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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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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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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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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1

内容摘要1

一、立项背景1

二、立项研究问题及目的2

三、新增法规的介绍2

四、研究方法4

(一)方法5

(二)研究思路5

(三)研究过程(两学期共三十六周)5

五、主要研究成果6

(一)目前我国的婚姻现状的评述6

1、家庭结构由复杂转为简单,“核心家庭”占据主流6

2、家庭关系重心由“纵向”向“横向”转化6

3、淡化配偶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年龄、外貌等择偶的观念,推崇爱情至上的模式7

4、婚姻家庭人本化,婚姻双方的关系更为平等7

(二)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7

1、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判例资料7

判例1:

7

判例2:

9

2、判例分析10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分析11

4、小结12

(三)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我们带来的冲击13

1、婚姻法解释将对青年人的婚前择偶观念形成冲击13

2、婚姻法解释将对青年人的婚后家庭生活形成冲击13

3、婚姻法解释将对离婚中的相对弱势一方形成冲击13

4、婚姻法解释将对传统中国的家庭人伦观形成冲击14

(四)目前不同年代、不同职业背景的普通大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的态度14

问卷调查的总结18

六、主要结论及小组观点(举措和建议)19

(一)存在即合理19

1、房产归属问题越发显重要19

2、目的性婚姻的存在20

(二)双刃剑20

1、对女性婚姻权益的不公平21

2、是否保护第三者22

3、独生子女财产保护及积极作用22

4、两性关系转变的契机23

(三)未来的路2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争议—分割与求偿

内容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至今已实施了30年,虽然这部法律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从现在看来,一些新的社会现象的产生,使这部法律所存在的不完善地方和产生的问题日趋明显,尤其是对于婚姻法中的财产权的问题。

于是在2011年国家颁布了新婚姻法修正案和婚姻司法解释(三)。

新婚姻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三)对于原有的婚姻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财产权的方面做了很大的修改和明确,也因此使财产权问题成为了当下广为争议的话题。

我们此次通过设计问卷调查、访谈等调查形式,广泛搜集公民对于现行婚姻法中尤其是“新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的看法,以及对于现存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再结合现存的相关背景资料进行整理,从而达到预期的研究成果和效果。

对于婚姻法当中的财产权的研究的特色之处在于是通过对涉及民意范围极广、存在争议极大的财产问题的探讨,从而引起人们的共鸣,不仅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普及和宣传了婚姻法,同时增强了公民的法制的参与意识。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其创新之处在于,通过集合民意,得出对财产权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一、立项背景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狂热的争论,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因其涉及夫妻房产、债权债务、生育权、以及第三者等社会热点问题而备受瞩目。

这一话题不仅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广为议论,在网络上更是引起了诸多网友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更有网友抨击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认为其旨在保护男性的权利,否定了女性对于家庭的贡献,其中又以涉及夫妻财产的第七条,第十条的争议最巨。

对于这样一

个敏感性的话题,不仅已婚人士为之疑惑,未婚群体也因此产生了不少对传统结婚观以及行为上的改变。

二、立项研究问题及目的

目前,中国的离婚率日益攀升,在某些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更是

居高不下,在离婚的原因中,因第三者的原因是离婚原因的首位。

除了第三者的原因,还有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素促成离婚率急速上升。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否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这多种的不良婚姻状况的发生?

还是说其出台反而加深了不良婚姻的数量,以及对婚姻中的女性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对待,更重要的是婚姻的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划分与规定对已婚和未婚族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

在这些问题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双方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新旧婚姻法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尤其是新解释中的对于婚前房屋购置的归属权的划分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除此之外,对于新司法解释中小三条款的删除以及对于婚姻中存在过错一方的赔偿问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我们小组决定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关于婚姻的房屋归属问题在社会群体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的研究,去了解造成影响的原因以及社会群体是否会因为这部法律的关于房屋归属权划分的出台而产生不同程度的行为及观念的变化。

并且对于如今小三这个敏感的问题和婚姻双方中存在过错一方的赔偿问题进行深刻探讨,深究小三条款的删除对于社会群众的影响以及在婚姻中遭受损害一方的维权问题。

三、新增法规的介绍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研究,我们根据研究的主要方向,找到了一些和我们的研究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增法规: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助涨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小三条款被删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离婚财产过错损害赔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四、研究方法

(一)方法

我们小组主要以法庭庭审案例调查、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方式对提出的问进行研究。

针对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影响,我们小组成员来到了新市区人民法院查阅了相关案例的审判判决书,在调查中我们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实际情况等我们都做了相应的分析探讨。

又针对社会上各个年龄段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已婚或未婚等对象进行了调查问卷,通过数据的分析,从而进行了实证研究。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并对收回的问卷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推论到总体情况,得出相应的结论。

