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特许经营文件教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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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指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

通过本项目的运作,建设相应的前端设备、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指挥中心、网络传输与接入等设备,运营维护相应的视频监控、指挥中心、公安三四级网、公安局机房等,落实了科技强警的任务,建立覆盖全局的技防网络,可以使分散的信息资源集约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整体联动水平和快速处置能力,减少警务活动成本,保障执法质量,缓解警力不足与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综合提高石河子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整体实力。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8条所规定的含义。

“材料”

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物资。

“磋商文件”

指构成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第一卷《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供应商须知》、第二卷《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三卷《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第四卷《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

“服务费”

指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总投资产生的需支付的费用,运营维护服务费为项目工程竣工后因乙方提供运营维护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程设备”

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等。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甲方的要求”

指本协议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协议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建设期”

指工程开工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本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股东协议》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首笔出资;

(b)乙方与金融机构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金融机构放弃。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试运营期”

指试运营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商业运营日“

指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次日。

“《供应商须知》”

指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第一卷《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

指【供应商名称】在2016年4月29日向甲方提交的石河子市“平安石城”建设PPP项目响应文件。

“磋商保证金”

指【供应商名称】依据《供应商须知》第四章的要求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2.1条款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本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所有设备、构筑物及其他与运营相关的资产。

“项目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28919.07万元。

其中,建筑工程费为6265.96万元,硬件设备购置费为18888.35万元,软件购置费用1558.50万元,系统集成费392.90万元,其他费971.06万元,预备费842.30万元。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维护服务”

指第4.1条款规定的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运营维护服务费”

指乙方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提供运营维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费用,含更新改造费用。

“运营期”

指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的期间。

“运营年”

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首个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永久工程”

指按照本协议投资、建设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

“政府部门”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c)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并获得年度服务费。

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2在特许经营期内,除非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不得利用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包括广告经营权等),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2.1.3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2.2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十一年(11年),自生效日起计算。

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运营期固定为十(10)年,如建设期延长,特许经营期顺延,运营期限不变。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

3.1.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3如果甲方在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3.2.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如果乙方在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管。

3.3.1履约保函有效期

(a)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b)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

(c)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预计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d)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第4条运营维护服务

4.1运营维护服务基本要求

4.1.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管理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4.1.2特许经营期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组建至少71人以上技术支持团队提供长期驻场技术保障服务;

对本项目甲方不少于20人员的业务骨干进行异地免费培训、不少于800人的当地免费培训;

并在项目所在地长期派驻至少8人以上系统开发人员,负责甲方系统软件定制化需求开发及系统功能完善工作;

提供5辆皮卡运维车辆、2辆专业登高运维车辆和1辆定制SUV图传运维车辆,负责该项目后续运维保障工作;

升级原有平安城市,平安团场,交管系统的存储设备,使其达到本项目要求的云存储系统性能要求,与新建云存储形成完整统一体。

4.1.3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维护质量。

4.1.4乙方应确保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a)适用法律;

(b)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本协议的约定;

(d)谨慎运营维护惯例。

第5条保险

5.1保险内容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购买和维持保险。

乙方所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第三责任险等。

5.2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5.2.1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5.2.2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5.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5.2.4乙方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的联名被保险人,且乙方应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在上述所有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甲方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而无论甲方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5.3未维持保险

5.3.1乙方未能按第5.1条款和第5.2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5.3.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5.1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6条服务费

6.1服务费的构成

服务费由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构成。

6.2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6.2.1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市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双方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可用性服务费单价,并经石河子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核定后作为支付依据:

其中:

A为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即每年应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金额;

i为综合回报率,按照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列明的数值予以确定;

n为十(10)年;

P为乙方项目投资额,P=建筑工程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系统集成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融资费用和资金利息。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包括第5.2.1条款约定的前期费用、建设管理费等;

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系统集成费用按相应有效的定额和造价规定执行,且以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

