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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可研报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1

第一节项目概述1

第二节编制的依据和原则1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的过程与范围3

第四节研究工作概要4

第五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7

第六节研究结论8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9

第一节项目建设的必要性9

第二节项目建设的可行性10

第三章项目区旅游资源分析12

第一节旅游资源现状12

第二节旅游资源类型、分布与评价16

第四章市场需求分析22

第一节国内旅游基本特征22

第二节市场发展现状23

第三节本地市场分析24

第四节周边市场分析25

第五节远程市场与机会市场27

第六节市场定位与预测28

第五章项目建设地点与建设条件30

第一节项目建设地点30

第二节项目建设条件30

第六章项目建设规划35

第七章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38

第一节项目设计的原则38

第二节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39

第八章项目建设方案40

第一节建筑工程40

第二节道路工程45

第三节沿湖护岸工程47

第四节公用工程47

第九章节能专篇51

第一节编制的依据51

第二节采取的措施52

第三节节能效果53

第十章环境保护工程53

第十一章劳动安全卫生消防57

第一节职业安全卫生57

第二节消防59

第十二章项目管理60

第一节项目管理60

第二节项目施工进度62

第十三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63

第一节投资估算63

第二节资金筹措64

第十四章财务评价64

第十五章结论与建议68

第一节结论68

第二节建议68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部经充分调研取证,现拟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式设立准公益信托,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投资于中低风险类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方式使用信托资金,并将因此产生的全部信托收益用于配合教育机构设立奖学金计划(或其他形式),对特困学生和贫困学生进行教育资助。

一、业务模式摘要

1、信托名称:

新华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

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设上限。

募集期内,信托资金总额达到1000万元,受托人可择机宣告信托计划提前成立并即时生效;募集期满,信托规模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即按照实际募集金额成立并生效。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内主要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定向募集,同时亦鼓励包括但不限于新华信托的中级管理层、业务团队负责人和信托经理在内的员工认购。

每1元信托本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首次认购的最低份额为5万份,以1万份为单位递增。

3、信托期限:

十年。

信托计划期满三年后,受益人可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详见下文)。

信托计划到期时,全部信托本金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收回后,先向全部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信托计划继续存续,直至信托收益全部按照预定目的使用完毕(余额低于1万元)为止。

4、信托资金使用方式:

投资。

5、信托报酬及收取方式:

本信托计划不收取信托报酬。

6、其他费用费率及支付方式:

其他费用包括信托文件制作印刷费、清算费、印花税、律师费等。

信托其他费用由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的每个信托年度的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募集资金总额0.15%/年的比例逐年提取,由受托人统一安排使用。

信托其他费用如有节余,于信托计划节余部分归入信托收益;如不足,不足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信托费用发生时,信托专户内无现金可支付,则由受托人先行垫付,并在下一次提取其他费用时优先受偿。

7、流动性安排:

本信托计划前三个信托年度内,只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接受赎回申请。

自第四个信托年度开始,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1)受理及确认

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为自本信托计划第四个信托年度开始,每满一年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将于本信托计划第四个信托年度开始,每满一年之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当年可供赎回的信托本金金额,在此金额内的赎回申请,将于赎回申请受理时间结束当日得到确认(赎回确认日)。

投资者申请赎回的信托本金将于赎回确认日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划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投资者于赎回申请受理时间内提出的赎回申请将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者超出可供赎回的信托本金金额以外的赎回申请。

申购申请受理时间为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

若投资者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9:

00-17:

30)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购申请将于当日得到确认(申购确认日)。

若投资者在工作日非工作时间提出申购申请,则申购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得到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对应的信托本金应于申购确认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2)申购及赎回份额要求

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最低赎回份额为5万份,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持有份额为5万份。

若投资者申请对其持有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后,其持有的份额少于5万份,则该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

投资者每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申购份额为5万份,以1万份为单位递增。

8、管理框架:

根据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本信托计划设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团队,并由担任信托监察人。

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信托资金的运用

1、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投资于中低风险类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信托资金对单一产品的投资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2、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信托合同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以及对外担保、资金拆借等。

3、投资周期设置

信托期限内,信托资金所购买的产品到期后,收回的信托资金本金可用于继续投资,收益全部用于配合教育机构设立奖学金计划(或其他形式),对特困学生和贫困学生进行教育资助。

信托存续期满八年之后,在未安排到期其他退出方式的情况下,信托资金投资的产品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信托剩余存续期限。

因此闲置的信托资金尽可以短期通知存款、同业存款的方式留存于信托专户内。

(二)信托收益的使用

1、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管理团队需与相关教育机构(含小学、中学和大学)进行联系沟通,并制定相关奖学金计划制度。