通过访谈,从不同年代(包括70、80、90年代)的、不同职业(包括法院庭审人员、专业老师、在校大学生以及社会上不同的工作者)的以及试婚民众口中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能对社会大众产生的影响。

其中在法庭庭审案例调查方面,我们来到了新市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相关案例资料的查询;在调查问卷方面,问卷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涉及具体条款的问题、最后是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共45道题,一般耗时5分钟左右;访谈方面,采取问答式的访谈,耗时10-20分钟左右。

(二)研究思路

了解背景→理论分析→提出问题→展开案例、问卷调查及访谈→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及整理访谈资料→得出结论并验证所提出的问题→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长远发展的展望。

(三)研究过程(两学期共三十六周)

第1-2周:

选题,确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研究课题

第2-4周:

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的确定,确定以法庭庭审案例的调查、问卷调查以及访谈的形式进行研究。

第5-8周:

进行预调研,确定相关的庭审案例,最终的问卷版本以及访谈对象

第9-15周:

法院庭审案例的调查以及问卷调查同步进行

第16-22周:

开展访谈,并对收集的案例资料进行分析,对收回的问卷完成数据的整理

第23-30周:

整合所有的资料(包括案例资料的分析整理、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整理以及访谈结论的整理)

第31-33周:

作出初步的结项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33-36周:

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作出最终的结项报告书

五、主要研究成果

(一)目前我国的婚姻现状的评述

历史进入21世纪,全国掀起了建设小康的热潮,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有了

明显提高的同时,对精神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追求。

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模式受到冲击,现代婚姻家庭逐步形成,并为大多数人所首肯。

1、家庭结构由复杂转为简单,“核心家庭”占据主流。

今天,我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形式,除去我们早已熟知的由几代同堂组成的“主干家庭”、有夫妻同未婚子女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由已经不多见的平等的两代人组成的“联合家庭”之外,还出现了由夫妇二人组成的“丁克家庭”、由未婚或已婚成年男女独自组成的“单亲家庭”和由父亲或母亲一方领着子女生活的“单亲家庭”等等。

现在婚姻家庭结构占据主流的是“核心家庭”,特备普通的当属于三口之家。

我国目前正进行着历史性的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中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必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传统婚姻家庭的生存模式、运作方式必将发生改变。

这不仅仅是文化的胜利,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

2、家庭关系重心由“纵向”向“横向”转化。

从家庭关系的角度看,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地位正在上升,出现了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并重,夫妻关系超过了亲子关系的情况。

在婚姻的契约中不仅包含了一种关系,而且包含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的夫妻关系和纵向的亲子关系。

随着社会的转型时期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对自身价值的思考,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关系比亲子关系更为重要,夫妻关系才是家庭的中流砥柱,才是婚姻家庭存在的根本。

因此,目前“丁克家庭”受到了新一代年轻人的推崇。

3、淡化配偶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年龄、外貌等择偶的观念,推崇爱情至上的模式。

21世纪,基于感情选择的婚姻成为推崇的模式,女比男强、女方年长等均很常见。

社会竞争与分化,使家庭背景对个人素质的影响力相对下降。

4、婚姻家庭人本化,婚姻双方的关系更为平等。

现在的婚姻家庭越来越体现现代人的本性,在婚姻家庭中,人们引入“以人为中心”的概念,尊重个体,强调个性。

“男主外,女主内”的旧婚姻模式受到颠覆,双方被要求平等地分担家务,也平等地承担经济责任。

社会变革带来人性解放,突出表现在性文明和性健康日益深入民心。

夫妻经济平等、人格平等,也包括性生活平等,成为现代家庭稳定的基础。

(二)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

1、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判例资料

判例1:

原告吴丽丽(化名)与被告张浩(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丽丽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自行相识,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杰(1997年8月10日出生)。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加上两人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曾于2011年10月起诉至新市区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判决不准予离婚。

因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子张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依法分割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绿苑小区10号5栋2-3室住房一套。

被告张浩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相处25年了,有很深的感情;我们的孩子还未成年,现在已经15岁了,孩子也反对离婚。

原告是个很优秀的人,我知道我近几年在外地,对家庭照顾的少,从2001年开始我一直在改变生活状态,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

因为我不同意离婚,故我认为婚生子应该由我和原告共同抚养,同时我不同意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

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张杰(1997年8月10日出生)。

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遇事缺乏沟通与理解,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11年10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

2012年8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于2008年9月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对分居时间予以认可,并称因原告不愿与其一起生活,才导致分居。

另查,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集资方式购买原告单位住房一套,该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绿苑小区10号5栋2-3室,建筑面积74.95平方米,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

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113579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原、被告均认为该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为200000元。

