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会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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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会9号
国药会[2007]9号
关于选举和推荐中国药学会
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及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关于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的规定,经报中国科协批准,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22次全代会)定于2007年在北京召开。
为做好22次全代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选举与推荐工作,现将中国药学会21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举22次全代会代表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选举代表时,应按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分配名额,经各地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应经专业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药学会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二、推荐22次全代会理事候选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附件2)的规定推荐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推荐理事候选人时,应按照《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的分配名额,经各地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推荐产生。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候选人,应经专业委员会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推荐产生。
其他方面的理事候选人,由中国药学会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22次全代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选举与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保证代表和理事候选人选举与推荐质量。
(二)代表选举产生后,原则上不再更换。
如确需调整,要按照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并将调整后的代表材料,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上报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理事候选人必须从代表中产生。
根据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方案,新一届理事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原则,推荐理事候选人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新候选人。
(四)选举产生的代表需要填写《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附件3),分别由选举单位和代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国药学会两份。
(五)推荐产生的理事候选人除填写《代表登记表》外,还需要填写《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候选人登记表》(附件4),分别由推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中国药学会两份。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包括姓名、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中国药学会组织工作部。
代表和理事候选人选举与推荐情况(包括代表和理事登记表、组织程序、存在问题等),于2007年2月28日前报书面(包括电子版)报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核。
(七)凡填写《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和《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候选人登记表》,除按上述要求报送2份材料外,需各提交1份电子版文稿发至中国药学会电子信箱:
E-mail:
cpa22@。
(八)联系方式
22次全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组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四号建外HOSO九号楼1802室
邮编:
100022
电话:
(010)58699273、58699278-802/803
传真:
(010)58699273
联系人:
张茳
附件:
1、《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2、《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3、《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4、《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候选人登记表》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
组织工作22大选举代表推荐理事候选人通知
抄报:
中国科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存档
(2)。
共印70份
附件1: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和《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第21次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并结合中国药学会发展与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名额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350名,特邀代表(中央各有关部、委、局领导及专家等)30名,共计380名。
(二)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中国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学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直属单位,国家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香港、澳门药学会,医药企事业单位选举或协商推荐代表,共350人,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1、中国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代表是根据委员人数多少进行分配的,计75名(见附件1)。
2、凡已完成会员重新登记的药学会,人数在1000人以下,分配3个代表名额;人数在1000人以上者除上述3个名额外,每满500名会员分配1个代表名额,但总数不超过12个代表名额;尚未完成会员登记工作的药学会,分配2个代表名额;香港、澳门药学会各分配2个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总数为188名。
3、国家卫生部代表2名。
4、总后卫生部代表2名。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表2名。
6、医药企事业单位代表50名。
7、中国药学会第21届名誉理事长,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12名。
8、机动代表名额19个。
(三)代表产生办法
1、各专业委员会代表由本专业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学会代表由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国家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香港药学会、澳门药学会的代表,由中国药学会与该单位协商确定;医药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由中国药学会商拟推荐代表所在单位确定。
4、中国药学会第21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为当然代表(含在各项分配名额中)。
(四)代表条件
1、必须是中国药学会会员,高级会员优先。
2、热爱学会并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
3、除当然代表外,新选举产生的代表,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
(五)附则
1、本办法经中国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中国科协批准生效。
2、本办法由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药学会第22届理事会理事
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
依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和《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21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理事会候选人名额