6.2.2根据第6.2.1条款确定的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系统集成费用,应低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系统集成费用。

6.2.3如本项目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该等资金归甲方所有,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使用;

但如该等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该等资金不作为乙方项目投资额,应在计算第6.2条款所述乙方项目投资额P时予以扣除。

6.3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

6.3.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可用性服务费按整年为一个参考周期予以支付,需支付十(10)笔,第一笔支付的时点为自商业运营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的一百(100)日内,第二笔支付的时点为商业运营日起满二十四(24)个月后的一百(100)日内,第三笔支付的时点为自商业运营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的一百(100)日内,以此类推。

6.4运营维护服务费

6.4.1除非另有规定,运营期内初始维护服务费按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列明的数值予以确定。

6.4.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运营维护服务费按运营年予以支付,在当期运营年结束后一百(100)日内予以支付。

第一个运营年和最后一个运营年支付的数额为:

运营维护的天数占当年总天数之比乘以当期按照整年计算的运营维护服务费。

特许经营期最后一个运营年的运营维护服务费应在办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如有)后的一百(100)日内支付。

6.5违约金的支付

6.5.1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运营维护服务费时,应扣除违约金金额。

若服务费总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中兑取不足部分。

6.5.2根据本协议第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期间,甲方应免除乙方的违约金。

甲方应协调石河子市相关政府部门免除在第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期间的相应处罚。

第7条开票和付款

7.1付款和开票

7.1.1乙方应在石河子市开设专为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并于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

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十五(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7.1.2甲方按照第6条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7.1.3每次付款前二

(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可用性服务费账单或运营维护服务费账单(下称“付款通知”),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

7.1.4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无异议的金额通知乙方和市财政局。

7.1.5如果甲方对付款通知持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即视为认可该等付款通知。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给予解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核定上述计算,双方应在十五(15)日内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

7.1.6乙方应在收到第7.1.4条款规定的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石河子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拨付服务费。

甲方应在收到石河子市财政局拨付的服务费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7.2逾期付款

7.2.1第6条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逾期不足三十(30)日的不计息;

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应从逾期三十(30)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7.3提前付款

7.3.1若财政及相关部门需要,甲方可在乙方付款通知及相应资料完毕的情况下安排提前付款事宜,但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及相关部门提前付款。

若甲方安排提前付款,双方可另行协商。

7.4货币

本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8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

8.1.1不可抗力是指:

(a)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并且

(b)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8.1.2如果每一事件符合第8.1.1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

(a)雷电、低温、冻土、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b)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e)市级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f)超出市政府可控范围内的重大法律变更(包括影响服务费的税率和税种调整)。

8.2免于履行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

8.3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a)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8.1.1条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b)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c)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8.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8.4.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8.4.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第9条其他条款

9.1协议的解释规则

9.1.1协议文件

本协议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其规定如与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应以该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9.1.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9.1.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9.1.4协议展期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双方协商一致,且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

9.1.5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并且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9.2保密

9.2.1双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9.2.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9.3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9.3.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9.3.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a)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本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9.4通知

9.4.1地址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9.4.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9.4.1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9.5协议文字和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五(5)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

(2)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

(1)份。

9.6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乙方(公章)

附件一运营维护服务质量日常考核参考表

本项目实行政府付费与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挂钩。

对项目设施的管理运维按照公安部、新疆公安厅相关运维管理规范和标准执行,由甲方制定相应合理的设施管理运维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

考核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由甲方提起合理变更,乙方应予以接受。

甲方负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计算,每一运营年总分为100分,及格分为95分。

1、考核分数由三部分组成:

维护质量(满分90分)+基础管理(满分10分)+附加分(满分10分);

其中维护质量围绕设备在线率、数据回传率及工单响应及时率等维度进行考评。

基础管理主要围绕维护资料的日常管理维度考核。

附加分主要体现在对公安业务的定制化开发和对案件侦破的推动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技术力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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