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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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民诉意见》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详解」

执行管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至于级别管辖,除涉外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外,其他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

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执行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案件审判管辖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样。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44题)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

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

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

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A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详解」

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考生需掌握以下程序问题:

1执行异议的判断。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此,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主张很类似于审判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张,只是发生的程序阶段不同,在审判阶段,对争议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则为执行异议人。

2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由执行员审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6、97题)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

(1)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答案]CD

(2)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销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答案]AB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执行问题规定》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详解」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重点问题,在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多次考查。

需掌握以下几点内容:

1和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2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但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得再恢复执行程序。

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3申请恢复对原文书执行的期间。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的规定,但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48题)

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约定:

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

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

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70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问题规定》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详解」

1执行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相应权利,因此,执行担保需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2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执行担保的种类。

执行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重点掌握执行保证,即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担保换取执行中止,但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例题」(2003年试卷三第69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需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答案]ACD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详解」

该部分条文详细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运用,而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基础实际上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

具体如下:

1被执行公民死亡时的执行。

2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时的执行。

3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执行。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时的执行。

5被执行人分立时的执行。

6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存在资金过错时的执行。

7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时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详解」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应注意以下内容:

1执行回转应以裁定方式作出,并应重新立案。

2执行回转时,取得财产的人应返还财产及其孳息。

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3执行回转发生的前提是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49题)

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

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B甲公司有权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

C甲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详解」

执行开始有两种方式,即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需注意两点:

1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为两年,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申请执行的补充形式,需掌握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即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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