第22届理事会拟定由145人组成。
(二)理事会组成原则
1、理事候选人应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3、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4、理事更新不得少于1/3;
5、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
6、理事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三)理事候选人的条件
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和《中国药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理事候选人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药学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应是中国药学会的高级会员。
(四)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原则
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第22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
1、每个专业委员会各推选理事候选人2名,共30名。
2、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考虑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学会,会员重新登记、开展工作、地域发展等方面因素,原则上会员登记数在3000人以上的药学会,最高分配3名理事候选人;会员人数在3000人以下,且已开展会员登记工作的药学会,分配2名理事候选人;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学会,香港、澳门药学会及尚未完成会员登记的药学会,各推选理事候选人1名,共73名。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共10名。
4、国家卫生部1名。
5、总后卫生部1名。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名。
7、医药企事业单位18名。
8、机动11名。
(五)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各专业委员会,各省级药学会,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学会,香港、澳门药学会在推选代表的同时推选理事候选人。
各省级药学会推荐理事候选人时,应根据各学会重新登记注册的会员数多少测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单位,国家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药企事业单位的理事候选人,由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产生。
(六)附则
1、本办法经中国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中国科协批准生效。
2、本办法由中国药学会第22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登记表
姓名:
选举单位: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中国药学会制
填表说明
1.请在互联网上访问中国药学会网站:
,点击“中国药学会第22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专栏,并填写、打印《代表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选举单位留存,两份上报,选举单位是指中国药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学会,有关部委等。
如不能上互联网,请用钢笔(须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代表登记表》,字迹要端正、清楚。
2.表内所列项目,由本人如实填写。
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由别人代为填写。
表内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不得漏填。
表内项目本人没有内容填写的,可写“无”。
3.填写表内所列内容时,一般应填写全称。
4.参加两个党派者,请分别在“党派1”、“党派2”两栏内填写;只参加一个党派或无党派者,请在“党派1”栏内填写。
5.“籍贯”一般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
6.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栏时,请对应填写“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7.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一栏内,请填写“是”或“否”,如果填写“是”,请在“专职人员类别”一栏内对应填写“学会名称”。
8.填写“工作单位类别”一栏时,请对应填写“国家机关”、“教育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等单位类别。
9.填写“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情况”一栏时,请填写现任主要职务,限填一项。
10.填写“在民主党派任职情况”一栏时,只填写到现任省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中央委员会常委以上职务,限填一项。
11.填写“在中国药学会21届理事会任职情况”一栏时,填写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务。
12.填写“担任中国药学会荣誉职务情况”一栏时,填写担任名誉主任委员或荣誉委员职务。
13.在“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一栏内,请填写现任专业委员会及职务。
14.填写“是否中国药学会高级会员”一栏时,请填写“是”或“否”。
15.填写“是否地方药学会会员”一栏时,请填写“是”或“否”。
16.在“所在学会及任职情况”一栏内,请填写现任主要职务,限填一项。
并在“学会类别”一栏内对应填写“全国”、“省”、“市”、“县”等内容,分别代表全国性学会、省级学会、市(地)级学会、县级学会。
17.填写“在其他学会任职情况”一栏时,请填写现任主要职务,限填一项。
并在“学会类别”一栏内对应填写“全国”、“省”、“市”、“县”等内容,分别代表全国性学会、省级学会、市(地)级学会、县级学会。
18.在“中共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栏目内,只填写当届情况,填写“是”或“否”。
在“院士”栏目内填写“是”或“否”。
19.在“主要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一栏内,请填写学习和工作的主要经历,包括:
时间(起止年月)、地点、院校及专业、工作单位及担任的主要职务。
数字限600字。
20.请如实填写“科技工作主要成就”和“学会(科协)工作主要成绩”,字数分别限600字。
21.在“主要学术著作及论文”一栏内,需注明是否合著,第几作者。
学术论文需注明题目及刊物的名称、卷、期和合作者,所列著作及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
22.如有未尽事项,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23.《代表登记表》须经代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选举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24.每位代表须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5张,其中3张贴在“贴照片处”,其余2张与《代表登记表》一同上报中国药学会。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日
党派1
党派2
籍贯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专业专长
专业技术
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
学会专职
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类别
在国际科技组织
任职情况
在民主党派任职情况
在中国药学会21届
理事会任职情况
担任中国药学会
荣誉职务情况
在中国药学会专业委员会
任职情况
是否中国药学会高级会员
在中国药学会工作委员会
任职情况
是否地方药学会会员
所在学会
及任职情况
学会类别
在其他学会
任职情况
学会类别
中共中央委员
全国
人大
常委
全国
政协
常委
院士
中科院
中央候补委员
代表
委员
工程院
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主要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
科技工作主要成就
学会工作主要成绩
主要学术著作及论文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选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中国药学会22届理事会候选人
登记表
姓名:
推荐单位: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中国药学会制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日
最后学历
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中国药学会21届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工作简历(300字以内)
所在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推荐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