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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贪污腐败指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腐败。
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和好处,但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
近年来,我国官方及其民间的各类调查发现一个惊人的相似点,就是我国的贪污腐败问题已经达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
虽然采取多种措施防止腐败,但全社会的各类贪污腐败特别是系统性,单位性,集团性的贪污腐败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涉及金额愈来愈大,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官方数据显示,在1997至2002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了118693件政府官员的犯罪案件,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对188482名贪官实行了法律制裁,其中包括19名省部级官员,318名厅级官员,2031名县处级官员,这还不包括大量在党内处分的官员。
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以来,全国纪律检察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
可见我国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积极的措施防止腐败。
二.我国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1.经济原因
(1)贪污腐败是经济体制的双轨制。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的运行既受国家行政计划干预,又受市场经济调节。
两种体制之间的不协调和固有矛盾导致经济运行紊乱,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人为干预,公共市场进入,致使一些企业为不法利益所驱动,从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为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乃至犯罪提供滋生、生长的条件。
(2)贪污腐败是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
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并存,不同利益集团为在竞争中获得有利条件,去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
在分配制度方面,多种所有制并存,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现象存在,诱使部分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走向腐败犯罪道路。
(3)贪污腐败是市场经济本身消极作用。
市场经济固然对经济运行起基础调节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
在以利益为导向的动力机制下,人们运用各自掌握资源来竞争财富,公职人员利用的最大资源就是手中的权力。
他们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及其各种关系聚敛钱财,为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政治原因
(1)官僚政治作风。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官僚主义作风可谓形式多样,时时处处可见。
如:
个人专制、个人崇拜、弄虚作假、拉帮结派、裙带依附等。
这些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为我国当前诸多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小到政府职员,大到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甚至个别高层领导都能受其腐蚀。
(2)不健全的用人制度。
用人制度的不健全不仅是贪污腐败的一种常见的形式,也是贪污腐败产生的一大根源。
目前,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任人唯亲、裙带之风仍是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用人制度存在着漏洞,干部提拔暗箱操作,造成“一把手”、“一言堂”现象。
这为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提供了有利条件。
(3)权力监督与制衡的弱化。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是导致贪污腐败现象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权力监督是防止贪污腐败的重要途径。
权力监督的完善与否,则意味着腐败现象的强弱。
就我国权力监督而言,到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强大、协调的体系,而且弊端重重。
由于缺少对权力有效完善的监督,使得一些政府官员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走向贪污腐败之路。
(4)法制建设不健全。
我国法制建设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严重,加之司法机关惩治不力,打击不严,轻罪不了了之,这大大减少了腐败分子犯罪成本,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
使得腐败分子可以较少的担心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3.思想原因
产生贪污腐败的思想原因主要有:
党长期执政,党内一些官员产生了脱离群众,固步自封等倾向;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侵蚀着党的队伍;
有的部门治党不严,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抓的不严,管理和监督不力;
一些官员干部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走向贪污腐败之路等。
三.我国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产生的危害
1.政治法律方面
(1)贪污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破坏了国家与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了政府的政策执行水平。
公信力的丧失将会不仅导致民心向背,甚至可能会危及政治,社会的稳定。
(2)贪污腐败不利于行政体制的发展和改革。
从人事和资源分配方面看,行政体制的发展改革会遭到腐败的严重冲击甚至停滞不前。
(3)贪污腐败有损于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当一系列腐败弊案丛生时,人们会对法律体系对于腐败发现,监管,治理,惩处的时效性,力度产生怀疑。
尤其当腐败根须触及到法律和司法领域时会在社会上产生更加深远的负面影响。
公众对于法律尊严信任的缺失,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会延缓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我国长久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2.从经济的角度
(1)贪污腐败干预和破坏正常经济运行秩序。
现如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在逐渐理顺,“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已经握在了一起,市场的调节能力正在不断得到改善,政企逐渐分开,计划经济正在过渡到市场经济。
在这个过程中,腐败是最大的障碍之一。
由于经济利益的诱使,权利和公共职能主体违背初衷和本质,政府官员利用政府能量干预经济,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受阻甚至倒退。
(2)贪污腐败扰乱资源分配和流动,不利于资本积累和扩大投资,扩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这会导致资源配置上的无效或低效,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腐败主体为了权益而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行为,
(3)贪污腐败将经济沦为进一步腐败的手段和工具。
腐败分子为了经济利益而腐败,做出种种不法勾当,获得了一定的资源、资本后,其便有更大的能力和动机使自身或诱使逼迫他人进一步腐败,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社会和文化方面
