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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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14.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条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任课

第六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含新调入本校的教师),不论具有何种学位,均需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教工部和教学部联合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七条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九条教师应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作业、辅导、考试及成绩管理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教师还应积极完成相应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十条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需要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新开课、开设新课教师试讲审核表,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师德修养、教学管理制度、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方法等。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一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

3.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明确课程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教案准备充分,在试讲前至少完成1/3以上的教案;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4.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试讲,并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同行专家评议获准通过。

第十一条已有其他课程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同时符合第十条中第3-4款要求。

第十二条主讲教师对本门课程建设提出统一要求,并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教学效果差、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的课程的主讲教师,二级学院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并经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续课,没有改进者或改进无效果都,取消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每学年面对本科生开设一门及以上课程。

特殊情况可申请暂时停课,但不得连续停课超过4个学期,否则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教学服务部门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完成本科教学工作任务:

1.每学年为本科生主讲一门及以上课程;

2.每学年与其他教师共同主讲一门课程,具体承担课时不少于16学时;

3.每学年独立讲授党课不少于16学时。

第三章备课

第十五条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六条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课程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考核评价方式。

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和科学研究成果,及时更新教案内容。

第十七条要选用优秀教材,无合适教材的可自编教材。

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

广泛阅读相关文献并选定相应的教学参考书。

第十八条编制好教学周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训)、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九条编制好讲义或教案,选择合理的教学手段,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实验资源等)均属学校的教学资料,在任课结束后应收集整理后由学院归档。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讲授和指导。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周历的进程上课。

第二十二条教师上课开始,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教师要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不断改进教学方式,不仅要讲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克服满堂灌的现象,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四条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

教师应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打瞌睡、玩手机等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并把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教师要积极推进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力求教与学的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五章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包括:

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等。

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

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十条在辅导答疑时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三十一条辅导答疑工作由课程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二条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

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

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

第六章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课程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严格按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七条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三十八条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

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九条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

第四十条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对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将实验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一条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实习是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第四十二条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

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

第四十四条实习结束后,教师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

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四十六条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及时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教师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四十八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各类设计或科学实验等,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第四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社会企事业单位需解决的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

第五十条指导教师应要求每个学生阅读参考资料,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文献综述。

第五十一条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项目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

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写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定稿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能力、态度和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论文评语。

第七章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以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评价方式进行改革。

第五十五条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含考核评价方式)进行命题。

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核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加大过程性考核比重,综合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五十七条应做好试题保密、监考、评阅及试卷分析、成绩录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八章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九条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

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并报教学部备案。

第六十条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六十一条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参赛或病假等正当事由缺课的学生应安排补课,不得推诿。

第六十二条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认真评阅试卷,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

第六十三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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