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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院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保证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云南省关于进一步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知》《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分为: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

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申报职称转评或职称晋升。

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学术为先、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在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从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综合考核,择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坚持统筹规划和评聘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高校教师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由组织人事部提出聘任意见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组研究通过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

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中:

分管组织人事部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职责:

负责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大事宜,领导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院根据已取得的职称评审权成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专家库人选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推荐,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审定。

入选专家库人员可以是校内外专家,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人选名单不对外公布。

(一)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院助教任职条件,推荐符合讲师及以上任职条件的人选。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须由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2)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校讲师职务任职条件,推荐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人选。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优秀中青年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

按照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学院组建相应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和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初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名(由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和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当年的评审任务(评审数量和学科专业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单数委员岀席评审会议,出席委员人数中、初级分别不得少于13人、11人。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高校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四)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申报高校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教,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申报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助教满4年。

2.获得硕士学位,且聘任助教满2年。

3.获得博士学位,通过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申报副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讲师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聘任讲师满2年。

(四)申报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

聘任副教授满5年。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变更为高校教师职称系列人员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除上述要求外,申报人员还须同时具备下列资历条件:

(一)申报变更为助教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中专教师系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学校聘为助理讲师半年以上;

2.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3.承担了学院专科层次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报变更为讲师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中专教师系列讲师资格并被学校聘为讲师半年以上;

2.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3.承担了学院专科层次教育教学工作。

(三)申报变更为副教授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讲师资格并被学校聘为高级讲师半年以上;

2.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3.承担了学院专科层次教育教学工作。

变更职务系列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在原职务系列岗位上的履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履职年限。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评审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二)履现职期间担任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

(三)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学术著作)1部。

3.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参与教研、科研项目1项。

5.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地厅级以上奖励,或参与完成过校级大型项目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参与过地厅级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的学生在地厅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

6.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体育赛事中获优秀奖,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

第十三条评审副教授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至少承担1门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履现职期间担任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四)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理论课程3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优秀(指本院教学考核排名前15%)。

2.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教材1部;或作为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2部。

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CPCI(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或单篇影响因子达3.0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被上述索引或数据库收录。

5.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0万元,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决策咨询建议,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6.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

7.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或育成新品种1个(均为排名第1)

8.制定发布省级地方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9.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并担任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10.作为第一指导者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业计划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获省级二等奖或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

11.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或主持承担过地厅级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

12.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体育赛事中获团体或个人前6名。

13.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获得省级“终身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最受学生敬佩辅导员”、“最关爱学生班主任”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完成省级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1项;或所带班级受到省级表彰;或所带学生被评为省级“大学生年度人物”。

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

第十四条评审教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

(三)承担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四)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理论课程3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优秀(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15%)。

2.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1)。

3.独立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教材2部(排名第1)。

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2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l(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或单篇影响因子达5.0以上;或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4篇被上述索引或数据库收录。

5.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院经费社会科学类不少于2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7.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优秀奖1项;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或育成新品种2个(均为排名第1)。

8.制定发布国家级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9.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并担任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10.作为第一指导者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业计划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获省级一等奖,或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2篇。

11.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奖(含提名或无等级),或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均为排名前3),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

12.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体育赛事中团体或个人获前3名,或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裁判长职务。

13.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获得国家级“终身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完成国家级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1项;或所带班级受到国家级表彰;或所带学生被评为国家级“大学生年度人物”。

且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

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14.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科技创新人才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不具备本《实施方案》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副教授,须具备以下学术和业绩条件2项。

1.独立正式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30万字以上,并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3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或单篇影响因子达5.0以上,或在中科院JCR期刊1区或2区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10篇以上。

4.主持省部级项目及课题或省级基金项目及课题通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主持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化项目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化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

5.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前3)且将该成果推广、运用于生产,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

6.获得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排名前3;科学技术排名前2)或省部级“三大奖”的二等奖(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各1项,并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7.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2),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8.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奖(含提名或无等级),或国家级三等奖2项、省部级二等奖3项(均为排名前2)。

9.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体育赛事中获前3名,或省部级体育赛事中获第一名2次。

10.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二)破格申报教授,须具备以下学术和业绩条件2项:

