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重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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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六某企业主要业务是建筑业,按照规定该企业应当缴纳的税种是什么。
营业税,印花税,当地应缴的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七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算
应交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适用税率
八某建筑公司自建一幢三层综合楼,如何纳税。
自用不纳营业税、
出售按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
出售按建筑业纳营业税
九资源税课税数量如何规定的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情形。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
2、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十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按20%的税率征收何种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
十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几种情形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十三超率累进税率使用哪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
十四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
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共性与个性、整体与部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四)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区别是明显的,税法介于公法,民商法用于私法;
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
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
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五)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有着明显区别,但两者都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
(六)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联系十分密切。
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十五税收的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海关
十六中央征收的税有哪些?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十七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二)纳税人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的收入,即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销售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十八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4个税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妆品
(四)高尔夫球及球具
(五)高档手表
(六)游艇
(七)木制一次性筷子
(八)实木地板
(九)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一十)鞭炮焰火
(一十一)成品油
(一十二)汽车轮胎
(一十三)摩托车
(一十四)小汽车
十九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二十赵先生和钱女士系夫妻,赵先生2000年10月份工资1000元,该月单位发的奖金400元;
钱女士10月份工资600元,该月单位发的实物折合人民币200元,国库券利息300元。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赵、钱两人怎样纳税。
赵钱夫妻二人各自收入,应该分别计算纳税;
国库券利息免税;
单位发放实物属变相奖金,要折合人民币征税。
二一某外国人受雇于北京大学,于1999年2月至2000年10月在华工作居住,在此期间,该外国人的哪些收入应当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大学向其支付的月薪、取得授课报酬
(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
(二)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
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将所得;
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二二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
3.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税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三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五增值税的税率,特别注意17%的情形。
(一)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二六不同应税消费品纳税时如何处理
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随同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其中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若其中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结转及计征增值税等内容,应在会计分录中一并处理。
6、对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已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
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结交税款。
做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有销货退回,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税款。
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若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则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凭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所列消费税额,将其计入该项消费品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9、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若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国内销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若是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应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的,或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七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八、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行为。
二九、预算监督
国家通过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对国民经济各项活动进行的监督。
三十、营业税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三一、政府采购
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二、资源税
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三三、土地增值税
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四、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依当事人所订契约,由承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三五、财政活动
由政府来组织的、集中性的收支活动,它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一)财政活动以政府为前提。
政府直接决定着财政的产生、发展和范围。
没有政府这一行为主体,财政这种经济活动也就不复存在;
(二)在财政活动中,政府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
政府是财政活动的决定者和组织者,财政收入的取得,支出的安排,其规模大小、来源怎样、又使用于什么方向,都决定于政府的意志。
当然,这并不排除政府的意志最终仍要受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财政活动牵涉的范围颇广。
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和它所执行的经济社会职能,决定着财政活动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并同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
三六、征税对象
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三七、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1、消费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它只是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
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指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
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豪华程度、结构性能)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资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三八、我国财政法适用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整个财政法的根本法律依据。
因此,在确定财政基本原则时,必须将人民的民主参与置于首要的地位。
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
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三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
(一)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四)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五)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四十、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预算管理的原则包括责任制原则、例外管理原则、有效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责任制指对负责的工作范围可控制事项负责。
如我们把各责任区域的成本划分为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各责任区域对本区域发生的可控制成本负责。
例外管理是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超乎常情的情况,因为实际发生的情况往往与预算有出入。
如发生的差异不大,一般不逐一查明其原因,只把注意力集中在非正常的例外事项。
如某一段时间我们发现生产用刀具等用品特别节约,经过核查,是外方管理专家的非程序性采购造成记录的时间差和因非程序性采购造成的工作混乱、数量差错。
这是一种不合情理的节约。
于是公司重新修正公布了新的采购控制程序,并随时检查该程序的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预算编制不要过于繁琐,预算控程序要有可操作性,避免预算管理失效性。
经济效益是为控制所费与所得效益相比,后者应大于前者。
在实践中,预算的执行控制是最大的难点。
如投资预算从批准预算到预算执行,期间时间跨度大,情况变化复杂,预算执行偏差大,超预算执行必须申请追加预算,有一定的批准程序,否则,预算就没有严肃性。
对经营预算要定期调整,因为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内部状况也在不断变化,所以预算管理必须是动态性管理。
四一、税与费的主要区别
(一)征收的单位不同。
“税”是由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或者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自分管的税收范围,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的。
比如,农民种田要按规定向国家上缴一定数量的农业税,发展林果、蔬菜等要交农业特产税,搞生猪屠宰要缴纳屠宰税等。
“费”则是由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收取的。
如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颁发证、照、薄、册而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化验费及各种管理费等。
(二)收税是无偿的,而收费是有偿的。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而“费”则应是有偿的,它是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为了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
(三)款项的使用方法和用途不同。
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由政府统一支配:
列入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统一安排、使用,为国家各项行政事业提供资金。
而“费”则不然,它大多数都不列入国家预算,不由政府统一支配,而是各收费的部门为了满足本部门的地方的业务费用支出的需要而自行安排的。
(四)收款的收据不同。
征收税款,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盖有当地税务机关印章的正式完税凭证;
而“费”的收据则不同,它盖的不是税务机关的印章而是收取费用的有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公章。
四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具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适用原则:
政府采购原则是贯穿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而设立的一般性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不盈利、不经营,其意义在于实施宏观调控,优化配置资源。
1公开性原则。
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府、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坚决反对搞“暗箱操作”。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应以市场方式进行,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3效率性原则。
效率性原则要求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大幅度地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适度集权的原则。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