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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产置换出资问题

案例研习(30):

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2010-12-2716:

5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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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

一、爱尔眼科:

设备置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

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

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评报(2004)2-7号、天孜湘评报(2004)2-8号、天孜湘评报(2004)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

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

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

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此次用作出资的医疗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天孜湘评报(2004)2-34号资产评估报告。

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

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3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30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

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

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

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就上述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奥克化学:

现金不足资产评估增值的虚增部分

2000年1月1日,本公司的前身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李玉洁等28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95万元出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

辽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辽市会师验字[1999]第494号《验资报告》。

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将其出资5万元转让给朱建民等22名股东,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此出具辽智资评字(2002)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商标评估后的价值为276.46万元,评估增值271.46万元。

2003年8月1日,辽阳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阳天亿会师评字[2001]第040号《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行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29号的2宗土地使用权和10栋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计为1,038.1165万元。

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782.4455万元,帐面价值为202.083821万元,评估增值580.361679万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255.671万元,帐面价值为66.032679万元,评估增值189.638321万元,合计评估增值770万元。

本公司依据该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以此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转增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不规范情形共四次:

(1)2000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时,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涉及金额5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5%,且该次商标的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至2002年6月27日才办理完毕;

(2)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转让其5万元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3)2002年1月,本公司以自有资产“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4)2003年9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77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具体说明如下:

(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商标出资及转让该出资未经评估事项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1992年成立,2006年注销。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隶属于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由该产业公司行使管理权限。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于1999年12月19日出具“奥克”商标出资文件,同意将其“奥克”注册商标作价5万元投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2001年12月8日出具出资转让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商标出资予以转让,2002年2月1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具说明文件,进一步确认上述出资和转让行为。

上述文件载明,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是本着自愿和公允的原则作价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及所属上级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对于“奥克”商标的出资、以及相应出资的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

所以,本公司认为,尽管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于标的金额很小以及节约费用的考虑而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交易行为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亦未因上述事项引发任何纠纷,相关权属确定而清晰,没有任何不确定性或其他潜在风险。

(二)本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2002年1月,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22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2003年9月,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26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

本公司2002年、2003年两次以资产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作为评估的标的物实际上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再次进行评估并作为股东的出资重新增加注册资本。

实际上2002年、2003年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均为虚增,当时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经咨询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本公司及相关股东认识到上述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年12月,各股东以现金方式依法补足了其各自应履行的出资义务。

2009年7月,本公司和上述两次虚增资本事项涉及的所有股东为此出具专项说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现金补足出具深南审阅报字(2009)第SY011号《审阅报告》。

本次现金补足虚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补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2000年的商标出资及2002年相应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

经查,该出资和转让虽因标的金额较小未经评估,但已获转让方主管单位批准确认,并非出资资产本身存在不实情形,亦非交易双方意思表示存在不实情形。

“奥克”商标现为奥克股份合法拥有的资产,并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奥克股份带来一定的收益,所转让的出资已为受让方股东合法拥有。

相关交易行为本身未发现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相关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权属不确定或其他潜在风险,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年、2003年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该情形已经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且经南方民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截至2005年12月,奥克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41.46万元。

至此,以上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

相关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该公司已规范运行3个会计年度以上,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2、律师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化学品公司商标出资的瑕疵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数额较小,未对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失,也未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害。

化学品公司2002年1月转让所持有的奥克化学5%的股权虽然已经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批准同意,但未履行股权评估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当时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净资产情况,化学品公司以出资价格作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未造成化学品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后至今无任何争议发生,亦无明显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纠纷。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年1月及2003年9月两次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该情形已经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没有损害奥克有限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发行人已经规范运行3个会计年度,奥克有限成立及变更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格林美:

以现金置换后来被废止的无形资产

2001年12月,循环科技与自然人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格林美环境,申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共计1,120万元。

首期出资中,许开华以获得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

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作价620万元、实物资产作价88.2万元、人民币现金100万元出资,合计808.2万元,占注册资本40.41%;循环科技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152.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1%;王敏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139.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98%;聂祚仁以人民币现金1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郭学益以人民币现金1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

2001年12月21日,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设立的格林美环境截至2001年12月20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业信验字[2001]第511号的《验资报告》。

湖北虹桥证券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16日出具了鄂虹评报字[2001]第097号《关于许开华先生之委托部分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对许开华作为对格林美环境出资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

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

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实用新型)(申请号:

01271181.0)、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申请号:

01140048.X)、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号:

ZL00265101.7)等三项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50万元,其中“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为108万元。

2001年12月20日,循环科技与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等四人签署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书》,全体股东同意许开华以其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的产权作价620万元投资入股格林美环境,并签署了《担保证明》,承担以上出资作价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05年2月2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

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

但是,由于许开华已于2006年9月1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

为此,发行人在2008年1月20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

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

截至2008年3月6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号验资报告验证。

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2008年3月14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2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05年2月2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2008年3月由汇丰源以108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

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17套房产(评估作价327.19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

2005年5月26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327.19万元置换2002年原投入的16套房产。

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2002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2003年6月27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05年6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

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2002年投入时17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16套房产(原评估价值301.83万元、截止2005年5月31日的账面净值267.62万元)。

2005年7月26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327.19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万元,胡恩雪缴纳112.136万元,胡长清缴纳69.398万元,胡恩莉缴纳20万元),其中301.83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25.36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2008年9月5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

“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16套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

“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年1月18日成立至2005年7月26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2028号),并发表如下意见: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2005年7月26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3000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

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

邓国顺增资人民币198.37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97万元,现金增资101.37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81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103.03万元;Trek2000InternationalLtd.以相当于人民币95.6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

2000年7月20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00年8月18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2000年8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99240761.3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97万元、81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

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ZL99117225.6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所覆盖,第ZL99335617.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2002年1月22日和2002年9月30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

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ZL99117225.6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02年7月24日,邓国顺、成晓华于2002年7月26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2002年7月24日至2019年11月13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78万元。

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年9月25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

因此,在第ZL99117225.6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于2008年6月27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004年8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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