1.独立正式出版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学术著作50万字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5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或单篇影响因子达8.0以上,或在中科院JCR期刊1区或2区发表2篇学术论文。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14篇以上。

4.主持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子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攀登计划、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子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化项目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化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0万元。

5.主持国家基金课题(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累计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主持国家基金重大招标(攻关)项目1项。

6.获得国家“三大奖”二等奖1项;或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排名前2;科学技术排名第1)或省部级“三大奖”二等奖(排名前3)2项。

7.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国际级三等奖1项,或国家级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3项。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体育赛事中获前2名。

9.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第十三条讲师破格申报教授,须在具备副教授学术和业绩破格条件的同时具备教授学术和业绩破格条件,且成果不能重复累计。

第六章评审计划

第十七条年度评审计划时间安排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部门

1

召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

组会议,部署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任务

每年5月上旬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组织人事部

2

拟定中、高级岗位职数

每年5月上旬

组织人事部

3

岗位职数公示

每年5月上旬

组织人事部

4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进行个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每年5月中旬

组织人事部

5

由申报人员所在的教学系(部)提出明确的基层推荐意见

每年5月下旬

各系(部)

6

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每年6月上旬

组织人事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7

对申报人员进行申报(会前)公示

每年6月中旬

组织人事部

8

对申报高职人员的论文、教材、科研成果、论著等业绩材料送审

每年6月下旬

科研处

9

组织召开高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每年7月上旬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组织人事部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每年7月上旬

组织人事部

10

组织召开高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每年8月中旬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组织人事部

11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每年8月中下旬

组织人事部

12

网络数据报送

每年9月上旬

组织人事部

13

报送高职评审材料至省教育厅

每年9月中旬

组织人事部

第十八条个人申报。

在规定期限内,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评审材料,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通过,下一次重新申报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所需的材料清单准备各项材料,并将原件交至组织人事部进行审查,通过后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条基层单位推荐。

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由个人所属的教学系(部)提出明确的基层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

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对外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和资历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业绩成果等进行联合审核。

凡达不到申报评审条件或填报不属实的,不得推荐评审。

第二十二条申报(会前)公示。

申报初级、中级和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基层单位推荐、材料审核(资格审查)之后,并对其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专家鉴定。

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由科研处邀请两位院外同行专家对其主要论著、论文、教材编写等材料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出鉴定结论,一般为两项最具代表性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四条召开评审会议。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按计划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正常申报正高职和副高职的,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评委会评审会议。

破格申报高职的,参加省特评委会组织的评审会议。

(1)会前备案。

职称评审会议召开前,按要求将评委人选名册、评委推荐表、资格审查专题报告、拟上会评审(推荐)人员名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公示情况及评审工作方案等在召开评审会议前10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各级部门核准备案。

(2)会上情况介绍。

组织人事部对申报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公示等相关情况作汇报,对申报评审条件、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作全面介绍,并提供被评审人员的评审材料。

(三)会上评审。

会议以审阅材料方式进行审查、评议(申报高职的须有2名到会委员对其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通过或推荐人选。

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评审(推荐)结果。

评审会议对被评审人必须有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意见,结论意见和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结果公示。

评审(推荐)结果在校内进行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有关部门备案。

其中:

通过初评会评审的,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中评会评审的,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及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发文办证。

初级职称任职资格由学院发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由市人社局发文,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由省人社厅发文,相关资格证书由组织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监察审计处对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评审会议须邀请监督人员到会监督,评审结果经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间,对材料审核(资格审查)结果、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书面实名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或监察审计处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组织人事部负责核实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报告,执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评审期间评委、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

(2)凡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评审,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3)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不得泄露本人评委身份,不泄露评审(评议)情况,不得擅自公开评审(推荐)结果。

(四)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各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

(1)初职:

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基层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通过→会前公示→主管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初评委会评审通过→会后公示→主管部门备案→发文办证。

(2)中职:

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基层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通过→会前公示→主管部门及市人社局资格审查通过→初评委会推荐评审通过→会后公示→中评委会备案通过→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会后公示→主管部门及市人社局备案→发文办证。

(3)副高职:

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基层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通过→会前公示→主管部门及市人社局资格审查通过→中评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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