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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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
第2章增值稅法
壹、課稅規定
一、徵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
(一)徵收範圍的界定
1.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包括:
(1)境內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2)境內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特殊項目
A.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貿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B.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C.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D.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2.稅法中確定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對照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A.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B.銷售代銷貨物
C.非同一縣(市),二個以上機構的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D.用於非應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
a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b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E.用於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的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
a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b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c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義務人
1.單位:
一切從事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都是增值稅納稅人。
2.個人:
凡從事貨物銷售或進口,提供應稅勞務的個人都是增值稅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4.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5.扣繳義務人: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未在境內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因此,綜合上述小規模納稅人包括:
(1)個人
(2)非企業性單位
(3)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4)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者(但有例外,請詳下表整理)。
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性單位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性單位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100萬、180萬)
小規模納稅人
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即:
無例外規定之適用)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並且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即:
例外規定之適用)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
(100萬、180萬)
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2.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儘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帳、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帳、核算。
(3)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4)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但有例外,參見上表整理)。
(2)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之辦理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但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企業應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A.營業執照;
B.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C.銀行帳號證明;
D.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3)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填報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者,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以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3.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其他注意事項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納稅人總分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認定標準,但分支機構(必須是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者,其分支機構亦可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但須提供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
(3)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因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稅務機關對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後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符合上述
(1)條件的,可繼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上述
(1)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5)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認定標準,應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請辦理認定。
4.加強對一般納稅人之管理
一般納稅人如果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稅務機關除按稅法規定處罰外,還要在6個月內停止其使用專用發票;對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專用發票使用權,對某些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規定標準以下的,如限期還不糾正,則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徵稅規定徵稅。
四、增值稅的稅率
(一)基本稅率:
17%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為17%。
(二)低稅率:
13%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低稅率計徵增值稅,低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泠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燃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如農業產品、金屬礦採選產品、非金屬礦採產品。
除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予以免徵增值稅外,一切單位和個人銷售外購農業產品或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農業產品的,應按規定稅率徵稅。
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採選產品;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和煤炭。
(三)特殊稅率
1.零稅率:
出口貨物適用稅率為零,進項稅額可退還
2.小規模納稅人採4%或6%的徵收率
(1)商業企業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其適用的徵收率為4%
(2)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其適用的徵收率為6%。
3.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已徵收農業特產稅,故不徵增值稅。
但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雖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仍准予按買價的10%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農業特產稅准予併入買價)。
(1)買價,僅限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
(2)買方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併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進項稅額。
4.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以及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外購或銷售貨物時的代墊運費除外),依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的7%,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
(但裝卸費、保險費、運雜費不得併入運費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只有運費和建設基金,才可併入)
(1)外購固定資產,因其自身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支付的運費也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另外,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也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外購或銷售貨物時的代墊運費,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其他雜費皆不得併入運費計算扣除進項稅額,只有貨票上註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才可併入計算。
5.只適用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而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者,依收購金額的10%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售額之確定
1.銷售額的意義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A、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徵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併入銷售額。
2.特殊銷售方式其銷售額的確定
(1)採取折扣方式銷售
A.折扣銷售(商業折扣):
係購貨量大而給予的價格優惠,如5件折扣10%,10件折扣20%等。
B.由於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因此,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C.銷售折扣(現金折扣):
為鼓勵買方及早還款而給予的折扣優惠,如10天內付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0%,30天內全價付款。
因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屬融資性理財費用,故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D.銷售折讓:
因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而給予的價格折讓;銷售折讓得以折讓後之金額為銷售額。
(2)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為不同交易,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之收購價格。
(3)採取還本銷售方式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後,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
銷售額即為貨物之銷售價格,不得扣減還本支出。
(4)採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
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
A.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最後是否退還,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需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併入銷售額徵稅。