(1)贪污腐败严重破坏社会风气。
社会上的关系网,权力网,保护金等现象多与腐败存在密切联系,这必然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
(2)贪污腐败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腐败的猖獗严重破坏了鼓励积极进取的社会激励机制,不利于正当积极社会竞争,不利于正当人事竞争,社会公平无从说起。
(3)贪污腐败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造成社会思想混乱。
某些政府官员经济上贪得无厌,政治上贪欲熏心,生活上腐化坠落,这些现象无一不在腐蚀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无一不使伦理无常,道德失范,无一不使民心向背,民怨四起。
四.我国现阶段治理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措施
实践已经证明,贪污腐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最大的危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能否跳出“执政-腐败-垮台”周期,关键是能否有效地治理腐败这一毒瘤。
对腐败的治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
“扎实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现通过廉政法治文化建设、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民主公开的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国际合作五个方面有效的防止腐败的发生。
1.完善廉政法治文化机制建设
(1)完善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重大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但是,目前还存在廉政法规制度不统一、惩处不一、弹性过大等问题。
因此,必须统一廉政法规制度,统一惩处标准,建立腐败违法行为与惩处相当的惩罚制度,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形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
(2)加强廉政法治文化教育,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
廉政法治文化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
要把依法治国为核心、依法行政为重点、依法执政为统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文化教育的主线,全面开展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从而提高政府官员思想道德水平,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
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加强权力设置及权力授予的法治建设,从机制上解决对权力的不正当追逐。
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各国家机关组织法、各行政部门程序法,规范权力的设置与运行;
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严格选拔公务员,完善领导干部公开招考制度,在阳光下通过平等竞争的方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取得权力的机会。
(2)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各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程序法律制度。
对权力的监督关键在于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权力的监督,最好的办法是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否则追究个人独断的法律责任。
以更好的健全用人制度,促进公平执政。
(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加强完善党内监督,强化人大监督,支持政协民主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监督,鼓励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权力受到各方面制约监督,必会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
3.以民主公开的机制推进立法
在当前情况下,防止立法腐败需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国家立法活动的宣传和监督。
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和草案,应该允许人们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并且应该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反馈制度,以使民间的声音及时传达上去,以便立法者做出恰当的选择。
二是要让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让各个阶层都能有它们的立法代言人,以平衡各方利益。
并有效地加强人民代表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让他们确实真正地听到基层民众的呼声,并愿意为其争取最大化利益。
三是构筑违宪审查制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只有让法规规章接受司法审查,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部门通过立法争夺利益的活动。
通过立法建设的完善,使腐败人员无法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腐败活动。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首先要改变司法机关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和管理体制。
作为一个实体,没有人财物的供给,司法机关就不可能存在和运转,如果这种供给缺乏恰当的机制,使司法机关受制于人,就会背离司法机关存在的意义。
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各种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费用都由同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在利益上结成了相互依附的关系,这种状态无疑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极为便利的途径,因此严格的司法经费制度以及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很必要的
5.加强国际合作
贪污腐败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反贪污腐败的国际合作成为必然。
当前,反贪污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交换情报与交流,如提供犯罪分子的新动向,新手法,新趋势,进行学术交流,科研成果交流和反贪污腐败交流等;
司法协助,如具体案件的调查,取证,移交赃款赃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转化账款扣押邮件,通知刑事诉讼结果等;
引渡,缔约规定贪污犯罪可以引渡,并接受引渡请求。
、
五.结论
通过对我国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研究分析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腐败,从而对我们采取完善有效积极的措施反腐败有重要的意义。
打击和预防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是一项重要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同时我们相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和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在我国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先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采用民主,法治与先进有效的制度,通过创新发展,一定能够研究出行之有效反腐倡廉法律措施,治标又治本,使腐败现象得到遏制。
从而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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