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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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集团要依法登记注册。

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授权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如何登记。

积极支持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和发展,依法予以登记,促进其规范化。

现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要进行变更登记。

对企业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合理兼并的,要积极支持。

  (5)放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业、产品外,企业可以突破行业界限,本着一业为主,兼营其它的原则,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

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灵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予以核准登记。

  (6)支持企业进行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

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优化劳动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其经营范围不受原企业从事行业的限制。

允许企业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

  (7)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对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进行清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联合发文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它的不作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仍需主管部门批准外,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可由企业直接提出申请,即可受理。

对现行联合发文规定的许可证、专项审批的清理原则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予以保留;

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予以废止。

清理的方法是上下结合,国家工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由国家工商局清理,各省(市、区)设立的由省(市、区)工商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清理。

  三、促进扩大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8)支持办好不同类型的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科技试验区,在上述地区依法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积极开展工作,保证扩大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改善投资环境。

  (9)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对利用外资进行土地成片开发或经营零售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旅游、广告及其它第三产业的,经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注册。

  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进行合作。

私营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经允许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承接“三来一补”业务,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允许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10)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授权范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并逐步扩大授权到具备条件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利用外资较多的区、县,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可以由区、县工商局行使初审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生产或销售本企业产品,应予核准登记。

  (11)在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企业登记事项、出资比例、生产经营行为、合同履行等,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借鉴国际惯例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加快培育市场体系,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12)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培育、组织、管理、调控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布局合理的市场体系。

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

发挥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办市场的积极性,发展各类市场,当前特别要重视发展生产资料、房地产、金融等市场;

结合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建设一批粮食市场;

鼓励采取优惠措施,大力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市场,活跃经济;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外资,进行市场设施的开发;

  促进沿边地区开放,发展边民互市贸易,积极支持内地和边境地区的经济合作,活跃边贸市场。

  (13)加速发展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

积极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支持农民经商,凡国家放开经营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允许多渠道、多形式经营,允许长途贩运,允许按规定从事批发业务。

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农产品期货市场试点。

坚持打破地区、部门封锁,推动农产品跨地区、全国性流通,促进农产品货畅其流,逐步形成统一大市场。

  (14)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从开办、审批到市场规范要实行统一管理;

对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监督管理;

对文化、文物等特种市场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要立足于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制定和推行交易规则,取消正常交易中带有排他性、垄断性的规定,创造有利于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今年重点要研究制定工业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统一交易规则。

  五、支持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精兵简政

  (15)积极支持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精兵简政,同时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和不允许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原则。

办实体,搞经营要与党政机关人员脱钩,财务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6)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成建制地改为经济实体和服务机构,应予办理登记注册。

  (17)支持党政机关改革后勤工作。

党政机关的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进行登记注册。

  (18)党政机关在精简机构中,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从实际出发,经领导机关批准,可以进行注册登记,但不能挂两块牌子、兼两头职务。

  (19)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结合本身特点和业务需要,开展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经营活动,应予办理登记。

  六、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0)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农技推广、畜牧兽医、农机、植保、水利、林业等基层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可以直接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或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可以是与本身业务有关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有条件的支持其开展农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兴办服务实体或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联办企业。

支持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兴办农业服务实体。

在登记注册中,简化手续,对服务实体的注册资金适当放宽。

  (21)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县及县以下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农技、供销等部门,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办成农工贸、技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性公司或其它形式经济和服务实体,促进其搞活经营,发挥服务功能。

  (22)促进乡镇集体企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提高。

支持其完善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范围,调整经营方式,搞活生产流通。

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组建和参加各种企业集团,提高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

  允许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和必要的异地物资串换。

  七、大力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23)适应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发展第三产业中的作用。

在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一是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

二是当前重点支持发展商业、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信息咨询业;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同时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4)对第三产业服务范围、经营方式的核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其拓宽服务领域,增强经营活力。

积极扶持兴办基础性的、投资少、收效快、劳动容量大的第三产业。

对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经批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筹资兴办第三产业,要鼓励引导,及时予以注册登记。

  (2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管理机关,要促进广告业发展。

  对申请广告设计制作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条件,按照规定予以审核批准。

鼓励资质好的广告经营单位向服务配套的综合性广告公司发展;

新闻媒介设立广告公司的,要经营和发布分开,二者脱钩,独立核算;

鼓励广告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借鉴先进经验,提高经营质量;

现有广告公司可以与外国广告公司合资,并根据条件扩大广告经营范围。

坚持和完善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取缔虚假、违法广告。

  八、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挥其有益的补充作用

  (26)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批富余人员需要安置;

农村深化改革,大量劳动力逐步转移;

城镇新增劳动力也需要就业,必须联系这些情况,进一步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等方面的作用。

要清除“左”的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经营,防止随意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以及“赎买”、“交公”、“过渡”等不利于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做法。

  (27)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应当有所不同。

  在老、少、边、穷地区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促进脱贫致富;

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兴办第三产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个体饮食、服务、修理及贩运业。

私营企业重点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发展,积极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从事农副产品加工。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个体私营经营的行业和品种外,都应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

  (28)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不适当的限制规定。

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不适当的限制规定、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

  允许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私营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允许个体工商户增设摊点,异地经营,扩大经营范围。

  (29)在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

重点是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旅店、饮食、文化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的管理。

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高经营水平。

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协会,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提高商标、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经济检查工作

  (30)加强和完善商标法制,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拓宽商标保护领域,逐步把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列入保护范围。

把商标工作的重点转向企业,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争创驰名商标。

  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及时办理国外注册。

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制裁商标假冒、侵权行为。

建立商标代理制度,逐步发展代理机构和代理队伍。

广泛开展商标宣传,增强商标意识,改进商标管理工作。

  (31)适应大量经济关系由直接计划调节转为用经济合同来确定的要求,积极开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支持企业建立和强化合同管理制度,广泛倡导“重合同、守信用”,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促进规范合同行为,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履约率。

已办理营业登记的经济单位,有履约条件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加强交易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和鉴证,严肃合同纪律。

积极研究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改革。

  (32)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和改进经济检查工作,建立和维护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秩序。

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经检工作当前的重点是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制售非法出版物的活动。

要取缔一切非法经营,与有关部门配合,坚决扫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丑恶现象。

  (33)改进经济检查方式,主要通过监督市场交易和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在经济检查中,要切实防止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必须进入企业检查的,要依法进行,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进入国营大中型企业检查,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4)清理整顿检查站,坚持依法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缉私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履行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派员参加,其它的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概不参与。

要严格执法,不得以扣代查,严禁乱扣滥罚。

  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物资,未发现违法经营的,不查不扣。

  十、加强法制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35)在加快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

  认真清理治理整顿期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属于上级机关和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些政策界限不清的,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汇报。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立法工作。

按照要求重点搞好《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工作,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抓紧《商标法》、《经济合同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力争分别于九二、九三两年完成上述工作;

加快《广告法》的论证起草工作。

  (36)在支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体制。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坚持把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立工商所,健全基层工商所的工作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7)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精简会议、文件;

坚持真抓实干,多办实事,面向基层,做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厉查处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造就一支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作风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38)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应改革开放要求,制定了一些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监督的规定,应当本着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搞活微观的原则,支持积极试验,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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