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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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年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预计2019年分值在15分左右。
本章学习重点关注“合同的履行、保证、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专题概要
专题一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专题二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专题三 合同的履行
专题四 合同的担保
专题五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专题六 违约责任
专题七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专题一 合同的基本理论
知识点概要
专题一
要点
考试频率
合同的基本理论
合同相对性
★★★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合同的分类
★
知识点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
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2)境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不适用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习题演练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知识点 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常见实践合同有:
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
知识点 合同相对性
(一)主要体现
1.主体相对性
(1)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责任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问:
甲公司应向谁主张权利?
『解析』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责任相对性(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合同相对性例外
1.代位权和撤销权:
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3.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题小结
专题二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知识点概要
专题二
要点
考试频率
合同的订立
要约
★★
承诺
★★★
格式条款
★★★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
合同的效力
★
知识点 要约
1.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判断要点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人发出内容具体明确;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
一定是要约:
悬赏广告
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一定是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邀请或要约:
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示例】招标流程: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2.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习题演练
【考题·单选题】(2007年)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承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B正确。
3.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知识点 承诺
1.承诺的撤回(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迟延VS迟到
界定
一般
例外
迟延: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
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考题·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
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
承诺生效时
书面
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
签章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实际履行原则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合同书形式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2)签章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3)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
约定的签订地
知识点 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经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无效
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按“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知识点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
《物权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
注:
此部分内容在第二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已作过详细分析。
专题小结
专题三 合同的履行
知识点概要
专题三
要点
考试频率
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
代位权
★★
撤销权
★★
合同的履行原则
★★
知识点 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一般规则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一般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价款、报酬
一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解释】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提示】履行地点不明确
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解释】交付动产:
卖方所在地
习题演练
【考题·单选题】(2014年)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
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
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例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债权人可以接收
但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知识点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
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为什么?
『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
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
首先,题目中甲滥用不安抗辩权(题目中并不是“债务人”履行能力有问题,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
其次,题目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是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考题·单选题】(2015年)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甲先付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的抗辩权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
根据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考题·单选题】(2017年)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
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知识点 债权人代位权
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
评析:
乙银行(债权人)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丙公司(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途径
通过代位权诉讼
(不得仲裁或直接找次债务人)
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管辖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
(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知识点 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放弃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明显不合理价格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例:
甲企业不能清偿乙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放弃对丙企业100万元的债权。
如果乙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法律效果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
处理
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管辖
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
(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
专题小结
专题四 合同的担保
知识点概要
专题四
要点
考试频率
合同的担保
保证
★★★
定金
★★
【提示】物权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权
知识点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解释】“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保证合同
性质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成立形式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4)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解释】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习题演练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 )。
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
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