教育机构需制定特困学生和贫困学生的资助计划书及附件向信托计划管理团队提出申请,提交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和决策委员会审查、签批,并经信托监察人审查确认后,信托计划向提出申请的教育机构支付相应支付款项。

奖学金款支付后,管理团队应监督教育机构按照奖学金计划制度下发给待资助学生。

管理团队应会同信托监察人定期走访被资助学生,并向决策委员会提交管理日志,说明奖学金的落实情况,以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本信托计划的要求。

资助计划书附件内容含待资助学生学籍和成绩单复印件、家庭情况介绍、奖学金申请书、校方管理团队出具的确认证明等资料。

2、特困学生与贫困学生的界定

由于本信托计划收益有限,为最大限度发挥助学的效用,奖学金仅对同时符合以下两条标准的学生发放。

(1)经济情况

特困生:

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国家、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此类学生,信托计划拟对其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均进行资助。

贫困生:

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或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补充。

对于此类学生,信托计划仅对其学习或生活费用的一方面进行资助。

(2)表现情况

待资助学生需平时能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由于我司对于本条标准的把握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需要教育机构承担起调查和跟踪的义务,相关细节将在信托成立后,与各教育机构进行详谈和约定。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

新华信托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以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2、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并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和管理的全过程。

3、资金管理保障制度:

为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本信托计划应建立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的原因而受到损失。

4、信息披露制度:

受托人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查询,并按自然季度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收益情况表、每自然季度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保管报告。

为贯彻前述原则,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本信托计划应建立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及内部监控制度,强化投资管理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约束与互相监督。

根据操作、决策相分离的基本原则,本信托计划由管理团队负责项目投资及后续管理的具体操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的决策,并设立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进行监督。

三、准公益信托计划设立背景情况说明

(一)国内公益现状

1、公益事业发展的必然性

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开始肯定市场经济和物质刺激以及追求利润的正当性还不到30年。

长期被压抑的对舒适的物质生活和致富的欲望突然被释放出来,立即显示无限的活力。

曾几何时,随着经济繁荣和GDP的迅速增长,社会的两级分化急剧发展,于是缓解贫富差距的问题也提上了日程。

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带来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全球化迅速地叠加发展,对于社会管理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

另一方面,财富总量的大规模快速增长,要求社会大众对于财富的管理,作出新的较为艰难的社会选择。

从而使贫富之间,能够建立兄弟情谊,并和睦相处。

应该看到,经济的快速发展的不平衡性使传统的安全管理对象发生了变化,政治性的管理正在大踏步地转向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的基础,就是一定要有一个十分有活力的公民社会,而公民对于公益事业的全面投入,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标志。

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平稳转型,需要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2、公益现状

根据年度慈善捐赠总额来看,2009年中国慈善捐赠已经达到509亿元,占当年30多万亿元GDP的0.17%,占中国财政收入6800亿元的比例,不到5%。

比较一下,美国2008年的捐款3000亿美元,占当年14万亿美元GDP的2%左右,占美国财政收入3万亿美元的10%。

要达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额应该是6000亿元。

从慈善组织的数量上来看,2009年,中国的基金会为1843个,美国的慈善组织超过100万个,英国比较活跃的慈善组织超过16万个,加拿大慈善组织也有8万个以上,跟发达国家比较,中国慈善组织的数量还很不够。

从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来看,2009年,中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到两万,而美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则超过900万,英国亦有60万从业人员。

中国慈善公益发展的空间究竟有多大,未来五年中国的捐款数额年度能否达到5000亿元,慈善组织能否达到50万个,从业人员能否达到500万人,借鉴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我国社会也应该建立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明确目标。

这样的具体目标的确定,在经济具备了初步的条件以后,已经不是一个不可思议的幻想了,关键是要达成基本的社会共识,然后才会落实为重大的社会行动。

国内基金会本身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公益事业的有效运行。

首先,国内基金会普遍存在基金管理不利,资金监管不严的情况。

个别基金会整体架构繁冗不清,而现有法律对其各种活动也缺乏实质有效的监控,这两者不但造成基金会本身运营成本的高昂,甚至催生了贪污或挪用基金资金的行为。

其次,现有公益机构信息公开成效不足。

据统计,在全国慈善组织透明指数的4个一级指标中,基本信息一项的整体透明指数最高,为3.31,而财务信息一项的整体透明指数最低,仅为1.52。

最后,各大基金会所持资金基本以银行存款为主,无法真正有效的进行资金保值增值。

而红会和宋基会在国内频频爆出丑闻后,捐助人对于官僚机构类的官方慈善机构迅速失去信任,捐助额大幅缩水。

而民间的公益组织开始崛起,成为公益事业中的新生力量。

(二)公益信托的发展

1、公益信托发展的必然性

针对善款使用与监督问题,银监会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各种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2、公益信托发展的可行性