B.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C.押金不同於租金:
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已併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徵稅
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抵,那麼,之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徵稅,分述如下:
A.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4%的徵收率徵收。
B.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但若銷售不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的固定資產時,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按4%的徵收率徵收。
a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b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c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C.其他個人(除個體經營者外的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一律按4%的徵收率徵收。
D.其他個人(除個體經營者外的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免徵收增值稅。
(7)視同銷貨
在本章"徵稅範圍"中已列明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
這8種視同銷售行為中某些行為由於不是以資金的形式反映出來,會出現無銷售額的現象。
因此,稅法規定,對視同銷售徵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A.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之平均銷售價格;
B.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平均銷售價格;
C.按組成計稅價格,其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0%)]
×10%或加計消費稅額的成本利潤率
(二)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增值稅是價外稅,"銷售額"必須是不包括銷項稅額的銷售額。
(三)進項稅額的確定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抵之進項稅額
(1)能取得進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
A.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B.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未能取得進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但准予計算進項稅額並從銷項額中抵扣的
2.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已徵收農業特產稅,故不徵增值稅。
但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雖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仍准予按買價的10%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農業特產稅准予併入買價)。
(1)買價,僅限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
(2)買方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併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以及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外購或銷售貨物時的代墊運費除外),依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的7%,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
(但裝卸費、保險費、運雜費不得併入運費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只有運費和建設基金,才可併入)
(1)外購固定資產,因其自身的進項額不得抵扣,因此,支付的運輸費用也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另外,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也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外購或銷售貨物時的代墊運費,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其他雜費皆不得併入運費計算扣除進項稅額,只有貨票上註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才可併入計算。
4.只適用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而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者,依收購金額的10%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
5.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對照視同銷售)
有些納稅人以為購進任何貨物,其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按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對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A.固定資產是指:
a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b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B.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因為銷售房屋、建築物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
C.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進口的,或是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即使取得了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但有兩個例外(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A.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B.當納稅人做出應確定為徵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時,其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中用於非應稅勞務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就可以在計算增值稅時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A.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髮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B.由於已改變了生產、經營需要的用途,成為了最終消費,因此,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4)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免稅項目是指:
A.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屬於稅法規定範圍的農業產品;
B.避孕藥品和用具;
C.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D.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E.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F.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特殊規定不予免稅的少數商品除外);
G.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H.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貨物。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A.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B.由於非常損失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非正常損失中的進項稅額不應由國家承擔。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當期"是個重要的時間限定,具體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確定的納稅期限;只有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才是法定的當期銷項稅額或當期進項稅額。
(1)“當期”銷項稅額
A.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B.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C.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當期”進項稅額
A.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B.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後(包括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應以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末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項未支付完畢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C.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或分配的貨物,則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申報抵扣時,應提供投資、捐贈、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
D.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接受應稅勞務,但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偷稅論處,稅務機關一經查出,則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並在該進項發票上註明,以後不論其貨物到達或驗收入庫,或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2.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
有時企業當期購進的貨物很多,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會出現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情況,根據稅法規定,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改變用途時,當期進項稅額的扣減
進貨當期未確定將用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況時(即:
用於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仍假設其不會用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但事後改變用途,確定發生用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時,則於確定改變用途當期,自其進項稅額中扣減,無須追溯到購進當期扣減。
至於,無法準確確定其進項稅額數額的,則依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數額。
4.銷貨退回或折讓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六、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6%或4%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銷售額與一般納稅人所包含的內容是一致的,即都是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按4%或6%的徵收率收取的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七、若干特定貨物銷售時應納稅額的計算
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對一些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無論其從事者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的徵收率由6%調低至4%: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銷售舊貨;
4.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免稅商店零售免稅貨物。
八、幾種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1.意義
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混合銷售行為
1.意義
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二者有緊密相連從屬關係。
亦即涉及應稅貨物與非應稅勞務係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也就是說,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了銷售貨物而產生的。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一併課增值稅。
(2)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一併課增值稅。
比如,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100台彩色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