2)“明知+可能会+希望”

2.间接故意

(1)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辨析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2.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二、犯罪过失的内容与认定

(一)犯罪过失的内容与结构

(二)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

(2)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存在能够避免的轻信心理

(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辨析

三、不同罪过类型之间的辨析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认识程度不同

2.意志因素不同

(二)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三)不同罪过类型的辨析顺序

1.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2.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有认识

3.在排除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后,只剩下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别问题

专题八犯罪主观方面

(二)——认识错误、犯罪目的与动机以及期待可能性

一、法律认识错误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1.对于自然犯,不能因为行为人所谓不知法律而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2.对于法定犯,不知法律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作具体分析

3.行为人不知法律进而不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系过失所致,则应按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性质刑法评价的误认

二、事实认识错误

(一)客体认识错误

1.行为人意图侵害某客体,而实际上该客体不存在

2.行为人意图侵害甲客体,而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客体

1.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的客体认识错误,尽管行为人并未使其欲侵害的客体遭受侵害,但因其具有犯罪的故意且实施了故意犯罪的行为,未能使客体遭受侵害显然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应认定为故意犯罪的未遂

2.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客体认识错误,由于不同犯罪客体在刑法中保护程度仍有所不同,因而仍可作更深入的划分

一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

二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

(二)对象认识错误

1.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

2.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

3.行为人对是否存在刑法上的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因果关系进程认识错误

2.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3.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四)打击错误

1.打击错误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1)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

(2)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

2.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辨析

(五)其他类型的认识错误

1.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

2.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认识错误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和使用的方法不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误认为能发生危害结果

(2)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或使用的方法足以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误认为不能发生危害结果

三、犯罪主观方面其他问题

(一)犯罪目的与动机

(二)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1.犯意转化

(1)预备阶段的犯意转化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2.另起犯意

3.二者的辨析

(1)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

(2)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

(3)犯罪客体的具体情况

(三)期待可能性

专题九阻却犯罪的事由——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2)刑法理论认为,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3.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1)正当防卫是具有目的正当性的行为,以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为必要

(2)对于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4.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1)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而不能损害无辜的第三者,包括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侵害人的亲属

(2)针对不法侵害人所进行的防卫,包括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的防卫以及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进行的防卫两种类型

(3)对违反对象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对限度条件的理解

(2)对于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二)特殊防卫

1.防卫对象特殊

2.防卫目的特殊

3.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三)防卫装置

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法益存在现实危险

(1)作为避险对象的危险的范围

(2)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1)“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

(2)违反时间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3.主观条件:

具有避险意识

(1)紧急避险也同样必须具有目的正当性,行为人须具有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

(2)对于违反主观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4.限制条件: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1)由紧急避险以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刑法本质所决定

(2)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违反限制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5.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对“必要限度”的理解

(2)对违反限度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三、超法规的阻却犯罪事由

(一)基于法令的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承诺

(四)自救行为

(五)义务冲突

专题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基本原理与犯罪完成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共同特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过程及阶段之间的关系

三、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四、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结果犯

(二)行为犯

(三)危险犯

(四)举动犯

1.法律将某些特殊的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

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五、既遂犯的处罚

专题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1.客观特征又包含两层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未着手实行犯罪

2.主观特征也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人实施的预备行为是为了顺利着手实行并完成犯罪

(2)行为人之所以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犯的处罚

二、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

(2)投毒杀人的场合

(3)强奸罪中

(4)抢劫罪中

(5)为入室盗窃而撬门即被抓获的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之所以未得逞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的原因

(2)主观上足以抑制犯罪分子犯罪意志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

三、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1.消极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

(2)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彻底性

2.积极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二)中止犯的处罚

专题十二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成立即分类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当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存在重合性质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

(3)两种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犯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质的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二人以上

(二)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1.共同故意的含义

(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进而不能成立共犯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认定中的一个特殊问题——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者的行为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1.对向犯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均不同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

2.聚众共犯

3.集团共犯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如果犯罪已经既遂,但还没有实质性完结时,他人基于共犯故意加入进来能否成立承继的共犯?

原则上不可以,但持续犯是例外

(2)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不承担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2.区别对待原则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1.犯罪主体的对数性

2.犯罪结合的稳定性

3.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专题十三共同犯罪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联系

(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和种类

1.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在共犯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和认定

1.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

2.注意区别精神强制的身体强制

3.注意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4.注意胁从犯的转化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1.对象条件: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需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可能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客观条件:

必须有教唆行为

3.主观条件:

必须有教唆故意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

2.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外国刑法分子将部分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确定为独立的罪名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最,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

(2)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行犯罪行为

(3)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4)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

专题十四共同犯罪(三)——共犯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犯

(二)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一)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

3.正犯的实行过限

(二)共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三、共犯停止形态

1.共犯的整体性

2.注意区分犯罪的不同阶段,即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一)犯罪预备阶段

1.有脱离共犯的意思,并向其他共犯人明确表示

2.中止的意思被其他共犯人接受

3.如果意图脱离者对其他共犯人实行犯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则意图脱离者必须阻止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实行阶段

专题十五罪数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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