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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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Word格式.docx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企业目前完全退出市场的唯一合法有效的途径,即使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也只是取消其经营资格,但其市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既市场主体的注销是根椐行政许可法的一般条件,以企业自行提出申请为前提而退出市场,是企业的主动行为。

一、加强市场主体退出监管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全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在规范和引导中,能有效地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监管存在重准入轻退出、重注销轻监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环节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市场主体退出的全程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公开批露企业的信用记录,有利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净化企业的经营环境。

二、影响市场主体合法退出的原因:

(一)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将注销与吊销混为一谈。

凡具备《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国家工商总局第九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

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注销登记正常退出市场手续繁琐复杂、周期长、成本高。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首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并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清算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缴所欠的税款,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完结还需制定清算报告,公告注销,整个注销环节的周期在90日以上。

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还应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还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

另外,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企业和登记机关都将企业注销登记与吊销处罚相混淆。

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是市场主体资格的消亡。

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被吊销执照只是其经营资格的终止,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完全消亡。

为此一些企业投机取巧,为逃避债务恶意退出市场。

有的改头换面后领取了新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但工商执法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惩治机制和措施,督促其履行注销登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重准入、轻退出,对市场经营主体缺乏全程监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企业登记审批制的影响,工商部门大多只注重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而对市场经营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的力度不够。

加之工商执法人员长期受登记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收费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习惯于登记、发照、收费的固定工作模式,市场主体退出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以致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监管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形成对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意识,更没有全程监管的理念,出现重准入轻退出的不良现象,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监管不到位。

我们虽然对营业执照被吊销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都有相关规定,如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限制、被吊销企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等。

但由于目前的监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很少有被吊销的企业和个人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市场主体违法退出的现象越来越多。

(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清算监督规定和有效的惩戒手段。

在登记注册实践中,对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虽有清算要求,但登记机关对注销企业的清算报告是否有审查义务,应如何审查,不清算的企业如何监管,如何处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都不够全面和明确,有些企业未经清算,未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即使发出注销公告,也没给债权人留出申报债权的时间,就在市场主体中销声匿迹了。

从最近几年情况来看,工商行政机关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手段来取消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但对从开业到注(吊)销后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全程监管缺乏连续性。

比如说,有的企业开业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仍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有的企业被工商部门强制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不仅不履行清算手续甚至还继续非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时公章、营业执照也没能及时收回,致使企业仍然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具体操作性不强,处罚种类不明确,缺乏强制措施。

同时,由于登记机关目前建立的信息平台还不完善,并没有实行全国的真正资源共享,对于在本行政机关辖区外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及其企业名称的限制不能受到有效控制,更甚之,有的企业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仍能正常开展业务。

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企业恶意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经营者对行政许可注销登记的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宣传工商法规,加强《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经营者了解退出市场主体需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对市场经营主体退出后的监管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税务、银行、海关及行业归口审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建立市场经营主体退出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形成多方面制约、多途径监督、多部门联手、多手段管理的格局,让违法企业无空可钻,无利可图。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恶意退出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属地监管,严格执法,充分利用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采取实地年检、验照和新办企业回访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及时了解企业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程监管。

对新办企业要定期回访,定期检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对已经名存实亡的企业,要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

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仍然开展经营活动的的企业,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采取查处无照经营、督促清算、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监管措施。

开展回访回查,对被注销或吊销的市场主体进行回访回查,基层工商管理所要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规定,全面有效开展注销企业或经营者回访回查工作。

重点检查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已清算,对未履行清算义务的,限时履行清算义务,对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及时与法院沟通,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重点检查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未收缴的及时收缴。

重点检查注销企业或经营者是否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对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网络化建设和诚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为实现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有效监管,工商部门必须依托信息网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全国统一、资源共享的市场主体退出监管网络,把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机统一起来。

实施警示锁定,对市场经营主体退出后的相关行为实施分类监管。

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实行惩戒机制,结合工商职能予以一定的限制与惩戒,限制其任职资格、投资资格、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权利,建立被吊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黑名单数据库”,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对应负个人责任的相关自然人,以警示形式向社会公布,通报并建议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其实施全方位的制约和惩戒,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约束市场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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