由于信托的特点,用公益信托形式运用善款具有多种优势。

第一,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以信托产品形式设立,采用契约式约定,通过公示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较为成熟的方式进行。

其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从而避免了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产生的定性模糊及未签订契约合同等现实问题。

《信托法》对信托资产隔离的强调,即对公益财产“第三种财产”的明确界定;对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即公益信托原始目的的最优保障等均为公益信托的开展提供了恰当的展业体系。

公益信托的严密治理结构也将对规范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作为金融持牌机构,信托公司比现有基金会相比有更严密的组织管理结构和监管体系。

信托法规本身已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包括年度、季度信托事务处理报告、信托终止后的终止报告和清算报告等。

坐拥更为严密的财务系统和更为可信的信息披露能力,信托公司有能力成为合格的公益资金受托人,杜绝类似“郭美美”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国内信托业务的蓬勃发展也带动了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升级,部分信托公司也已达到了成熟的运作水平。

目前已开展的公益信托包括:

平安信托推出的新疆助学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推出的商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出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庆国投推出的爱心满中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西安国际信托推出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中信信托推出的中信开行爱心信托等。

第三,作为专业的投资理财机构,信托公司的投资能力毋庸置疑。

其本身对投资风险的评估能力与规避措施的设置也将更好地为公益信托设计相对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案,合理实现公益资金的增值,真正对投资者/捐赠者的“所托”负责。

3、准公益信托的必然性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但是颁发十年来,很少有公益信托面世,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当前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为两点:

(1)委托人的非营利性,实践中表现为委托人的捐赠方式;

(2)信托财产或者收益直接投资于公益项目(信托财产进行其他投资进行增值不在此讨论之列)。

在对于公益信托的理解中,公益信托的投资来源于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由于公益的受益人是无对价的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不会有任何商业收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回报,甚至还要以捐献财产的方式才能参与公益信托。

这种高尚的形式,由于对委托人要求过高,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当下中国难以得到发展;而私益信托由于其准入门槛过高,导致一些需要资金扶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也难以得到发展。

准公益信托在此种尴尬情况下具备了强劲的生命力。

准公益信托的基本运作模式应当如下:

(1)盈利限制。

准公益信托之主旨仍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委托人的盈利性应当设定上限,其投资回报率应当较低,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为零。

(2)投资额应当适当放宽。

普通的信托投资额安排过高。

投资起点为100万元,这个起点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过高,由于其经济实力的限制,导致许多人想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但是却有心无力。

降低投资起点,不利于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例如5万元起步,可以参与公益信托的人数将会有巨大的增长。

(3)参与人数的解禁。

普通的信托计划安排中,100万元到300万元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

我们认为准公益信托可以放开人数限制,只要符合最低投资条件者均可参与,这样将有助于公益信托规模的扩大。

(4)选择低风险的投资策略。

作为公益信托,由于关注度和透明度方面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稳定,必须选择中低风险类的投资策略,以免出现本金的损失。

4、结论

综上我国的公益性质信托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我国是一个大国,社会事业仅靠政府是无法全部解决的,典型的公益信托规模有限,因此,准公益信托是一个很好的解决社会公益问题的路径,既能吸纳社会上的公益资金,又能避免公益资金的流失,保证运用方向,还能解决很多老百姓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具有无穷的生命力。

(三)奖学金计划的设置

1、背景

贫困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造成了教育公平的缺失。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会员约翰•斯各特认为:

“贫困是个人、家庭和群体因缺乏资源(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而被排除其社会成员所能够接受的最低生活方式之外”。

消除贫困、保障人们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争取教育机会均等成为一种社会政治诉求和社会发展目标。

全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教育平等列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贫困生救助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均衡的国民教育体系至关重要的环节,引起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我国多年来一直存在在校学生因贫困失学的问题,有专家经过调查研究后发现,贫困是目前失学辍学的首要原因。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从政府到民间,开始越来越关切这个社会问题,不少政府的公益组织和民间的个人、非盈利组织乃至企业均以各种方式投入到对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中。

2、奖学金设置方式的思考

目前,以大学为例,贫困生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奖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以及绿色通道等几种形式。

一是奖学金。

系指由国家政府、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个人所设立的奖学金,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是困难补助。