再查,原告主张婚生子张杰由被告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表示如果双方离婚了,其同意婚生子张杰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

本案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虽已20年,但在共同生活中却缺乏应有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双方分居已近4年,在经历了一次离婚诉讼后,仍未吸取教训,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在离婚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子张杰的抚养意见未发生争执,双方均同意婚生子张杰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绿苑小区10号5栋2-3室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较为适宜,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为该房产现在市场价值为200000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的5%即100000元。

判例2:

原告刘燕(化名)与被告李哲(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燕、被告李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燕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儿一女。

1987至1989年家中雇佣保姆王某某,19898年王某某被解聘后,被告在外租房与王某某长期姘居,婚外生有一儿一女,对外以夫妻相称,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3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于2006年2月26日复婚,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身患残疾,要求与被告同住,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婚前债务200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0元,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2010年婚生子学费12000元,返还原告金项链及坠子原物。

被告李哲辩称,同意离婚。

200000元借款是我写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所以没有法律效力;2005年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赔偿金200000元也是真实的,但我是开玩笑的,因此也没有法律效力;婚生子上了六年大学,我支付五年学费,所以不同意支付第六年学费。

同意婚生子与我共同生活。

金项链是我拿的,当时是婚姻存续期间,而且是生活所迫,所以没有办法返还。

经审理查明,1975年原、被告自相相识,197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生子李同、婚生女李阳均已成人)。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05年3月1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06年2月26日复婚。

虽然双方已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得到改善。

被告于2000年10月1日、2006年2月10日分别给原告出具欠原告20万元欠条一份,被告于1998年8月10日自愿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自愿给付羞辱赔偿金200000元的书证。

2005年3月16日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写到因被告的过错,给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0元;1994年至1998年原告帮助被告借现金200000元,由被告偿还,并协议婚生子上大学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婚生子李同,1986年2月16日出生,无业,肢体残疾三级。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

原、被告在婚姻生活期间应当相互关心、照顾,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因被告婚外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因婚生子李同今后生活和工作,加之被告愿意与婚生子共同生活,故婚生子与被告共同生活为宜。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债务200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均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2010年婚生子学费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项链及坠子原物,因原物已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

2、判例分析

判例1和判例2是现实中关于财产和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

婚的真实判例。

透过判例本身我们可以看到,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判例1是关于房屋分割的具体判例,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查明其房屋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集资方式购买原告单位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后由于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认为将房屋归被告所有较为适宜,但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的5%。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屋归属的处理问题上现在不单单是以登记作为唯一的对抗要件,在判例中虽然房屋是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可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法院依然是从双方的角度以及双方孩子的角度去考虑,从而做出了令双方都比较满意的判决,同时在房屋的折价款的给付上也体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财产方面是更明晰、更确切的,可以说是避免了由此带来的更多财产上的纠纷,但是这样明确的财产关系是否会对夫妻关系造成影响,这还是一个值得人们去思考的问题。

判例2是关于夫妻之间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判例,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确认由于被告的婚外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其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二是确认被告的婚外情是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的,这两个关键点的确定是对于被告是否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的关键点,最后经法院查明,被告确实存在婚外情这一事实过错行为,其也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并最终导致双方离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在协议离婚时,被告与原告约定了精神抚慰金,其效力也是有效的,所以法院最终是予以支持原告索要精神抚慰金的。

由此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一方的处理是对另一方的利益情感的保护,这种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是给予无过错一方的实际利益的补偿同时又是对于有过错方的一种变相的“处罚”,但是这种所谓的补偿能否真正的起到它该有的作用,是否这样做会对婚外情这一社会现象得到遏制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分析

司法解释三出台与实施的时间并不长,但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面

对新司法解释,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有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新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就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房产问题,为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也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与国际婚姻法的立法潮流背道而驰,在保护财产方面忽略了男女有别。

比如在日本离婚,女方将会获得家庭财产的70%,而在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会判决丈夫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这对女性弱势群体是非常有力度的保护。

而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可能导致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而其劳动的价值却也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更有人觉得,司法解释三代表者我国在男女平问题上的一种倒退;因为降低了离婚成本,可能会引发离婚潮。

而我们通过这些真实的判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它明确的财产归属确实可以减少婚姻家庭中因财产引起的家庭纠纷,可是另一方面由于明晰的财产归属却会导致婚姻家庭感情的破裂,会导致离婚率的攀升,这对于社会的大的方向是不利的,因为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的和谐问题不仅是体现在社会的某一方面的和谐,它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在每个家庭的和谐,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社会是由无数个小家组成的,所以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毋庸置疑,即使不出台司法解释三,我们也应当首先认识到,当今时代已经进入到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而行,而不再是习惯性地依赖其他,例如归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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