主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

三是减免学费。

系指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或师范院校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学杂费减收或免收。

四是勤工助学。

主要由学生所在院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通过参加课余时间的勤工助学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

能够参加这一资助对象的学生需按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予以审核批准。

五是助学贷款。

系指经济困难生一次性向金融机构申请减息或免息贷款。

六是绿色通道。

对于被高校录取但无力即刻支付学费的大学新生,由政府出资先办理入学手续,待日后经核实情况,再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资助。

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上述几种贫困生资助形式中,约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获取奖学金对于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最有帮助。

由此说明,学生一方面寄希望于获得更多资助,扩大资助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愿意通过自身在学习上的勤奋与努力,来争取获得较大数额的奖学金资助。

据调查显示,贫困大学生中有约60%的学习成绩居于班级前十名。

很多贫困大学生在生活状况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然保持着坚韧的进取精神。

他们深知自己学习机会的来之不易,希望通过努力学习改变自己的人生。

但也有15.9%的学习成绩并不理想,而导致这些学生成绩不佳的原因,除了某些客观因素外,这些学生因家庭经济境况而引发的心理疾患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在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的同时,如何对他们的心理加以疏导和教育,引导贫困大学生走出心理低谷,鼓励其正确面对现实,塑造健全的人格,是值得每一位积极投身于助学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思考的。

我们认为,淡化有着“扶贫”“资助”等彰显贫富差距和优越感等信息,而与教育机构携手创办奖学金计划,以奖励优秀学生的名义,可有效的保护受资助学生的自尊心,增强其努力学习的热情,并对其身心和谐发展有着较好的效果。

具体考虑如下:

(1)完善贫困生的审查体系

对于“大学贫困生”的标准究竟如何界定,是很多高校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通常的定义上,是指“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大学学费、住宿费和所在大学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费用(满足吃、穿、行等基本需要)的大学生”。

为此,国家对于大学经济困难生的界定不仅做了相关规定,还要求学生必须提交村(街道)、乡、县三级证明,方能界定其为贫困生。

但是,由于审查方式相对单一,加之个别地方对开具“证明”不够严谨,因此,也存在个别生活水平相对宽裕的学生成为贫困生资助对象的状况。

对此,我们除了通过对学生日常生活的了解与核实外,建议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贫困生的认定机制,加强学校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与此同时,学校应认真做好贫困生的情况调查和建档工作,让国家资助款项切实用在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由于我司作为受托人,难以切实落实到末端,因此需要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与相关教育机构座谈并签署相关文件,要求校方严格把关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资金能落到实处,实现信托目的。

(2)变显性资助为隐性资助,保护其自尊心

由于贫困生需要承受来自生活上的巨大压力,因此,自卑和自尊的双重心理往往并存于一身,使他们成为高校学生中心理上相对脆弱的群体。

基于此,学校在资助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

大部分贫困生的学习成绩多位居班级的前列,如果能够以奖学金的形式对其进行资助,会更有利于他们自信心的建立。

再如,对于受到资助的学生,相关管理人员应尽可能减少对其贫困生身份的曝光机率,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学生自尊心的伤害,以有利于贫困生心理的健康发展。

(3)发展受资助学生为公益志愿者,提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信托计划拟发展受捐助学生加入新华信托发起的公益组织,成为志愿者,参加我司后续推出的公益类信托计划中的公益活动。

初步设想为赴贫困地区中小学校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防范、防震防洪等宣传教育,不仅增强了受捐助学生的的社会责任感、自豪感,消除他们因经济的压力而产生的自卑、孤独或敏感心理,也将我司推动的公益活动做成一个系列,最终形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一股力量。

四、管理框架

本信托计划管理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信托收益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于信托法规的框架,在信托受益人大会的授权下建立决策机构。

1、信托计划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本信托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新华信托委派2人,聘请第三方机构1人,共同对产品进行筛选以及进行投资决策。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

1)受托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可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项目的决策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2)决策委员会可选择开会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委员可亲自参会或委托授权代表表决。

3)项目投资决策事项须提前1周向委员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4)进行投资决策实行一票否决制,即:

每位委员一人一票,仅当投资决策委员会全票表决通过,委员会决策决议方可生效。

5)信托资金投资决策由投资管理团队执行。

6)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内容涵盖范围为:

建立信托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批准信托的投资策略和运营规则;

全面负责信托管理决策和运营监督;

代表信托做出投资决策、后续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退出决策;

批准信托收益使用方案;

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或其他商业计划;

批准管理团队的人员任命;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简介:

 

(二)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建立的投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方案及其他决议,并行使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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